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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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在全面总结我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局部聚集性疫情处置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全国疫情形势变化及研究进展,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组织修订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总体防控要求
完善外防输入政策措施,坚持“人物同防”,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和物品疫情防控。强调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疫情防控,有效防范境内疫情反弹。
二、强化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健全疫情防控指挥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建立指挥系统启动机制、信息报告制度、督导检查制度、应急演练制度、城市支援制度等工作机制和制度。提高信息共享和整合,为疫情风险研判、防控措施制定和资源统筹调配提供支撑。根据不同疫情情景,做好专业防控人员、核酸检测能力、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防疫物资等储备。
三、强化工作指导
制定和完善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疫情相关人员转运、隔离医学观察、社区防控、消毒、心理健康服务、样本采集和检测、境外输入疫情防控、重点环节疫情防控等12个工作文件,加强对不同防控领域和环节的具体工作指导
四、强化疫苗接种
做好职业暴露风险较高、有在境外感染风险的人群、维持社会正常生产生活运行人员以及维持社会基本运行的关键岗位职业等重点人群接种工作;做好边境口岸等重点地区、服务业等疾病传播风险较高人群接种工作,降低人群感染和发病风险。根据疫苗研发进展和临床试验结果,进一步完善疫苗接种策略。
五、强化疫情监测
坚持人、物和环境监测,强化医疗机构就诊人员、风险职业人群、重点人群、重点机构等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强化病原监测,动态监测病毒变异情况,了解病毒变异对病原检测和疫苗保护效果影响。
六、强化农村地区疫情防控
总结农村地区聚集性疫情处置经验,针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能力相对薄弱的客观情况,加强社区防控、流行病学调查、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消毒等工作的针对性指导和对口支持。
七、强化隔离医学观察
强化入境人员、密接接触者等隔离医学观察管理,要求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应采集鼻咽拭子进行核酸检测,解除隔离时应同时采集2份鼻咽拭子样本,分别使用不同核酸检测试剂检测,两次检测原则上由不同检测机构开展。解除隔离后的第2天和第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期间做好健康监测,减少流动,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八、强化密接的密接精准管理
规定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第1天、第4天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其密接的密接第1天、第4天、第7天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如密切接触者第1天、第4天核酸检测有阳性情况,其密接的密接按照密切接触者管理。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第八版)
为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 COVID-19)疫情的常态化防控工作,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根据新冠肺炎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的要求,在前七版防控方案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科学、分级分类”的原则,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按照“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工作要求,坚决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和境内疫情反弹,全力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坚持“人物同防”,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疫情防控,及时发现散发病例和聚集性疫情,做到早、小、严、实,科学精准,有力、有序、有效处置疫情,发现一起扑灭一起,不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特征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以下简称新冠病毒)属于β 属冠状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人群普遍易感。基于目前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研究结果,新冠肺炎潜伏期为 1-14 天,多为 3-7 天;发病前 1-2 天和发病初期的传染性相对较强;传染源主要是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主要传播途径为经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接触病毒污染的物品也可造成感染,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暴露于高浓度气溶胶情况下存在经气溶胶传播可能;由于在粪便、尿液中可分离到新冠病毒,应当注意其对环境污染可能造成接触传播或气溶胶传播。新冠病毒在流行过程中基因组不断发生变异,目前研究提示部分变异病毒传播力增高,但其潜在致病力和对疫苗效果的影响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公共措施
(一)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互联网、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和广播、电视、报纸、宣传品等传统媒体作用,全方位开展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强调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倡导群众坚持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公筷制、“一米线”、咳嗽礼仪等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防护意识和健康素养。倡导居民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提倡节庆文明新风,不大办婚丧嫁娶等。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和策略措施培训,消除恐慌心理,科学精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引导公众养成自觉的防疫行为。宣传教育内容可参考附件1《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
