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 教育健康 南京献血者患大病可申请救助金

  不久前召开的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南京市献血条例》高票通过,并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批准通过。《条例》创设了对献血者的关爱条款,明确了献血者和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将南京市全国首创并执行多年的“献血者大病救助金”制度,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加以固化;首次规定了医疗机构输血科设置及建设标准、规范,同时明确规定采血点布局规划的原则。

  献血者、造血干细胞的捐献者享有若干优待 

  《南京市献血办法》于2000年12月14日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1月5日市政府令发布施行。此次将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主要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缓解供需矛盾,《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和激励机制。《条例》规定,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捐献者,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优待: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参加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免费体检;除临床急救用血外,优先安排献血者医疗临床用血;患大病并有特殊困难的献血者,可以申请无偿献血者大病救助金。无偿献血者大病救助金来源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指定捐赠;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进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市积分入户加分政策。 

  此外,《条例》还要求单位给予支持,公民无偿献血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可以给予补贴或者补休。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献血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可以享受学校德育学分考核加分。 

  采血点布局将以固定点为主、流动采血点为补充 

  《条例》规定了南京市采血点布局的原则。本市按照固定采血点为主、流动采血点为补充的原则,综合考虑交通便利性、人流量等因素,确定采血点布局。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流动采血点。有关单位应当为流动采血点的设置提供便利。

  《条例》还规定了医疗机构输血科设置规范,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按照规定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并与献血工作信息平台联网。 

  将建立连通各方的献血工作信息化制度 

  《条例》规定,由南京市卫计部门建立献血工作信息平台,与公安、疾控等单位和各医疗机构联网,实现信息发布、采供血安全、医疗临床用血调配和费用核销、应急用血管理信息化。 

  此次出台的《条例》规定,献血者及其亲属的临床用血费用,由医疗机构通过献血工作信息平台直接核销。医疗机构因条件不具备不能核销的,由血站核销。这一机制将有效解决用血者在医院和血站来回奔波的麻烦,给献血者用血提供便利。 

  新增第四条,专条规定,医疗临床用血除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