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卖抗原或连花清瘟犯法?

  在国家未全面放开时,一盒连花清瘟胶囊24粒装价格在15元左右,而一个检测试剂盒在3元左右。自从2022年12月7日全面放开,连花清瘟胶囊一盒从15元涨到了100多元,一个抗原从3元左右涨到了10元左右一个。抗原和连花清瘟全国告急。

  譬如老百姓所说:“口罩割一波韭菜、抗原割一波韭菜、连花清瘟胶囊割一波韭菜。”希望疫情早点过去,让老百姓早点恢复正常的生活。

  一、重者判刑,轻者罚款或拘留

  1、按照《刑法》第225条及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罪(药品及原料)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2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201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2020年3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4、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无资质的个人私自贩卖/倒卖是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除了受到行政处罚以外,如果涉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二、大家都在卖,会不会涉及法不责众问题?

  1、政府机关在放开的同时应当做足各种预案包含:药品预案、抗原预案、医院挤兑预案等等。疫情在全世界肆虐三年之余,我国全面放开时,为什么会出现各种资源供应不足的情况?这些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深思,到底哪里出了问题,造成国家或个人劳民伤财。我发现我写跑题了……还是回归到个人卖抗原或连花清瘟要不要承担责任问题,划重点吧,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卖抗原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51条规定,卖连花清瘟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2、如果严格按照《刑法》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个人倒卖抗疫物资,重者判刑,轻者罚款拘留。但是,现在随便打开朋友圈翻翻看,之前是卖手机、卖衣服的、还有上班的等等,大家都在倒卖抗原或连花清瘟,有可能会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不排除国家为了社会的稳定,会选择倒卖量比较大,或获利比较多的个人或公司(未取得行政许可),进行立案处罚。

  个人建议我们做普通老百姓,坚决不倒卖,如果在本小区业主群里进行集体团购的行为,不挣任何差价或不以盈利为目的行为,法律不应当对其行为进行处罚。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许可和备案。

  第十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相关材料复印件;

  (二)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

  (三)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四)经营场所和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文件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主要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六)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七)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

  (八)经办人授权文件。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

  (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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