(二)疫苗接种。
1.做好职业暴露风险较高的人群、有在境外感染风险的人群、维持社会正常生产生活运行的人员以及维持社会基本运行的关键岗位职业等重点人群中 18 周岁及以上人群接种工作,为其提供健康保护。
2.做好边境口岸等重点地区、服务业、劳动密集型行业、 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和各类学校教职工等疾病传播风险较高的 18 周岁及以上人群接种工作,为其他有接种意愿的 18 周岁及以上人群接种,降低人群感染和发病风险。
3.根据疫苗研发进展和临床试验结果,进一步完善疫苗接种策略。
(三)爱国卫生运动。
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突出农村、城乡结合部、公共聚集场所等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创新方式方法,持续推进城乡环境整治,不断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树立良好饮食风尚,推广文明健康生活习惯。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进社区、进村镇、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四、疫情监测
(一)疫情发现报告。
1.病例发现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监测,一旦发现发热等可疑患者及时开展实验室检测,对病例应在 2 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发现发热等可疑患者后要在 2 小时内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落实“村报告、乡采样、县检测”核酸检测策略,尽早发现疫情。加强对密切接触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以下简称密接的密接)、入境人员、高风险职业人群、纳入社区管理的重点人群的健康监测,一旦出现以上症状应及时送医开展核酸检测。
2.无症状感染者发现报告。无症状感染者是指新冠病毒病原学检测呈阳性但无相关临床表现者。主要通过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入境人员、高风险职业人群等重点人群核酸检测、传染源追踪、流行病学调查、人群筛查等途径发现。对发现的无症状感染者应在 2 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并在 2 小时内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如后续出现相关症状或体征需在 24 小时内订正为 确诊病例。
3.聚集性疫情发现报告。聚集性疫情是指 14 天内在学校、居民小区、工厂、自然村、医疗机构等范围内发现 5 例及以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主要通过常规诊疗活动、传染病网络直报数据审核分析、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场所和重点机构人员以及重点人群的健康监测等途径发现。聚集性疫情应在 2 小时内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报告。
(二)多渠道监测预警。
按照点与面结合、传染病监测系统与其他部门监测系统结合的原则,开展人、物、环境等多渠道监测。
1.医疗机构就诊人员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应当提高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发现和报告意识,对所有发热患者和其他无发热的可疑患者,不明原因肺炎和住院患者中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所有新入院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2.风险职业人群监测。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和从业人员,集中隔离场所管理和服务人员,口岸进口货物直接接触人员,新冠肺炎病例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急诊等科室医务人员,国际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船舶引航员等登临外籍船舶作业人员,移民、海关以及市场监管系统一线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和每周全员核酸检测。发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及时到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进行核酸检测。
对农贸(集贸)市场、普通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快递外卖、交通运输等特定服务场所和行业人员每周开展抽样核酸检测。
3.重点人群健康监测。对纳入社区管理的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解除医学观察人员、出院新冠肺炎患者、入境人员等做好健康监测,发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退、腹泻等症状者及时到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进行核酸检测。
4.物品和环境监测。对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加工、运输、存储、销售等场所环境开展抽样核酸检测;对陆路、海路和航空口岸中来自高风险国家和低温运输环境的进口货物及其货舱、货柜、车厢、集装箱和货物存放场所开展抽样核酸检测,冬季低温条件下可增加检测频次和抽样数量。
对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的环境和城市具有冷链食品批发销售的大型农批市场的环境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对大型海运进口冷冻物品加工处理场所定期开展污水监测。
5.重点机构监测。本县(区)出现 1 例及以上本土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后,对辖区内的养老福利机构、精神专科医院、监管场所、人员密集型场所(如生产车间、商场超市、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和学校等重点机构人员,做好人员的每日健康监测,发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及时到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进行核酸检测。
6.集中隔离场所监测。集中隔离场所启用期间,定期开展环境核酸检测。
7.病原监测。对本土疫情中的首发或早期病例、与早期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关键病例、感染来源不明的本土病例、境外输入病例、入境物品及相关环境阳性标本开展病毒基因序列测定和比对分析,动态了解病毒基因变异情况,及时发现感染来源。
