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版)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成都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日 成都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1年版)
为妥善应对臭氧引发的重污染天气,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内可能出现因臭氧引发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
二、预警分级
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IAQI(O3)(臭氧分指数)为指标。按照臭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根据各区(市)县空气质量实况和区域预测预报分析,可分区域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黄色预警:预测IAQI(O3)大于150(中度污染)将持续3天及以上。
橙色预警:预测IAQI(O3)大于150(中度污染)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IAQI(O3)大于200(重度污染)将持续1天及以上。
红色预警:预测IAQI(O3)大于200(重度污染)将持续3天及以上。
三、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臭氧重污染预警级别,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Ⅰ级3个等级,对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在预警启动期间,因召开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健康防护引导、倡议性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情况下,预警发布当天不采取燃(气)油货车限行]
(一)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昼间高温时段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昼间高温时段户外活动,缩短昼间高温时段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昼间高温时段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私家车选择地下停车场停车,尽量避免昼间高温时段露天停车。
(3)倡导过境车辆绕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4)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为,倡导避免昼间高温时段对农作物施肥、喷洒农药。
(5)倡导和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6)在蓉企业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7)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温增湿,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中心城区建成区:每日8:00-18:00停止房屋修缮、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每日8:00-18:00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中心城区建成区:禁止每日20:00-次日8:00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施工现场国Ⅲ及以下的燃(气)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应急抢险工程作业,以及采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除外)。
中心城区建成区:每日20:00-次日8:00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国Ⅵ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除外)禁止通行;全天24小时禁止沥青混合料拌合车(国Ⅵ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并配套有沥青烟等挥发性有机物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的除外)通行。
(2)全市范围内:每日20:00-次日8:00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停止砂石骨料、矿粉等原辅材料进料(绿色搅拌站除外)。
(3)全市范围内:每日20:00-次日8:00沥青搅拌站停止生产(绿色搅拌站除外)。
(4)中心城区建成区:全天24小时禁止汽修企业开展喷涂作业(绿色钣喷维修企业除外)。
(5)中心城区建成区:禁止每日8:00-18:00油罐车卸油作业(绿色标杆加油站除外)。
(6)全市范围内:列入限产、减排名单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清单及相关管控要求执行限产、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7)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
(8)全市范围内: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
(9)全市范围内:增加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时长和频次。
(10)中心城区建成区:每日10:00-18:00增加道路洒水和高空雾炮喷淋频次(避开早晚高峰作业)。
(二)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昼间高温时段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昼间高温时段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缩短昼间高温时段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昼间高温时段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昼间高温时段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私家车选择地下停车场停车,尽量避免昼间高温时段露天停车。
(3)倡导过境车辆绕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4)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为,倡导避免昼间高温时段对农作物施肥、喷洒农药。
(5)倡导和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6)在蓉企业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7)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温增湿,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全天24小时停止房屋修缮、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全天24小时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禁止20:00-次日8:00期间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施工现场国Ⅲ及以下的燃(气)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应急抢险工程作业,以及采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除外)。
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每日20:00-次日8:00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国Ⅵ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除外)禁止通行;全天24小时禁止沥青混合料拌合车(国Ⅵ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并配套有沥青烟等挥发性有机物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的除外)通行。
(2)全市范围内:每日20:00-次日8:00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停止砂石骨料、矿粉等原辅材料进料(绿色搅拌站除外)。
(3)全市范围内:每日20:00-次日8:00沥青搅拌站停止生产(绿色搅拌站除外)。
(4)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全天24小时禁止汽修企业开展喷涂作业(绿色钣喷维修企业除外)。
(5)中心城区建成区:禁止每日8:00-18:00加油作业和油罐车卸油作业(绿色标杆加油站除外)。
(6)全市范围内:列入限产、减排名单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清单及相关管控要求执行限产、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7)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
(8)全市范围内: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
(9)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增加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时长和频次。
(10)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每日10:00-18:00增加道路洒水和高空雾炮喷淋频次(避开早晚高峰作业)。
(三)Ⅰ级响应(红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昼间高温时段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昼间高温时段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缩短昼间高温时段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昼间高温时段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私家车选择地下停车场停车,尽量避免昼间高温时段露天停车。
(3)倡导过境车辆绕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4)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为,倡导避免昼间高温时段对农作物施肥、喷洒农药。
(5)倡导和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6)在蓉企业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7)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温增湿,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全市范围内:全天24小时停止房屋修缮、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全天24小时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全市范围内:禁止20:00-次日8:00期间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施工现场国Ⅲ及以下的燃(气)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应急抢险工程作业,以及采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除外)。
