这个伦理故事里有几次犯罪行为?

  今天有个学妹刷题遇到了这个题目做不出来,托我帮她问问。一时间不知道问谁好,决定上知乎做个伸手党,求大神帮忙(顺求一点司考的人生经验):公交车上,小明看见小偷偷了一位女士的包包,灵机一动,说:“妈妈你包掉了,这位叔叔帮你捡起来了。”小偷尴尬笑了笑把包还给了她。下车的时候,那位女士拉着小明下车。小明急了说:“她不是我妈妈!”乘客们都笑着说:“这孩子又调皮了。”然后小明被卖到外地挖煤,小明努力工作,得到了煤老板的赏识,一年后煤老板重疾而亡,把家产传给了小明。小明为了感谢当初拐卖他的女士,四处打听才找到那位女士,并从一个乡路边红灯区把她赎了回来,请她大吃一顿,然后卖到了生意更好的东莞。晚上,小明收到电话,母亲已经病危,最后透漏小明是从人贩手里买的,留下一丝线索就撒手人寰。小明几经艰苦找到生母,结果就是东莞那个,生母表示当年第一次拐卖小孩被公安通缉,一个煤老板收留了她,和煤老板有了小明后,被老板正室发现,偷偷将小明卖给人贩。知道真相的小明已经和煤老板女儿有了孩子,尴尬悲痛时,做了鉴定却发现老板女儿和他没有血缘关系,小明高兴之余,和自己孩子也做了鉴定,结果孩子和小明不是父子,最后小明发现孩子和煤老板才是亲子关系!问:这个故事中出现了几次违法犯罪行为?各应如何量刑?

  几天前在某律师群里早就看到过其他律师结合前人段子乱编的这个搞笑笑话了,逗乐而已。答案评论区朋友已经回答了……不能细究。

  谢 @德川咪咪 邀~

  这道题出得真是重剑无锋,看似扯淡的故事却在不经意间埋了大坑,足以让跌下去的同学粉身碎骨……啊不,是被扣个十几二十分。看来老师为了拉低期末考试通过率也是很拼,所谓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

  但是,经过风霜雪雨洗礼无数的躲坑小能手,我们是不会被这样的阵势吓倒的!下面,就让我们走近故事的主角小明,感受他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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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初涉虎穴“公交车上,小明看见小偷偷了一位女士的包包,灵机一动,说:“妈妈你包掉了,这位叔叔帮你捡起来了。”

  看到这里,相信很多同学都会迫不及待地在考卷上写上“盗窃罪”,加粗,下划,二号字。

  但是殊不知,这时候老师已经难掩心中的喜悦,在心中为你的考卷划上了一个叉叉……这位同学,你的期末成绩,就要从八十分起跳了。

  从小到大,我们的班主任,父母,小花狗小花猫都会对我们耳提面命:审题要仔细。

  让我们再仔细读一遍题目。 “ 小偷尴尬笑了笑把包还给了她。下车的时候,那位女士拉着小明下车。小明急了说:“她不是我妈妈!”乘客们都笑着说:'这孩子又调皮了'。 然后小明被卖到外地挖煤”

  发现了什么没有?

  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小偷是不会因为这样的情况就把钱包还给你的!恰恰相反,挺一挺怀孕的肚子,片刻周围冲出十几个拿刀拿棒的同伙——这才是正常的小偷打开方式!

  所以说,真相只有一个,就是,这里的小偷,并不是真正的小偷,而是那位女士,也就是人贩子的同伙!

  这年头,小朋友智(xiong)力(de)水(cheng)平(du)普遍提高,什么生意都不好做了,连诈骗集团都要与时俱进培训标准普通话(咦),作为人贩子集团怎么能沿袭过去那种麻袋套了就上的老路呢?唯有与时俱进,提高拐卖水准,才能无往而不利!

  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啊。

  躲过了盗窃罪的大坑,让我们继续勇敢前进!

