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抬价卖连花清瘟,3药店被罚100万
因哄抬连花清瘟等药品价格,3家药店合计被罚100万元。
3家药店被罚100万元
随着各地防疫政策逐步细化优化,连花清瘟等部分热销出现暂时紧缺,一些不法经营者借机炒作、哄抬价格。对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确,将密切关注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走势,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切实维护涉疫物资市场价格秩序。
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首批查处涉疫物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10家企业因哄抬药品价格等违法行为被查处。梳理发现,有3家药店因哄抬连花清瘟等药品价格被重罚,罚金最高达到50万,合计被罚100万。具体如下:
案例一:***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河西店捆绑销售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8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连锁(天津)有限公司河西店进行执法检查。
通过查看连花清瘟胶囊质量验收单、销售流水、销售小票、进货票据及监控视频等,查实该药店在销售的过程中强制搭售指定商品,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目前,案件调查终结,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北京****平安大药房有限公司大幅提高售价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13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北京****平安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开设“**平安大药房旗舰店”销售药品连花清瘟,2022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6日,连花清瘟颗粒(规格:6g*10袋/盒)进货价格23.57元/盒,销售价格分别为58元/盒、80元/盒、104元/盒,最高进销差价率达341%;连花清瘟胶囊(规格:0.35g*48粒/盒)进货价格18.50元/盒,销售价格为118元/盒,进销差价率达538%。
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药品,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目前,案件调查终结,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广东省深圳市**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幅提高售价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12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深圳市**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该公司12月1至12月4日采购连花清瘟胶囊成本为14元/盒~18.65元/盒,成本上升幅度为33%。自12月5日起,其线上销售价格从39.8元/盒提高至78元/盒,销售价格涨幅为96%,销售价格涨幅为成本涨幅的2.9倍。
该经营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在疫情期间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目前,案件调查终结,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大批药店因哄抬价格被查处
其实,类似以上的案例还不少。笔者通过百度检索关键词发现,有大量哄抬防疫药品价格的案例。
2022年12月5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对德清县乾元镇某药店高价出售连花清瘟胶囊,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来源:南太湖号客户端)
12月6日,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田县某药店高价出售连花清瘟胶囊,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12月8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广东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抽查,该公司作为药品批发供应商,在进货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药品“连花清瘟颗粒(6g*10袋/盒)”“连花清瘟胶囊(0.35g*48粒/盒)”的批发供应价格,进销差价率最高涨至原来的6.5倍。(来源:中新网)
12月8日,吴兴区局收到投诉举报,投诉人称其当日在该药店购买布洛芬时,被告知购买布洛芬不进行单独销售,需同其他药品一同销售。经核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来源:南太湖号客户端)
12月9日,庆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庆元县某药店涉嫌哄抬药品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药店在进价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于12月5日后大幅度提高连花清瘟胶囊(0.35g*24粒)的销售价格,零售价格从15元/盒上涨至33元/盒,销售价格上涨幅度120%。(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12月10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发现增城区某药店在疫情期间大幅度提高药品“连花清瘟颗粒(6g*10袋/盒)”“连花清瘟胶囊(48粒/盒)”的销售价格。(来源:中新网)
2022年12月12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经营成本未明显上涨情况下,于12月5日后大幅提高其下属多家门店连花清瘟胶囊(0.35g*24粒)的销售价格,原零售单价为11元/盒,提价后实售单价为20元/盒,涨幅高达81.8%。(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货的一批次“连花清瘟颗粒”(6g*10袋/盒,进货价32.8元),以43元/盒对外销售,于12月1日将销售价格提高至55元/盒,于12月6日再次将销售价格提高至68元/盒。该公司在成本没有发生变动或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12月12日,该公司被荔湾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来源:中新网)
广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于11月至12月期间,多次购进某品牌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卡型1人份),进货价3元/份,以9.9元至16元不等价格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超过230%。该店借疫情措施调整优化之际大幅提高抗原检测试剂进销差价率,推动市场价格上涨,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12月14日,该店被越秀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来源:中新网)
12月13日,掌政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银川市兴庆区石油城某药店销售连花清瘟搭售其他药品。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看连花清瘟胶囊质量验收单、销售流水、销售小票、进货票据及监控视频,并对消费者走访调查,查实该药店在销售连花清瘟胶囊的过程中搭售芩翘口服液等其他药品,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兴庆区分局将从严从快对该药店进行处罚。(来源:宁夏日报)
防疫药品专项检查来了
针对部分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波动和市场竞争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12月9日发布《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从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对涉疫物资生产经营者划出“九不得”红线。
提醒告诫书中明确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哄抬价格、不得价格欺诈、不得串通涨价、不得价格歧视、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仿冒混淆、不得商业诋毁。
同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强调,各有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在此背景下,目前各地已相继展开了行动。
12月15日,据青海新闻网消息,为进一步加强防疫药品质量安全和价格监管,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成立4个督导组,市区联动,开展“拉网式”、全覆盖防疫药品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382人次,检查零售药品649家次。
12月14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召开了全省防疫物资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强调,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加强防疫物资质量监管,进一步规范防疫物资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散布虚假信息、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防疫物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