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② | 疫情当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等行为,最高无期徒刑!
全民战“疫”以案说法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宁夏新闻网联合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开设“微普法”专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助推依法科学有序防控。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
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携手并肩,
一些不法分子、黑作坊生产的
假冒伪劣医用口罩趁机流入市场,
做起了丧尽天良的买卖。
要知道,
假冒伪劣医用口罩不仅不能起到防护作用,
还可能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更令人堪忧的是,
假冒伪劣医用口罩若流入基层一线医护人员手中,
会造成怎样的危险和后果?
无论对医护人员还是普通民众,
抵御病毒入侵,口罩是最基本的一线防护。
防疫期卖假口罩,
无异于是病毒的帮凶,
无异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案例一
1
宁夏公安破获首例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
2月3日凌晨,宁夏银川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跟进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多起群众投诉信息,快侦收网,破获一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打掉了一个利用疫情防控时期借机大肆贩卖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并在其家中查获假冒伪劣“飘安”一次性口罩53300个,假冒伪劣N95(带阀)口罩540余个,假冒3M口罩166个,假冒橡胶手套2650只。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在广大人民群众急需医用口罩等防护装备的市场环境下,从非法渠道大量购进假冒伪劣“飘安”“3M””N9“等口罩和一次性橡胶手套等产品,已向数十家经营单位进行销售(销售具体数量还在进一步紧急追查中),牟取暴利,给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重大影响,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现已被银川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刑事拘留。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二
2
多地查处假冒“飘安”口罩
人民日报客户端报道,2月2日,湖北麻城警方经过连续14小时奋战,成功斩断了一条销售伪劣口罩的链条,抓获两名黑心销售商,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今年1月23日,叶某(女,29岁,麻城市人)联系了河南籍医药经销商家,联系购买伪劣口罩,并和刘某(男,31岁,麻城市人)商定,合资购买,销售获利平分。两人共同出资30万元,购买了59万只伪劣的“飘安”牌、“卫材”牌口罩,5500只伪劣3M口罩。据两人交代,伪劣口罩的销售十分紧俏,利润惊人,不到一个星期,59.5万只伪劣口罩就销售一空,两人共获利近20万元。这种伪劣口罩很薄,有很多孔隙,用手一扯就容易撕裂,很难起到防控作用,增加了被疫情感染的风险。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叶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已被麻城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售出的伪劣口罩正在追查中。
案例三
3
大“疫”当前,切莫让假口罩变成真危害
继2月4日重庆警方查扣假冒“3M”品牌口罩1.6万个后,时隔仅两日,重庆警方又查获不符合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18万个。然而这只是近期不法分子制售假口罩的冰山一角,上海、江苏等地警方已侦破多起制售假冒伪劣口罩案件。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各类假冒伪劣口罩有10多种,有些是仿制品牌口罩,有些是仿制进口口罩,有些没有认证和标准,甚至有些疑似二手口罩,有异味、发霉等。
口罩是抗击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物资之一,随着疫情扩散,口罩成为市场上的“抢手货”。不少人通过电商、朋友圈各种渠道购置口罩,然而,收到货后却发现口罩是假冒伪劣产品,还面临投诉“无门”的窘境。
2月6日,重庆市民罗先生爆料称,他前几天从微信朋友圈“口罩拼购信息群”购买了10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共计3500元人民币。三天不到就收到货,他打开纸箱一看,这些口罩全是三无产品,而且是肉眼可辨的劣质品,不明真相的群友们在朋友圈都抢疯了。
律师普法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等行为,该当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提醒
面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的不法行为,
国家多部门和企业平台纷纷祭出重拳,
针对这类行为展开严厉打击。
最高人民法院1月28日会议专门提到:“要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犯罪,严惩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顶风作案者。
疫情之下,生死之间,
我们必须对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等行为“零容忍”,
国家监管部门必须
严惩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
切莫让假冒伪劣医用口罩成为社会的真危害。
如大家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等行为
请拨打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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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微普法② " 疫情当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等行为,最高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