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产品见效慢 竟加“壮阳药”

  同安一公司代加工生产补肾保健品,因产品见效慢被频频退货,在采购公司要求下,郑某等人在其公司生产的保健品(食品)中添加“壮阳药”(西地那非)成分。而西地那非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日前,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郑某等人均获刑罚。

  文/记者 陈万泉

  通讯员 同检

  采购方寄来白色粉末 心存侥幸添加到产品中

  2019年9月,厦门某生物科技公司受郑州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委托,生产牡蛎杞草压片糖果,该产品由牡蛎粉、人参粉、虫草粉为原材料制作。

  “你们代加工的产品客户反映效果不好,重新做一批吧,可以在产品里加点‘东西’,到时候我寄给你们。”2021年10月,郑州该生物科技公司“刘总”(另案处理)来电,表示产品见效慢,销量不好,要退货重新制作。

  随后,“刘总”将产品退回,并附带了一包1公斤的白色粉末。从事食品加工行业多年的郑某作为厦门某生物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知白色粉末是西地那非,系有毒有害物质,仍心存侥幸,认为是客户自己要求加的,要追究责任也跟代工方没有关系。

  郑某遂将西地那非交给公司厂长林某,并指使其添加进后续生产的牡蛎杞草压片糖果中。后来,林某按照指示在生产的牡蛎杞草压片糖果中加入西地那非,共生产出3000盒牡蛎杞草压片糖果,并交付“刘总”的生物科技公司出售。

  生产公司被罚9万元 主要参与者均获刑罚

  2021年11月,经举报,厦门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牡蛎杞草压片糖果被检出西地那非成分。2022年2月,犯罪嫌疑人郑某、林某被抓获归案。随后该案移送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某、林某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万元;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八千元。

  承办检察官介绍,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其不良反应包括头痛、消化不良、视觉异常等。过量服用会产生心脑血管方面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早在2012年就以《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将“西地那非”列为禁止添加品。

  【检察官提醒】

  保健品在法律定性上归属为“食品”一类,食品的安全关乎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等切身利益,国家对食品的生产、销售都有严格的规定和安全监管。为了一己私利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药品,最终会得到法律的严惩。取财有道,生财有方,食品药品行业从业者应忠于商业道德,恪守信用,依法依规合法经营。

  来源:厦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