8.分析预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开展疫情监测综合分析和风险研判,提出风险评估结果和预警响应建议,及时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和健康风险提示。
多渠道监测预警要求详见附件2《新冠肺炎监测方案》。
五、疫情处置
疫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体系,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做好分区分级精准管控。低风险区域要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做好疫情处置相关准备。中高风险区域要果断采取一系列应急处置措施,依法依规采取限制聚集性活动和实施交通管控等措施,做到发现一起、扑灭一起。
(一)传染源控制。
1.确诊病例。发现后应在 2 小时内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和隔离医学观察。病例治愈出院后,应当继续隔离医学观察 14 天。核酸复检呈阳性,并出现发热、咳嗽等临床表现,CT影像学显示肺部病变加重,应当尽快转至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确诊病例的要求进行隔离收治。核酸检测呈阳性但无临床表现和 CT 影像学进展者,按照无症状感染者进行集中隔离管理。
2.疑似病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单人单间隔离治疗,连续2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 24 小时),且发病 7 天后新冠病毒特异性抗体 IgM 和 IgG 仍为阴性,可排除疑似病例诊断。有疫苗接种史者,血清学 IgM 和 IgG 不作为排除指标。
3.无症状感染者。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14 天,原则上连续 2 次标本核酸检测呈阴性者(采样时间至少间隔 24 小时)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仍为阳性且无相关临床表现者需继续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观察期间连续 2 次核酸检测阴性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应当开展血常规、CT 影像学检查和抗体检测;符合诊断标准后,及时订正为确诊病例。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 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应当继续进行 14 天的居家医学观察并于第 2 周和第 4 周到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诊。
(二)流调与溯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组织开展传播风险评估,精准划定管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单元(如楼栋、病区、居民小区、自然村组等)并实施封闭管控。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报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县(区)级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要加强与核酸检测机构和定点医院的工作衔接,发挥信息技术优势,规范高效开展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聚集性疫情调查,提高流调质量和效率。尽可能在 24 小时内完成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个案调查,及时开展聚集性疫情调查,并按照规定报告信息。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3《新冠肺炎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指南》。通过流行病学调查、病毒全基因测序比对、核酸筛查、血清抗体动态检测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从人、物品和环境等方面逐一分析论证,综合研判病毒来源和传播途径,指导疫情防控工作。
(三)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由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科学判定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并将其于 12 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对密切接触者采取 14 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 1、4、7 和 14 天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解除隔离后开展 7 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做好体温、症状等监测,减少流动,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并在第 2 天和第 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密接的密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限根据密切接触者的核酸检测结果确定,如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前两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且其密接的密接第 1、4、7 天核酸检测阴性,可于第 7 天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如密切接触者前两次核酸检测有阳性结果,其密接的密接按照密切接触者管理至期满 14 天。
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每日应做好体温和症状监测。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4《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指南》。
(四)重点人群核酸检测。根据疫情形势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开展风险评估,确定核酸检测人群的范围和先后次序,制定可操作性检测方案,迅速组织调度核酸检测力量(包括第三方检测机构),做好采样检测的组织和质量控制。按照涉疫地人员,14 天内到过涉疫地人员,高风险地区人员,中低风险地区的重点人群等圈层逐步扩大核酸检测范围。分类采取 1:1 单样检测和 5:1、10:1 混样检测。核酸检测机构应在 12 小时内向送样单位反馈检测结果。
(五)转运。发现的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应安排专用车辆在规定时限内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或集中隔离场所,转运过程中应严格落实个人防护及车辆消毒措施。出院或解除隔离后,要尽快返回家中,过程中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5《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人员转运工作指南》。
