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适当延长春节假期扣工资吗?
为进一步加强各地疫情防控,国务院要求各地及早做好春节假期后疫情防控安排,采取适当延长春节假期的办法。如果您所在的城市,没有出台相关延迟复工通知的,或者您单位属于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的,则仍然需要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于2020年2月3日返工。即使有些省市规定了在2月10起复工的规定,但这些延长的假期如何计算劳动报酬,这些误工的天数需要扣工资吗?这是很多人都关注的问题。
实际上目前我国的法定假日春节只有三天,其他假期都是属于调休的,并不属于法定假日,包括本次国务院做出延长三天春节假期和其它省市延长的10天左右的假期也属于调休,既然是调休,那就要按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来办,而不是按照法定假日的规定来办。因此,这些延长的假期是需要大家在复工之后,通过加班的形式进行弥补工作时间的损失。
延长的春节假期(1月31日-2月2日)以及延迟返工的假期(2月3日-2月9日),没有上班,没被隔离,企业是否要支付工资?这个问题很多人都在问。
劳动法专家回答说:延长的春节假期以及延迟返工假期期间,关于没有提供劳动的工资待遇发放问题,并没有明文规定。专家认为,此期间企业若没发工资,也不违法。
我们国家规定,只有法定节假日,才是带薪的,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只有11日。(元旦1日,清明1日,劳动节1日,端午1日,中秋1日,国庆3日,春节3日)。而此次因疫情延长假期,并非法定节假日。
还有很多人认为,春节7天假日都是带薪的,那么延长的3天,也应该带薪。
专家说这种观点错误在于,春节7天中,只有3天(除夕,初一,初二)是带薪,另外4天,是通过周六周日调休放假得来,而日常周六周日是没有工资的。这也是为什么劳动法里所有计算日平均工资都按照21.75来计算。因为只计算工作日,周六周日没有工资。
2月1-2月2日正好周六周日,本来就该放假,国务院发的通知,与其说是延长放假通知,不如说是延迟补班通知。这样一说大家就明白了吧
另外,此次疫情,按照法律规定来说,属于“不可抗力”。这里解释一下什么叫“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就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因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均无任何过错,根据权利义务平衡原则,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然也无需支付工资。
因此在前几天各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文件中,也是强调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企业应当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并没有规定,需要全额发放工资。
那么,对于没有年休假予以抵扣的员工,是否需要发放工资呢?专家认为,可以不发工资,或者发放工资后,通过补班的方式予以调整。 此次疫情,又不同于一般因企业经营问题导致的停工、停产,自然也不需要按照停工、停产发放工资。
说了这么多,大家都明白了吧,虽然在家里多休了几天假,这些假是需要通过上班后进行加班来弥补的,只有这样才可以拿到全额工资。当然大家还要为企业想一想,企业主因为停工好多天,没有收入还要承受房租、物业、贷款等等费用,经营压力可想而知。因此大家还是换位思考,多为企业着想,只有企业生存下来发展壮大了,自己才有更大的舞台和前程。
让我们共同努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