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非法销售伪劣口罩25万只 男子获刑二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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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粟裕
2月15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台州市仙居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销售伪劣口罩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这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浙江判决的首例非法销售伪劣口罩的案件。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口罩等防护用品成了“稀缺品”。25岁的方某某觉得有利可图,于2020年1月底至2月初,从江苏苏州批量采购了二层、三层口罩。这些口罩外包装没有任何标识,也没有中间过滤布,仅是用两层无纺布直接制作而成。方某某明知这些口罩并没有防护病毒的功能且系三无产品,仍然在网上及线下向全国不特定的人群进行销售牟利。
图片来源:浙江高院
这一行为很快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2月8日,方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月13日
仙居检察院以方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仙居法院提起公诉。
2月14日,仙居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采用远程视频的形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通过互联网进行全程庭审直播。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期间,方某某共销售“三无”口罩25万余只,销售金额达24万元左右,非法获利7万余元。经鉴定,这些口罩的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疫情期间销售不合格的口罩,金额达2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向部分买家召回了部分口罩,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退赔部分违法所得的行为,同时考虑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对此类犯罪行为应予以从严打击。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对于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同时,根据两高两部2月10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图片来源:浙江高院
法院遂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审理本案法官向封面新闻记者表示,本案中方某某这样借疫情销售伪劣口罩来牟取暴利,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更让购买了伪劣口罩的不知情群众无法得到应有的防护,既危害个人健康,更可能让整个社会为防疫所付出的努力“付之东流”,其危害巨大,法律必须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