(六)隔离管理。合理选择集中隔离场所,按照“三区两通道”(生活区、医学观察区和物资保障供应区,工作人员通道和隔离人员通道)标准设置并规范管理,严格做到单人单间。要配备配齐工作人员,落实对外封闭管理、内部规范管理、清洁消毒和垃圾处理、环境监测等措施,并做好服务保障和心理支持。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健康监测和定期核酸检测。居家医学观察应在社区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单独居住或单间居住,尽量使用单独卫生间,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与其他家庭成员接触,医学观察期间不得外出。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6《新冠肺炎疫情隔离医学观察指南》。
(七)社区(村)管控。健全社区(村)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建立街道(乡镇)干部、网格员、基层医务工作者、民警、志愿者“五包一”社区防控责任制,压实“四方责任”。落实健康宣教、环境整治、人员排查、居家管理、关爱服务等网格化管理措施,重点加强对居家医学观察人员的管理和健康监测。发生疫情后,落实社区管控措施,配合专业部门做好人员转运、流行病学调查、环境采样检测以及终末消毒等工作,做好居家观察人员的管理服务、生活保障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要健全县乡村三级包保机制,加强节假日返乡人员的登记摸排和健康监测,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社区(村)管控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7《社区(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八)消毒。各级联防联控机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开展消毒工作。疫情期间,应加强环境和物体表面的预防性消毒,同时做好垃圾、粪便和污水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住院、转运期间,应对其可能污染的环境和物品进行随时消毒。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转移后,应立即在当地疾控机构指导下,对其居住或活动过的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农村地区消毒前,应针对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消毒方案,并做好消毒宣教工作。在低温下消毒时,应选择合法有效的低温消毒剂,与合适的消毒设备配套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8《新冠肺炎疫情消毒技术指南》。
(九)心理健康服务。各地要制定受疫情影响人群心理干预方案,梳理当地线上线下各类心理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心理干预队伍。建立完善由市级设立心理专班、县级综合医院设立心理专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心理专干的心理干预“三专”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心理热线服务,加强对各类人群的心理健康知识科普宣教。出现聚集性疫情时,加大心理健康科普宣教力度,组织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对确诊患者及家属、隔离人员、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等开展针对性心理干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9《新冠肺炎疫情心理健康服务技术指南》。
(十)疫情信息发布。发生疫情后,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疫情信息应以网络直报数据为准,并不得晚于次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建立每日例行新闻发布会机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通过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解疑释惑、普及防护知识,及时回应热点问题。
六、实验室检测
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采集实验室检测标本。承担标本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其他部门专业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在 12 小时内反馈实验室检测结果。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无症状感染者、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在隔离观察期间应采集鼻咽拭子进行核酸检测,出院或解除隔离时应同时采集 2 份鼻咽拭子样本,分别使用不同核酸检测试剂检测,2 次检测原则上由不同检测机构开展。
各省份疫情防控指挥部协调省级疾控机构、入境海关、定点医院等,对所有输入病例、入境物品及相关环境阳性样本,及本土疫情中的首发或早期病例、与早期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关键病例、感染来源不明的本土病例采集标本、疫苗接种后核酸检测阳性者标本,由省级疾控机构开展病毒基因序列测定,及时将基因测序结果报送中国疾控中心,并将标本送至中国疾控中心进行复核。不具备基因测序能力的省份,直接将标本送至中国疾控中心。
如测序结果显示为新发现的变异株,省级疾控机构应第一时间将全基因组序列报送中国疾控中心并将标本送至中国疾控中心进行复核。中国疾控中心获得序列结果后应在 24 小时内将序列比对分析结果反馈送检单位。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10《新冠病毒样本采集和检测技术指南》。
七、境外输入疫情防控
坚持人物同查、人物共防,有效防范境外疫情通过入境人员和进口货物输入传播的风险。加强各方信息沟通与共享,落实入境人员闭环转运、隔离管理、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解除隔离前,第一入境地省级联防联控机制应及时将入境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或护照号、手机号码、来源国家和地区、入境时间、解除隔离时间、拟去向地址等信息推送至目的地省级联防联控机制。对入境人员实施 14 天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对完成远端核酸检测(有疫苗接种史者仅需核酸检测阴性)的入境人员,具备封闭转运管理条件、居家隔离条件(有独立房间和独立卫生间)并能进行社区精准管控的可在自愿基础上实施 “7+7”隔离医学观察措施。解除隔离后开展 7 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做好体温、症状等监测,减少流动,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并在第 2 天和第 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加工、运输、存储、销售场所环境,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抽样检测和预防性消毒,推广低温消毒技术。严格进口冷链食品境内生产、流通、销售全程防控和追溯管理。