全市范围内:每日20:00-次日8:00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国Ⅵ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除外)禁止通行;全天24小时禁止沥青混合料拌合车(国Ⅵ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和新能源车,并配套有沥青烟等挥发性有机物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的除外)通行。
(2)全市范围内:每日20:00-次日8:00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停止砂石骨料、矿粉等原辅材料进料(绿色搅拌站除外)。
(3)全市范围内:每日20:00-次日8:00沥青搅拌站停止生产(绿色搅拌站除外)。
(4)全市范围内:全天24小时禁止汽修企业开展喷涂作业(绿色钣喷维修企业除外)。
(5)全市范围内:禁止每日8:00-18:00加油作业和油罐车卸油作业(绿色标杆加油站除外)。
(6)全市范围内:列入限产、减排名单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清单及相关管控要求执行限产、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7)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
(8)全市范围内: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
(9)全市范围内:增加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时长和频次。
(10)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每日10:00-18:00增加道路洒水和高空雾炮喷淋频次(避开早晚高峰作业)。
(四)名称术语解释
1.中心城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
郊区新城: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建成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2.健康防护引导措施: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期间,市民采取相应的防护手段用于保护身体健康的措施。
3.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期间,倡导公众自发减排,减缓污染物积累的措施。
4.强制性减排措施: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期间,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依法对全市机动车、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主要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
5.大型商业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6.外立面改造: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7.昼间高温时段:每日的8:00-18:00。
8.夜间时段:每日的18:00-次日8:00。
9.IAQI(O3)(臭氧分指数):臭氧的空气质量指数。
10.挥发性有机物: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四、应急响应程序
(一)预警批准和发布。成都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大战役”办)根据空气质量会商预测结果或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污防攻坚办)发布含本区域在内的臭氧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决定启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及调整预警级别。
黄色预警由市“三大战役”办批准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的启动(含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由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批准,由市“三大战役”办发布。预警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
(二)应急响应。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值守制度,确定专人负责预警响应联络,保证应急值守系统顺畅;各有关成员单位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在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及预警解除后,各有关成员单位按要求向市“三大战役”办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情况。
(三)预警调整及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或空气质量恶化,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市“三大战役”办按污染程度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的解除指令由市“三大战役”办发布。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三大战役”办负责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一组织、调度和协调全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完善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组织机构,根据本预案及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并在本预案发布后30日内报市“三大战役”办备案。预警启动后,及时启动并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响应措施。
(二)技术保障。市“三大战役”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应急专家咨询组。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措施落地落实及监督的软硬件保障工作,按要求向市“三大战役”办提供准确的污染源清单及应急减排建议名单。
(三)宣传保障。宣传部门及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大对臭氧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日常宣传(报道)力度,及时组织转发预警及响应措施。
(四)督查保障。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核。预警期间,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大力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督查,市“三大战役”办将对各有关成员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经费保障。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将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纳入年初预算,加大资金投入,保障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巡查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和实施
市“三大战役”办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适时对本预案及响应措施的有效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及时组织应急减排各项清单的更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三大战役”办负责解释。
附件:成都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职责分工
附件
成都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职责分工 成都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中负责成都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组长为市政府市长,副组长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领导小组中涉及成都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成员单位分别为:市政府新闻办、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外办、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园城市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网络理政办、市气象局,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成都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应对臭氧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挥协调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二、成都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
(一)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决定,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臭氧重污染天气。
(二)负责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向领导小组提出橙色、红色预警的发布建议,经批准后负责发布;负责下达预警解除指令。
(三)负责指挥、协调全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督查各有关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
(五)根据各成员单位上报的专项实施方案,建立各类项目信息数据库。
(六)负责协调省污防攻坚办相关工作。
(七)做好预警期间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联合市经信局制定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九)联合市气象局进行臭氧污染预报预警会商,负责联系专家咨询组。
(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对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五、保障措施”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组织、技术、宣传、督查和经费方面的保障工作。成员单位其他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新闻办
1.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本预案各项应急措施和臭氧污染防治有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加大对臭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新闻报道力度。
2.组织协调本地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
3.协调中央、省级媒体做好相关采访报道工作。
(二)市委网信办
负责臭氧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指导处置网络负面信息。
(三)市经信局
1.按照本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清单并及时更新;提出绿色标杆加油站名单并及时更新,做好预警期间油罐车卸油作业和加油站加油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3.倡导在蓉企业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落实工业企业停、限产措施。
