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工领域「虚开发票类」犯罪大数据报告及9类“危险行为”

  近年来,虚开发票类犯罪成为建设工程领域高发案件。建工领域虚开犯罪频发与该行业特殊背景和交易现实之间有着密不可分关系: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建筑材料由零星商户供应,商户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施工人所挂靠企业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才能结算;招投标程序中实际施工款超过了招标程序工程款限额……等一系列现实问题的存在使得建筑行业普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当下,税务部门加大发票审核力度,严厉打击虚开发票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虚开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可能会被予立案追诉。

  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费等数额巨大,很容易就“跨进”追诉门槛,虚开发票类犯罪足以引起建工企业的重视。

  为此,我们通过大数据检索,重点查询了全国范围内建工领域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个罪名的裁判情况,以分享给大家。

  同时,为了避免建工企业稍不注意就“踏入”犯罪行列,我们结合报告理清了容易被追诉的9种行为表现,便于大家对照自测,避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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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开发票罪大数据报告

  (一)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2.检索日期:2022年4月13日

  3.检索条件:“建工/建筑/建设/工程”

  4.年 份:2012年至2022年

  5.案 由:虚开发票

  (二)检索结果

  根据 Alpha 案例库统计显示,截止2022年4月13日全国各级法院公布的建设工程领域虚开发票罪案件裁判文书共2842份。

  ①数量分析

  

  如图所示,建设工程企业涉虚开发票罪的数量呈现了波动上升趋势,但在2021年出现了断崖式下降。

  ②地域分析

  

  数据检索发现,虚开发票罪主要发生在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苏、山东5省。

  ③刑罚情况

  

  建设工程领域虚开发票罪主刑以有期徒刑为主、拘役、管制为辅。案件整体体现了轻刑化的特点:缓刑适用率超过65%;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比超过63%。(注:虚开发票罪最高刑期为7年,图示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刑罚由数罪并罚导致)

  ④审理程序

  

  建设工程领域虚开发票罪案件的二审、再审总占比约9%。上诉和申诉率均较低,这可能与虚开发票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适用率高所体现的罪轻刑化特点有关。面对较轻刑罚,被告人往往更容易服判息讼。

  ⑤责任承担方式

  在原检索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文书标题“限定为”公司/企业”,共得299份裁判文书。据此推断,建工领域虚开发票单位犯罪占比约10.52%。可见,认定个人犯罪较多,单位犯罪的比例较低,单位可从内部合规等方面加强管理,避免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⑥自首、立功情况

  在原检索条件的基础上,将“量刑情节”限定为“自首/立功”,共得1796份裁判文书。据此推断,建工领域虚开发票案件被认定为自首或立功情节的, 占比63%。本罪刑罚较轻,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大,认定自首、立功的概率确实更高。

  在此类案件中,适用拘役、管制、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共计1179件,占比超过65%;整体案件的缓刑适用率达到77%。虚开发票罪本身为轻罪,自首/立功情节对刑罚适用的影响明显。

  ⑦重庆地区案件情况(可能有其他刑事判决未公开上网)

  在原检索条件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限定地区为“重庆市”共得65例裁判文书。经进一步刷选,其中34份裁判文书涉及建工领域。

  重庆地区虚开发票罪在建工领域的占比超过60%,可见,建工领域为重庆地区虚开发票罪的高发领域。

  

  重庆地区建工领域虚开发票案件数量,在年份上呈现由波动式上升到骤降变化,这与全国案件数量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重庆地区建工领域虚开发票案件数量,在区域上呈现出不均衡的特点:案件集中分布在云阳县、渝北区等,部分区县甚至无一例涉及。

  ⑧行为模式分析

  虚开发票一般包括四种模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检索得到的虚开发票犯罪主要集中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为他人虚开”两种方式。

  以检索的重庆地区的建工行业虚开发票为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有16例、“为他人虚开”的有14例,占据检索案例的绝大部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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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大数据报告

  (一)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Alpha 案例库

  2.检索日期:2022年4月13日

  3.检索条件:“建工/建筑/建设/工程”

  4.年 份:2012年至2022年

  5.案 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检索结果

  根据 Alpha 案例库统计显示,截止2022年4月13日全国各级法院公布的建设工程领域虚开发票罪案件裁判文书共3424份。

  ①数量分析

  

  全国法院审理的建工领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和前述虚开发票罪案件,案件数量变化趋势基本一致。近两年,受国民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建筑工程领域发展趋于平缓,虚开发票类犯罪得到抑制,2020年后有骤降表现。

