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开运礼」从湖北红十字会看“慈善法”

  2020年1月30日,湖北省红十字会公开捐赠物资使用情况中显示,作为疾病防控和救治的第一线——“武汉协和医院”仅收到陕西韩女士捐赠的3000个口罩,而以妇科产科著称的“武汉仁爱医院”却收到了高达1.8万个口罩的巨大供应。

  其次,“武汉仁爱医院”作为第四批发热定点医院,截至目前尚未开始接诊发热病人,但是已经消耗了1.2万个口罩。

  再次,“武汉仁爱医院”的口罩使用情况令人嗔目结舌。妇科产科医院,每天每人发4个KN95口罩,病人每人每天发2个,来咨询挂号的人每天1个,社区中派发800个口罩。

  一边是防疫一线医院的物资告急,一边是未接诊医院的肆意浪费口罩资源。

  更何况,“武汉仁爱医院”之前也是以口罩不够为由,向湖北省红十字会要求拨发口罩。而现在却在还没接诊的情况下,已经大肆浪费了1.2万个。

  因此,网友普遍对湖北省红十字会产生了怀疑,再加之湖北省红字会及湖北省慈善总会囤积捐赠自信和捐赠物资,更是进一步加剧了网上的舆论攻击。

  就在不久之前,因为吴花燕的案件,一度把“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拉入风口浪尖。

  没想到只是过了短短的半个月时间,有些部门就好了伤疤忘了疼,再一次把慈善组织的问题拉入到了风口浪尖。

  希望这一次可以彻底根除这一问题,不再让捐赠人凉了心,不再让社会少了爱。那么究竟问题出在了哪里呢?

  基于此,我们来了解一下慈善组织是怎么运作的,以及《慈善法》及相关规定。

  《慈善法》 第二十三条: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慈善法》第七十一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慈善法》第七十四条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法》第七十五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慈善组织往往会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募集善款用于救助受益人,募集所得善款暂时由慈善组织保管和运营管理,之后专款专用的用于救助受益人。也就是用于湖北省的防疫防控工作。

  既然募集善款就是为了防疫防控措施,那么在这么多资金和资源到位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赶紧放款救助呢。一般是因为慈善组织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为了避免受益组织将募集所得款项用于其他目的,之后再次陷入需要救助的情况并申请慈善救助。

  简单来说,就是避免受益人将慈善组织作为一个无偿索取钱财的平台。因此,慈善组织需要和受益人之间签订书面协议,对相关用途及使用方式都明确约定。同时,如果受益人存在违约情形,不按协议约定用款的,慈善组织可以要求取回全部款项。

  《慈善法》第五十九条: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慈善组织为了保障捐赠人财产的安全,也为了对捐赠人的爱心负责任,避免之后索回、赔偿等复杂的问题,一般会直接将善款用于受益单位及个人的使用目的。换言之,医疗救助的善款,慈善组织会直接将善款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的账户,将医疗费用直接支付到医院的账户上。这样一来,既能达成受益单位的求助目的,同时也减少了慈善组织将钱直接支付给受益人所带来的风险,更是简化了程序和降低了时间成本。可谓一举三得。

  但是,本次防疫防控的情况不同于往常。医务人员时时刻刻面临着死亡,基本就是在和死神谈判,将许多病人挽回在死亡边缘。

  更何况,武汉协和医院等医疗机构,均为国家三甲医院,不可能做出肆意浪费捐赠资源后再向红十字会求助的情况。

  由此,作出以下四种假设:

  1、武汉协和医院等医院的口罩及相关物资相对足够,是希望能够多屯一些医用资源,以备不时之需。

  2、武汉协和医院等医院的拨付情况在医院与红十字会账目上存在差错。红十字会这边得到的信息是足够。

  3、定向捐赠,但是为了面子和商誉,走红十字会的渠道公开。

  4、慈善组织将募集所得款项,为了保值先行参与了投资。

  展开来说,

  1、针对第一种假设

  武汉协和医院等医院,作为武汉,乃至于湖北省都享有盛名的三级甲等医院,如果在物资充足的情况下,没必要自降身价向社会求助。更不会在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求捐赠物资通过红十字会统一收取,统一分配,统一调度的情况下,还擅作主张,公开绕过红十字会直接向社会募集捐赠物资。

  更何况,即便武汉协和医院等医院希望多屯一些物资,以备不时之需也是理所当然的。作为防控防疫一线的医务人员有理由获得更好的物资储备,和装备支持。而广大捐赠人实质上也是为了捐赠给这些在一线奋斗的医务人员。

  比起,捐给其他组织而言,即便备在一线医院也是符合捐赠人的客观要求的。也不会引起舆论的强烈反对。

  2、针对第二种假设

  这就是红十字会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院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了。

  不排除有可能在账务上存在一些小错误需要更正。或者有别有用心的人通过在账务上修改等方式实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3、针对第三种假设

