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执法指引——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一、疫情防控常见刑事犯罪的罪名认定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为人不接受隔离,擅自流动,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
3、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发泄不满等动机,以其他方法恶意传播病毒,情节恶劣,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新冠病毒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5、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认定。
是否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重要入罪要件,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判断,重点审查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行为主体看,行为人是否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或者曾进出疫情高发地区,或者已出现新冠肺炎感染症状,或者属于其他高风险人群。二是从行为方式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拒绝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比如拒不执行隔离措施,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与多人密切接触等。三是从行为危害后果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达到“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程度,如造成多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多人被诊断为疑似病人等。
(四)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与把握。
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已经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两高两部”《意见》出台后,对于此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等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行为,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更能准确评价行为性质。
(五)“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的判断认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目前,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已经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明确了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诊断标准。
(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认定。
《传染病防治法》是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的主要依据,也是地方政府启动《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前提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均可作为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依据。
(七)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认定
根据相关立法解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界定的标准,妨害公务罪的对象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等。
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等组织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上述组织中的人员,属于“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均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若行为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八)非法经营罪(哄抬物价类)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疫情防控常见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
(一)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行为人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各类决定、命令、通告,经劝说、批评、警告后,行为人仍存在以下行为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商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无故不按要求佩戴口罩、接受消毒的。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商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3、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7、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8、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9、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10、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11、疫情防控期间,组织非共同生活人员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进行娱乐的,违规售卖感冒发热消炎等药品。
12、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13、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
14、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15、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16、其他违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如公告、通知、决定等)的行为。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阻碍执行职务
行为人以侮辱、谩骂、不作为、不配合等方式阻碍卫健、防疫、公安等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强制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阻碍执行职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的;
4、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任务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冲闯警戒带、警戒区域
行为人不听人民警察劝阻,强行冲闯公安机关为采取封控措施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治安卡口、检查站的,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冲闯警戒带警戒区域,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上述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域过程中,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四)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行为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通行码、场所码,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
2、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
3、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4、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
5、持械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寻衅滋事
行为人在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隔离观察点等医疗场所具有下列情形的,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的寻衅滋事,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起哄闹事、发泄情绪、无事生非、随意滋扰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医护人员
3、随意殴打医护人员
4、任意损毁、占用医疗场所公私财物和医疗设备的
行为人寻衅滋事行为造成医疗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
行为人在医疗机构内殴打或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医护人员身体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的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医护人员轻伤以上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行为人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传播的,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规定的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传播,虚假信息被转发、评论或者被媒体报道,混淆视听,古惑群众,使人们的心理产生混乱或恐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疫情防控执法指引——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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