  ②地域分析

  

  建设工程领域虚开犯罪裁判文书数量排名前五的依次是江苏省、上海市、山东省、安徽省、浙江省。与前述虚开发票不同的是,黑龙江省排名并不靠前。

  ③刑罚情况

  

  建设工程领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主刑呈现以有期徒刑为主,拘役、无期徒刑为辅的特点。被判处拘役刑的约占7%,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约占54%,缓刑的适用率约为54%。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约占15%。

  根据《刑法》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刑高于虚开发票罪。检索案例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缓刑的适用率明显低于虚开发票案件,刑罚的适用整体上更为严厉。

  ④程序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二审、再审案件总占比超过20%。上诉和申诉率明显较虚开发票高,印证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整体处刑重于虚开发票罪的特点。面对较重刑罚,被告人往往希望通过上诉、申诉程序减少原判刑期。

  ⑤责任承担方式

  在原检索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将“量刑情节”限定为“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共得1147份裁判文书。据此推断,建工领域虚开发票罪共同犯罪占比约33.67%。

  在原检索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文书标题“限定为”公司/企业”,共得755份裁判文书。据此推断,建工领域虚开发票单位犯罪占比约22.17%。

  ⑥自首、立功情况

  在原检索条件的基础上,将“量刑情节”限定为“自首/立功”,共得1904份裁判文书。据此推断,建工领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被认定为自首或立功情节的, 占比约为56%。

  在此类案件中,适用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共计1532件,占比接近45%;整体案件的缓刑适用率接近4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自首、立功的成立,对轻刑的适用影响不明显,这可能因为该类案件本身适用较重刑罚有关。

  ⑦重庆地区案件情况(可能有其他刑事判决未公开上网)

  案由选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地区限定为“重庆市”共得324例裁判文书。经进一步刷选,其中仅有9份涉及建工领域,文书情况如下:

  

  ⑧行为模式分析

  以检索得到的全国建工领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行为模式仍集中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两种。本次检索得到的重庆地区建筑工程领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有限,行为模式集中在”介绍他人虚开“,未能真实、全面反映模式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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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被认定为“虚开”的9种情形

  结合此次检索情况,在研究相关判决的基础上,我们总结出实践当中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具体情形:

  ①成立个独企业,签订虚假合同

  为解决成本发票,成立个独企业虚开发票,无真实的建筑材料购销及工程劳务业务,所签合同均为虚假合同,通过亲戚、员工等人个人账户回流至公司账户,被认定构成虚开。

  ②施工方开票,企业支付点子费

  民营建筑企业,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为虚增建筑成本,偷逃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无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点子费的方式,要求工程承揽企业为其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被认定构成虚开。

  ③提前付款,开具发票

  民营建筑企业的关联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因招拍挂需体现土地成本,故提前支付款项、开具发票,被认定构成虚开。

  ④劳务公司开票,但受票单位缺乏劳务台账

  劳务公司虚开发票,经清查受票单位,并无工程项目、劳务人员名单和考勤表、劳务合同、记账凭证、付款单据等,被认定构成虚开。

  ⑤建筑单位未在保管期限内保留相关资料

  建筑单位向甲方开具发票,未按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被认定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被认定构成虚开。

  ⑥购销行为不合逻辑

  比如,某建筑企业承接了一个江堤修筑工程,在检查时,一张材料发票显示,销售地、采购地相距上千公里,如此远的距离,对于销售和采购块石来说,极不合常理,被认定构成虚开。

  ⑦发票所载服务名称与开票单位经营范围不符

  某建筑企业被清查出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单位为某电子经营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咨询费”,无任何相关合同、协议。该经营部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销售。显然,这样的单位是不可能提供咨询服务,被认定构成虚开。

  ⑧利用开票公司开票

  承包人因结算工程款需要发票,其在明知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小广告名片联系开票公司开票,被认定构成虚开。若受票单位存在问题不能认定为善意受票,也可以构成接受他人虚开的情形。

  ⑨可能被认定涉嫌虚开的表现

  除了上述8种具体情形外,司法实践中还有以下可能被认定为虚开的情况: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高,发票连续多次增量增版,成立时间短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登记地址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生产能耗如电费情况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

  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国家对相关企业的纳税监管将实现“全业务”“全流程”“全方位”“全智能”。建工企业应当在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加强税务、劳务、财务、购销等多个环节的监控,避免因出现上述表现而被认定为虚开犯罪。

  本文由【平行线】律师团队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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