5.对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6.加强与经济和信息化厅沟通协调,做好周边市(州)工业企业限产(减产)联防联控工作。
(四)市教育局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停止昼间高温时段户外运动等相关措施;根据各区(市)县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情况,协调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对在校学生安排室内课程,避免学生昼间高温时段直接暴露。
3.对本部门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五)市公安局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及时落实停止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的涂装或翻新作业等措施。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按照预警级别措施要求,通过短信(网站通告、成都市交通广播电台、道路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的燃(气)油货车交通管控措施,并加强机动车乱停乱放管理,引导车辆到地下或室内停车场停放。
4.依法查处伪造公文、发布散播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不实信息等违法行为。
5.对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六)市财政局
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要求,做好财政保障工作。
(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提出本行业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国Ⅲ及以下的燃(气)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4.对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八)市住建局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提出本行业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牵头梳理本行业的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搅拌站名单并及时更新,按规定报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及时落实行业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施工工序停工(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沥青铺设、防水作业等),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国Ⅲ及以下的燃(气)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4.做好预警期间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停止夜间砂石骨料、矿粉等原辅材料进料(绿色搅拌站除外)的监督管理工作。
5.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做好沥青搅拌站停止夜间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绿色搅拌站除外)。
6.对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九)市城管委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提出本行业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牵头梳理本行业的绿色标杆工地名单,并按规定报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4.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落实增加道路洒水和高空雾炮喷淋频次等措施。
5.负责落实行业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施工工序停工(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等的喷涂、粉刷或翻新作业),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国Ⅲ及以下的燃(气)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6.负责查处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违法违规行为。
7.对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市交通运输局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提出本行业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牵头梳理本行业的绿色标杆工地、绿色钣喷维修企业和绿色搅拌站名单并及时更新,按规定报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4.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及时组织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落实公共交通优惠政策,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国Ⅲ及以下的燃(气)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负责落实预警期间除绿色钣喷维修企业外的汽修企业停止开展喷涂作业。
5.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做好沥青搅拌站停止夜间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绿色搅拌站除外)。
6.对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一)市水务局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提出本行业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牵头梳理本行业的绿色标杆工地名单,并按规定报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国Ⅲ及以下的燃(气)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4.对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二)市农业农村局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3.对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等工作进行检查,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引导农业生产者避免在昼间高温时段对农作物施肥、喷洒农药。
4.对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5.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与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沟通协调,做好周边市(州)秸秆禁烧联防联控工作。
(十三)市公园城市局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提出本行业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牵头梳理本行业的绿色标杆工地名单,并按规定报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国Ⅲ及以下的燃(气)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负责落实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
4.对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四)市卫健委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负责开展臭氧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和防病知识宣传,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等工作。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4.对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五)市应急局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统筹做好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及响应体系完善工作。
(十六)市市场监管局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负责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行为,强化木器涂料、车辆涂料等产品VOCs(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抽检,并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锅炉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4.对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七)市信访局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依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人提出的有关臭氧重污染天气方面信访事项。
3.分析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有关臭氧重污染天气网络舆情产生的原因,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4.掌握分析有关臭氧重污染天气信访舆情动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十八)市网络理政办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负责受理、转派网络理政平台有关臭氧重污染天气方面的社会诉求。
(十九)市气象局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向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联合市生态环境局进行臭氧污染预报预警会商。
(二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
1.按照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地区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未界定并公布建成区的区(市)县应抓紧界定、公布,有调整的按要求报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3.提出本地区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企业和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
4.建立名单管理制度,配合市级部门制定臭氧重污染天气期间本辖区内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名单和停工工地名单;负责确定其他停产、限产企业名单,并组织实施。
5.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并做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