  想到这里,相信又会有同学准备大笔一挥写上“拐卖儿童罪”并分析这个罪的三阶层/四要件犯罪构成了吧。对此,答主只想说:

  这个坑的深度,远远超乎你们的想象。

  事实上,这一段并不包含任何罪名,至少不包含拐卖儿童罪。

  原因我们容后再说,先来看下一段。

  第二章——小明逆袭“小明努力工作,得到了煤老板的赏识,一年后煤老板重疾而亡,把家产传给了小明。

  小明为了感谢当初拐卖他的女士,四处打听才找到那位女士,并从一个乡路边红灯区把她赎了回来,请她大吃一顿,然后卖到了生意更好的东莞。 ”

  这个部分中小明做了两件事,收买&贩卖。但是久经考验的小伙伴们不难看出应该定拐卖妇女罪。

  “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Art. 240)”

  看到这里,我们终于找出了材料中的第一个罪名:拐卖妇女罪。

  可喜可贺,这个时候,相信同学们的内心都是松了一口气。

  但是这正是出题老师用心险恶的地方。这段话包含的信息量非常大。出题老师熟谙心理学,所以把一个大伏笔埋在了这段看似轻描淡写实则暗藏杀机的话中。当然现在还用不上这一段的信息量,我们稍后再说,先把第一个罪名写上吧……

  第三章——命途多舛“ 晚上,小明收到电话,母亲已经病危,最后透漏小明是从人贩手里买的,留下一丝线索就撒手人寰。

  小明几经艰苦找到生母,结果就是东莞那个,生母表示当年第一次拐卖小孩被公安通缉,一个煤老板收留了她,和煤老板有了小明后,被老板正室发现,偷偷将小明卖给人贩。 ”

  到这一环节,想必做题的你心情和小明一样几乎是崩溃的。但是这是考试!考场如战场!打起精神来!be a man!do the right thing!

  所幸这段涉及的罪名很简单,生母犯拐卖儿童罪被通缉。

  注意,这里我们能够得到的信息是生母有过拐卖行为,但是,通缉这一信息并不能够确定是否存在加重情节,且结合我们对第一章的分析(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原因稍后再说),总之,这里万万不可以写达到了加重情节(即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当然一般情况下写了也不会扣多少分就是了)!

  (这里可以看到出题老师是不会让你们轻松愉快地过关的,隐藏考了加重情节是否达到,真是总有刁民想害朕啊)。

  试想,几十年如一日地拐卖儿童,还与时俱进地更新工作技能,如果人贩子界有劳模,那么这位生母简直就是大写的劳动模范!

  煤老板原配犯拐卖儿童罪,这个也比较简单。

  养母也并不是一朵白莲花,其行为触犯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是由于 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按照刑九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由于犯罪行为肯定发生在刑九修正案之前(这个会详说),所以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这一段实在是这道题中最最和谐的部分了…… 来,我们把第二,第三和第四个个罪名写上:

  生母:拐卖儿童罪

  煤老板原配:拐卖儿童罪

  养母: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即有罪免责)

  第四章——真相大白“知道真相的小明已经和煤老板女儿有了孩子,尴尬悲痛时,做了鉴定却发现老板女儿和他没有血缘关系,小明高兴之余,和自己孩子也做了鉴定,结果孩子和小明不是父子,最后小明发现孩子和煤老板才是亲子关系!”

  请各位同学按捺住自己撕考卷的冲动并压抑心头呼啸的草泥马,胜利的曙光就要来临,狗血的剧情就快要结束啦。

  看到这一段,相信各位同学已经脑补了鬼父之类的剧情,然后脑海中浮现出刑法王牌条款(并不是):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从重处罚,从重处罚(重说三)”

  是的,奸淫幼女,多少同学上刑法课心心念念期待的一个罪名,牵涉到主观认定,客观方面,责任能力,片面共犯,间接正犯等种种知识点。

  虽然它在司法考试中,只占四分。但是古人云,一个强奸罪,就是一部刑法。

  也因此,很多老师在看到学生研究刑法的时候被他们的认真刻苦所感动,含着热泪说:

  同学,别老看强奸罪了,这次不考。

  对此我只想说:老师诚不我欺。

  在同学们奋笔疾书的同时,有两个关键信息被忽略了。

  1. 女儿是成年人。2. 煤老板的原配,已经去世了。

  为什么?歪?Excuse me?

