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感染者即将增多,航空人员感染新冠后该如何鉴定?

  源自| 航空人员体检鉴定

  

  随着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政策的调整,社会面上的新冠感染者预期会普遍性增加,航空人员作为社会人群中的一员,感染的风险和可能性也会进一步增加。对于航空人员而言,新冠感染后需要停飞吗?新冠感染治愈后该如何鉴定呢?

  新冠病毒感染仍然属于国家管控的传染病的一种,航空人员确认新冠病毒感染(包括无症状感染者)或有疑似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应立即暂时停飞。有相关症状的,如果排除新冠病毒感染,待症状完全消失后,如果医学停飞不超过1个月,经公司航卫部门批准,即可恢复飞行。航空人员如果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待新冠感染完全治愈后,需按照民航局飞标司发布的《民用航空人员及招收飞行学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体检鉴定流程(第二版)》(2022年8月发布)进行体检鉴定。

  需要提示的是,对于有新冠相关症状但未确诊或没有就医并确诊的,也就是最终没有任何官方新冠诊断的,并最终康复的航空人员而言,可以按照普通感冒愈后来处理。医学停飞未超过一个月的,经公司航医批准,即可恢复飞行。因此,为避免后续繁琐的体检流程,如果症状轻微,在国家相关防控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非必要可以不就医,不确诊,自行康复。

  附件:《民用航空人员及招收飞行学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体检鉴定流程(第二版)》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体检鉴定等相关工作,参照国际民航组织《COVID-19感染后鉴定程序》(《POST-COVID-19 INFBCTION PROTOCAL FOR MEDICALCERTIFICATION》,EB 2022/8)的文件内容,按照《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的相关要求,经研究,特将《民用航空人员及招收飞行学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体检鉴定流程(试行)》修订如下:

  一、无症状感染者(含单纯IgG抗体阳性者)

  (一)地面观察期要求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医学观察期及居家健康监测期结束后,应继续地面观察7天。地面观察期间应至少每周完成2次核酸检测(两次检测间隔时间应超过24小时),并详细记录本人情绪变化情况,所在单位的航卫部门在此期间应做好随访和记录工作。

  (二)体检鉴定要求

  1、申请。申请人满足观察期要求后,应向其所在地区的民航体检鉴定机构提交相关医学资料(如申请人新冠肺炎相关就诊的门诊或/和住院的完整病历、本人情绪变化情况)以及48小时内的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特异性IgM抗体和IgG抗体检测结果,并申请体检鉴定。

  2、健康记录。申请人所在单位航卫部门应将以上资料以及观察期的随访观察情况完整记录并上传至“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系统”(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系统”)中。

  3、鉴定类型。申请人持有体检合格证仍在有效期者,可按照CCAR-67FS-R4的相关要求申请“单科鉴定”;申请人持有体检合格证已过有效期者或有重新体检鉴定意愿者,可申请颁发体检合格证体检鉴定。

  4、体检鉴定。体检机构应严格按照CCAR-67FS-R4的相关要求受理和安排鉴定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结论。体检医师应完整审阅相关医学资料,简明扼要的记录病史并确认是否存在相关不适主述及症状。体检诊断应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史或新冠肺炎单纯IgG抗体阳性。

  对于申请人在地面观察期出现相关并发症、后遗症或类似症状,或心理情绪出现明显波动者,应参照轻型/普通型感染者鉴定流程补充辅助检查或进行鉴定;如航空医学风险难以评估,应提交疑难病例鉴定。

  体检鉴定机构在完成鉴定后24小时内,将病例鉴定情况书面报送至所在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至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

  二、轻型及普通型感染者

  (一)地面观察期要求

  解除隔离管理或达到出院标准及居家健康监测期结束后,应继续地面观察14天。地面观察期间应至少每周完成3次核酸检测(相邻两次检测间隔时间应超过24小时),并详细书面记录本人相关症状及情绪变化,所在单位的航卫部门在此期间应做好随访和记录工作。

