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传染病犯法吗?会有什么后果?北京司法局给了答案

  2月7日下午,北京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十三次新闻发布会,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徐和建主持。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西城区委副书记、区长孙硕,市卫健委二级巡视员、新闻发言人高小俊,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庞星火出席发布会,介绍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并回答记者提问。

  隐瞒传染病区接触史犯法吗?最重可判无期徒刑或死刑

  有人隐瞒湖北地区接触史、隐瞒发热等症状,不回避反而主动与周边人群接触,可能会造成疫情传播,如何处置?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说,这种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114条、115条追究刑事责任,轻则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重则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李富莹说,从有关媒体的报道中,她已经注意到有国内其他省市已有公安机关对类似的情况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有关当事人开展立案侦查的案例。

  公共场所不戴口罩不听劝阻,轻则警告重则刑拘

  目前出现了个别人员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佩戴口罩,并且不听从劝阻,甚至引发纠纷冲突的现象,对于这类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的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防治不只是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事,我们每一位公民都有参与和配合的义务。“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都应当主动学习预防知识。勤洗手、戴口罩是专家推荐的预防感染的有效方式,每个人都应本着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态度认真遵循、带头践行。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的要求,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公共交通场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单位对未佩戴口罩的,应当进行劝阻。实践中,对不听从劝阻,甚至引发矛盾冲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轻则处以警告,重则有可能被处以拘留。

  附:全市依法防控工作有关情况

  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介绍全市依法防控工作有关情况:

  疫情发生以来,市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依法处置、依法防控,严格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地实施,结合本市疫情防控需要及时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本市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一、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的各项法律规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首先适用的是公共卫生专业防治方面的法律文件,比如,《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以及《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其次是应急方面的法律文件,比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北京市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此外,还可能适用一些相关性法律文件,比如,《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

  国家卫生健康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后,北京市按照《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迅速行动,依法履职,按照《公告》要求,针对疫情依法依规采取甲类传染病的各类预防和控制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了防控协调和监督执法,督促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情监测、研判、报告和防控工作;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样本采集和信息报送等一系列工作;着力做好后备医院准备以及防控物资采购、储备,满足医疗救治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的宣传教育和防控工作给予指导、支持。教育部门统筹指导、协调和部署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传播,并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商务、药监等部门强化市场需求监测,加大市场指导和调度力度,积极组织货源,保证卫生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市场供应稳定、可持续。市场监管部门加大《价格法》的执法力度,对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强《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执法,加大对现场宰杀、违法销售畜禽等行为的检查和执法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科技、交通、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均为疫情防控做了大量工作。

  各区政府按照《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也建立健全了疫情防控领导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对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疫情防控工作强化了督促检查,突出加强对社区防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属地防控职责。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市、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指导社区(村)民委员会开展辖区内人员往来情况摸排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为居家观察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切实履行辖区防控职责。

  二、依法及时出台各项针对性政策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针对疫情可以依法采取相关控制措施,包括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通知、通告等,依法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等;必要时,可以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等等。总之,针对甲类传染病可以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均可以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疫情防控工作。

  一是,市政府依法启动一级响应后,第一时间召开政府常务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2号),明确本市疫情防控坚持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坚持依法科学处置、公开透明、联防联控、安全高效、规范有序,坚持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中承担各自应有的责任。随着疫情的发展,针对新出现的情况,1月2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就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针对重点人群、重点场所(比如,商场超市、公交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单位(比如,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校等)提出了更有针对性的分类防控措施。随着春节假期结束,如何既兼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又确保疫情防控需要,1月31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3号),对2月9日前本市各类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提出分类指导意见;2月3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对加强防控能力建设,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更好服务市民生活,提出19条措施;2月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为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提出16条工作措施。

  二是,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也及时制定了一系列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积极落实、细化防控举措,包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以及会同市教委制定的《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市园林绿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期间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交通委制定的《关于延迟恢复机动车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等等。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从性质上说,所有这些文件都是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依职责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全社会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其规定的疫情防控措施涉及方方面面,为本市依法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打赢疫情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筑牢社会共治防线,打好全民战“疫”疫情防控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不只是政府、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事,在疫情面前没有旁观者,我们每个人都是责任人,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都有参与和配合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第57条和第67条亦规定,个人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拒不服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此外,《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接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等特定群体提出了更高的义务性要求,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接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依法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此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也有一些关于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责任和义务性规定,需要全社会共同遵守、一体执行。希望广大市民增强法治意识,践行守法从我做起,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理念,营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筑牢疫情防控的社会共治防线。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本市将一如既往地坚持依法防控,不排除本市还将陆续依法制定有针对性、更细化的防控措施,同时,根据疫情也会适时调整有关措施,确保精准施策。在这里,我也呼吁广大市民继续发扬识大体、讲大局的优良传统,继续支持防疫工作,尽量减少外出活动,避免参加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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