  这实质上就是部分企业,以捐赠为名为自身企业作秀的情况。

  这种情况其实非常普遍,在国内很多寺庙殿宇也有很多企业及个人参与捐赠。寺庙殿宇也会将捐赠人或者捐赠企业的姓名名称公开明示。

  捐赠人及企业通过这样的行为,赢得一定的好名声,为企业带来好的商誉,以此来赢得背后的商业实质的目的。

  当然,定向捐赠确实无可厚非,你想捐谁就捐谁,谁也管不着。

  但是,在此防控防疫的大环境下,通过湖北红十字会的名义,向特定目标捐赠的行为,而又不明确注明是定向捐赠的方式,以此来博得社会的认可,实在是难以令人认同。

  4、针对第四种假设

  第四种情况可能相较而言,可能性比较大。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将募集所得款项用于投资来实现保值、增值。

  《慈善法》第五十四条: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根据,某些慈善机构的年报中显示,之前舆论中心的儿慈会就有4.09亿元被用于短期投资。

  那么,为什么慈善组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参与投资?既然投资所得仍用于慈善目的,为什么慈善组织热衷于将善款用于投资呢?对慈善组织的投资行为又有哪些监管举措呢?

  (1)慈善组织将善款参与投资的条件

  根据2018年颁布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是在确保足额拨付的情况可以参与投资,而且用于投资的财产属于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第五条:慈善组织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那么,回到问题本身,在湖北省红十字会募集到6亿元的情况下,仅下拨1亿元用于防控防疫,是否属于足额拨付呢?拨付完1亿元之后,将剩余款项用于投资,是否满足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条件呢?这些问题不得不令人深思。

  (2)慈善组织将善款用于投资目的

  慈善组织将善款用于投资的初衷肯定是为了将善款予以保值和增值。但是,在这急需治疗费用的情况下,为何还可能将善款用于投资目的呢。

  当然,慈善组织的成员是不可能直接参与分配善款的,若是私自侵占善款的话将会涉及刑事责任。

  《慈善法》第五十二条: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既然如此,为什么慈善组织还会选择参与投资行为呢?

  《慈善法》第六十条: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慈善组织将善款用于投资,赚取了投资收益之后,善款更多了就能产生更多的善款支出,从而将年度管理费用的上限不断提高,从而使慈善机构可以获得相对更高的利润。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更高了,那么慈善组织的经费更加有保障,或许也能进一步提高慈善组织成员的薪酬和补贴。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公布本组织前五位的报酬金额。但是由于该法于2018年才颁布,至今为止在“慈善中国”平台上大部分慈善组织暂未公布相应的情况。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五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当然,还有一种更可怕的猜测,为什么有些慈善组织参与投资的善款达到了4.09亿元。究竟是善款募的太多导致溢出,还是因为其他什么原因呢?

  《慈善法》第五十七条: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比如本次防空防疫战役结束之后。这样一来募集所得的钱就成了无特定明确需求的善款了。慈善组织应当将该笔款项用于其他项目。

  那么,既然有慈善单位已经存在4.09亿元的善款溢价,已经可以直接救助很多需要救助的人了,为什么很多慈善机构还需要另外募集呢?

  如果做最坏的揣测,会不会某慈善组织就是想将募集到的善款囤积一段时间之后,待慈善项目终止后,陷入无特定需求的情况下可以放手用于投资?

  (3)慈善组织违规参与投资的监管举措

  《慈善法》第十七条: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违规参与投资,民政部门将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但是,从某些方面来看,只是警告和限期改正的惩罚力度,给予了慈善组织肆意投资的温床。

  综上所述,还是希望有关机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慈善组织在受益人需要救助的时候,却以名为保值去参与投资的行为给予更严厉的惩戒措施。

  这样一来,既能促使捐赠者的爱心传递,也能使受益人能够更有效的得到救助,同时也能进一步提高慈善机构的社会公信力。

  而作为捐赠人,也应当充分的拿起法律的武器,及时主动的去了解捐赠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关注爱心传递的过程,以使慈善更加好的帮助到所有需要帮助的人。

  《慈善法》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深切的希望经过本次事件后,类似的事件不再发生,不再让爱心变成遗憾,变成捐赠人心中的困惑和心病,让捐赠人彻底的凉了心,让社会丧失爱。希望慈善组织能够进一步承担起社会责任,能够重视每一次慈善募捐,及时让善款用到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手里。

  还是希望捐赠人不要因为本次事件,而丧失了对做慈善事业的信心,世界上还有很多人需要大家的帮助。即便希望能够更加及时有效的帮助到受益人,也可以通过有关方式直接联系受益人,直接帮助。

  《慈善法》第三十五条: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最后,虽然慈善组织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但是这些都是不断改进的过程。每一个爱心人士,仍然应当秉承让爱传递的精神,将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永远延续下去。将大爱留在人间。

  湖北加油!武汉加油!

  非常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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