  (二)体检鉴定要求

  1、申请。申请人满足观察期要求后,应向其所在地区的民航体检鉴定机构提交相关医学资料(包括申请人新冠肺炎相关就诊的门诊或/和住院的完整病历、本人关于症状及情绪变化的书面说明),48小时内的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以及特异性IgM抗体和IgG抗体检测结果,并申请颁发体检合格证体检鉴定。

  2、健康记录。申请人所在单位航卫部门应将以上资料以及观察期的随访观察情况完整记录并上传至“体检合格证系统”中。

  3、体检鉴定。体检机构应严格按照CCAR-67FS-R4的相关要求受理和安排鉴定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结论。体检医师应完整审阅相关医学资料,简明扼要的记录病史;还应详细查看、问询并记录申请人既往是否出现过心血管系统(如心悸、血压)、神经系统(如头痛、嗅觉丧失、味觉丧失、意识障碍、记忆力减退、眩晕、头昏、抽搐等)、消化系统(如腹泻)等各系统相关症状,以及是否出现过并发症等情况;如航空医学风险难以评估,应提交疑难病例鉴定。

  辅助检查项目要求:满足观察期要求后,应复查胸部CT,肺功能;对于新冠肺炎感染可能累及其他系统或出现上述症状的,可考虑增加以下辅助检查项目进行功能评估,如:心脏彩超、动态心电图(心血管系统);头颅核磁(MRI+MRA)、脑电图(必要时加查动态脑电图)、“民航飞行员认知功能测试”(中枢神经系统);“民航空勤人员心理健康测试”(心理情绪出现较大波动者)等。

  体检诊断应为:新冠肺炎感染愈后(轻型)或(普通型)。体检机构在完成鉴定后24小时内,将病例鉴定情况书面报送至所在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至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同时应将相关医学资料完整发送至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

  三、重型及危重型感染者

  (一)地面观察期要求

  达到解除隔离管理或出院标准及居家健康监测期结束后,应继续地面观察60天。地面观察期间应至少每周完成3次核酸检测(相邻两次检测间隔时间应超过24小时)。

  (二)体检鉴定要求

  1、申请。申请人满足观察期要求后,应向其所在地区的民航体检鉴定机构提交相关医学资料(包括申请人新冠肺炎相关就诊的门诊或/和住院的完整病历、本人关于症状及情绪变化的书面说明),48小时内的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以及特异性IgM抗体和IgG抗体检测结果,并申请颁发体检合格证体检鉴定。

  2、健康记录。申请人所在单位航卫部门应将以上资料以及观察期的随访观察情况完整记录并上传至“体检合格证系统”中。

  3、体检鉴定。体检机构应严格按照CCAR-67FS-R4的相关要求受理和安排鉴定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结论。体检医师应完整审阅相关医学资料,简明扼要的记录病史;还应详细查看、问询并记录申请人既往是否出现过心血管系统(如心悸、血压)、神经系统(如头痛、嗅觉丧失、味觉丧失、意识障碍、记忆力减退、眩晕、头昏、抽搐等)、消化系统(如腹泻)等各系统相关症状,以及是否出现过并发症等情况。

  辅助检查项目应包括:满足观察期要求后,应复查胸部CT,肺功能,心脏彩超,动态心电图,头颅核磁(MRI+MRA),动态脑电图,“民航飞行员认知功能测试”及“民航空勤人员心理健康测试”。

  体检诊断应为:新冠肺炎感染愈后(重型)或(危重型)。体检机构应将相关医学资料完整提交至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并申请疑难病例鉴定。专家委员会应组织专家按照疑难病例鉴定流程对其医学资料进行审阅、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和观察随访要求。

  4、申请人本人及所在单位应严格遵守专家委员会给予的观察随访要求,并严密观察申请人后续出现相关症状、复发或并发症的情况,一旦出现应立即暂停履行职责,重新申请鉴定。

  四、飞行学生的鉴定流程

  招收飞行学生及在校飞行学生鉴定流程原则上根据疾病分型参照以上条款进行鉴定,请各飞行院校的相关部门协助做好鉴定的申请、组织和办理工作。

  五、其它

  体检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发现以上流程未涵盖的病例情况或者医学风险难以评估的病例,应提交疑难病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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