  让我们把视线切回到题干:一年后煤老板重疾而亡,把家产传给了小明

  请注意,这句描述说明煤老板没有配偶(否则应该是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才可以处分),也没有需要抚养的家属(否则必须给需要抚养的家属保留一定份额)。

  所以说,煤老板的女儿,是个成年人。

  且这个故事的时间线其实非常地短,所有事情都是在两年内发生的,否则煤老板女儿怀孕的时间线对不上。

  所以小明在被拐卖的时候也不可能是儿童,否则难以想象煤老板女儿这样一个成年人会找一个十四岁的小孩当接盘侠。

  所以小明他生母拐卖的并不是妇女也不是儿童,是个能挖煤能讨老丈人欢心还能接盘的少年,这种情况是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

  所以养母的收买行为发生在刑九修正案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按旧法处理。

  于是这道题目的答案就是:

  四个罪,分别是拐卖妇女罪,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有罪免罚)。

  那么问题来了。

  ……老师到底和拐卖有什么仇什么怨呢。

  学妹问你题欸!学妹欸!欸!你在想什么呢!小伙子!?

  学妹问你问题,你居然真的就只回答问题吗!

  公交车上,小明看见小偷偷了一位女士的包包,灵机一动,说:“妈妈你包掉了,这位叔叔帮你捡起来了。”

  小偷在公交车上扒窃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提醒一下,扒窃行为就是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之一,不需要犯罪数额即可入罪。小偷尴尬笑了笑把包还给了她。下车的时候,那位女士拉着小明下车。小明急了说:“她不是我妈妈!”乘客们都笑着说:“这孩子又调皮了。”

  由下文可知,小明是男性(女女生孩子这种脑洞我就不开了)。如果小明已满14周岁,则被强行带走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不满14周岁,则结合下文,带走+出卖=拐卖儿童罪。然后小明被卖到外地挖煤,小明努力工作,得到了煤老板的赏识,一年后煤老板重疾而亡,把家产传给了小明。

  被卖到外地这个行为已经说了。从这里开始,假设小明当时未满14周岁。

  那么,煤老板既然是买下小明,当然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由于小明是被买下的,挖煤这一行为视为被强迫,故煤老板还成立强迫劳动罪,但不成立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小明为了感谢当初拐卖他的女士,四处打听才找到那位女士,并从一个乡路边红灯区把她赎了回来,请她大吃一顿,然后卖到了生意更好的东莞。

  这里,要看小明是否已满16周岁。如果不满,无罪。如果已满,拐卖妇女罪。晚上,小明收到电话,母亲已经病危,最后透漏小明是从人贩手里买的,留下一丝线索就撒手人寰。

  既然母亲也是买的小明,那母亲自然也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小明几经艰苦找到生母,结果就是东莞那个,生母表示当年第一次拐卖小孩被公安通缉,一个煤老板收留了她,和煤老板有了小明后,被老板正室发现,偷偷将小明卖给人贩。

  既然是通缉,并且长期共同生活,除非能证明确实不知,否则一般情况下视为“明知”;明知是通缉犯而收留,煤老板这是窝藏罪。

  生母卖孩子,当然也是拐卖儿童罪。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以送养为目的才不构成犯罪。知道真相的小明已经和煤老板女儿有了孩子,尴尬悲痛时,做了鉴定却发现老板女儿和他没有血缘关系,小明高兴之余,和自己孩子也做了鉴定,结果孩子和小明不是父子,最后小明发现孩子和煤老板才是亲子关系!

  这一段里倒是没什么犯罪。不过大家可以猜猜小明的反应是:

  A、怒不可遏

  B、欣喜若狂

  C、如释重负

  D、不以为然

  E、兴致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