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新装备”?“含连花清瘟口罩”专利获授权

  近期全国多地调整优化新冠防疫政策,以岭药业生产的连花清瘟胶囊在市场走俏起来,“连花清瘟口罩”的消息又给以岭药业的热度添了一把火,12月7日,以岭药业接连登上社交媒体的热搜。

  “含连花清瘟口罩”专利获授权!

  企知道查询显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岭药业”),成立于 2001年8月28日,注册资本16.7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吴相君,2011年7月于深交所主板 A 股上市,主营业务为专利创新中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中连花清瘟系列胶囊/颗粒因多次进入新冠肺炎诊疗方案而受到关注。目前,以岭药业共关联 560 余项专利信息。

  

  企知道专利信息显示,近日,以岭药业申请的“含有连花清瘟提取物的纺粘无纺布的制备工艺及应用”专利获授权。

  

  专利说明书显示,以岭药业发明设计了一种含有连花清瘟提取物的纺粘无纺布的制备工艺及应用,这种工艺做成的含有连花清瘟提取物成分的无纺布,可应用在皮肤接触的衣物、或家用纺织品、或医用防护品,以提高人体免疫力,效果最明显的是用于口罩中。

  将连花清瘟提取物应用于口罩中,以岭药业不是第一次这样做,今年年初,该企业就推出了“连花清瘟抗菌抗病毒口罩”(简称连花双抗口罩)。从检测数据来看,其抗菌、过滤效果明显,均高于国家指定的相关标准,一些网友因此对连花清瘟口罩报以期待。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获得相关专利并不等同于该产品在实际应用中具有实用效果。专业法律界人士表示,企业或个人在申请专利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研究数据报告,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仅是对数据做初步审核,因此并不能说明获得该获得专利的产品在实际应用中具有有效性,像医用口罩这类医疗器械类产品在上市前还需要通过国家药监局更为专业的批准审核。

  这项“黑科技”是否能发挥奇效,究竟是不是“智商税”产品,仍需市场和消费者共同考量。

  

  已申请多个连花清瘟近似商标

  近期,连花清瘟等药物出现断货的情况,甚至有药店连花清瘟单盒卖百元。有媒体发文提醒,谨防假冒连花清瘟产品,称是“连花”不是“莲花”,是“清瘟”不是“清温”。

  11月22日,以岭药业发表声明称,近期市场上出现诸多名称为“连花清温茶”“链花清温茶”“莲花清温口服液”“莲花清温植物饮料”及“莲花清温丸”的商品,以上商品及类似商品均非以岭药业生产、销售或授权生产、销售。

  以岭药业还提到,“连花清瘟”“连花”“连花清”“连花清菲”为该公司依法注册并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而其生产的“连花清瘟胶囊”的外观设计专利未授权他人使用。对生产、销售假冒、混淆公司产品及其他侵犯公司商标专用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以岭药业主营业务是专利创新中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生产销售的连花清瘟系列产品因多次进入新冠肺炎诊疗方案而受到关注。

  除此之外,以岭药业对于商标的布局也十分完善。企知道查询显示,以岭药业已成功注册多枚“连花清瘟”“连花”“连花清”“连花清菲”商标,其中“连花”商标最早申请于2005年。此外,该公司于近日申请注册多个“莲花清温”“链花清温”“练花清温”等与连花清瘟近似商标,当前商标状态均为申请中。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连花清温”“莲花清温”“莲花清瘟”“连花青温”以及“连花清温片”“连花清温茶”等商标均已被抢注,申请人涉及药业公司、生物公司、互联网公司、食品公司等,国际分类包括医药、医疗器械、方便食品等,其中多枚商标已被驳回或处于无效状态,其余状态多为“等待实质审查”。

  

  连花清瘟涨价240%?多地出手

  随着各地疫情相关政策的调整优化,近期不少市民纷纷购买连花清瘟、布洛芬、蒲地蓝等常用感冒药品。其间,部分市民反映这些药物出现断货后大幅涨价,在网上甚至出现连花清瘟单盒卖上百元的现象,涨价240%!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好民生药品价格市场秩序,北京、浙江等地监管部门日前纷纷发布“告诫书”,称将严厉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12月6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书,提示经营者不得对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和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另外,据央视新闻报道,12月7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事项向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布通告,将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通告指出,相关企业、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在生产、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提高连花清瘟、抗病毒口服液、感冒灵、抗原检测试剂盒等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

  同时,相关企业、经营者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