加强口岸进口货物直接接触人员管理,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完善相关人员管理制度,配备必要防护物资,落实员工健康教育、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1《新冠肺炎境外输入疫情防控要点》。
八、加强重点环节防控
(一)重点人群。对于新冠病毒暴露风险高、传播风险大、抵抗力较低的人群,要加强健康宣教,督促落实戴口罩、手卫生、咳嗽礼仪等日常防护措施,减少参加聚集性活动,加强健康监测,按要求接受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
(二)重点机构。对人员密集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机构,加强内部管控、清洁消毒、通风换气和个人防护等防控措施。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院感防控各项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体诊所要建立发热等患者接诊指引。发生疫情后,重点机构要根据当地风险级别,进一步强化防控措施,养老院、护理院、儿童福利院和监管场所可采取封闭管理,不提供堂食,避免聚集互访等措施,学校和托幼机构等可停止线下授课。
(三)重点场所。对车站、机场、码头、农贸(集贸)市场、商场等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的场所和汽车、火车、飞机等密闭交通工具,要落实通风换气、清洁消毒、体温监测等防控措施。发生疫情后,重点场所要根据当地风险级别,进一步强化防控措施,必要时可调整营业时间,控制人员密度,避免聚集性活动,降低公共交通工具的满载率。
(四)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新冠病毒传播风险进行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卫生学要求,改进生产、加工、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相关场所的环境卫生条件,切实落实场所清洁消毒和从业人员日常防护、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降低疫情发生和传播风险。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2《重点场所、重点机构、重点人群和特定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九、组织保障
(一)健全指挥体系。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健全疫情防控指挥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建立指挥系统启动机制、信息报告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工作台账制度、对外沟通联络机制、督导检查制度、应急演练制度、城市支援制度等工作机制和制度。指挥体系要保持 24 小时持续运转,发现疫情后立即激活,由当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联合指挥、靠前指挥,各工作组配合协作,快速有序处置疫情。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疫情防控政策和策略措施等培训、演练,提高科学指挥能力。要建立专家会商和决策咨询制度,做到依法科学和精准有效应对。
(二)强化信息支撑。依托现有信息平台或单独建设应急处置信息平台,横向整合各部门疫情相关数据,纵向贯通国家信息平台,提升监测预警能力。融合实验室检测、大数据、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管理、病例转运和诊疗等信息,实现疫情防控工作和信息的双闭环管理。要逐步完善平台功能应用,为疫情风险研判、防控措施制定和资源统筹调配提供支撑。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按照疫情不同情景能力储备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做好专业防控人员、核酸检测能力、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防疫物资等储备。要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制定梯次调度方案和应急预案,高效应对不同规模疫情,并定期培训演练,全面提升应急反应和精准防控能力。
(四)加强物资保障。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完善应急预案,做好物资储备和调用机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及实际需要,及时协调医疗物资、居民生产生活物资等的供应。要科学规范确定省内外交通管控措施,保障应急物资运输、民生保障车辆及其他符合防疫安全要求车辆通行。
(五)强化督导检查。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要结合当地疫情形势和防控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防控以及应急处置演练、能力储备等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并督促整改,避免过度防控与层层加码,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政策措施规范落地落实。
附件:
1.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
2.新冠肺炎监测方案
3.新冠肺炎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指南
4.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指南
5.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人员转运工作指南
6.新冠肺炎疫情隔离医学观察指南
7.社区(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8.新冠肺炎疫情消毒技术指南
9.新冠肺炎疫情心理健康服务技术指南
10.新冠病毒样本采集和检测技术指南
11.新冠肺炎境外输入疫情防控要点
12.重点场所、重点机构、重点人群和特定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文件来源:
附件1 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
1.勤洗手。手脏后,要洗手;做饭前,餐饮前,便前,护理老人、儿童和病人前,触摸口鼻和眼睛前,要洗手或手消毒;外出返家后,护理病人后,咳嗽或打喷嚏后,做清洁后,清理垃圾后,便后,接触快递后,接触电梯按钮、门把手等公共设施后,要洗手或手消毒。
2.科学戴口罩。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就医时,拥挤时,乘电梯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时,要戴口罩。
3.注意咳嗽礼仪。咳嗽打喷嚏时,用纸巾捂住口鼻,无纸巾时用手肘代替,注意纸巾不要乱丢。
4.少聚集。疫情期间,少聚餐聚会,少走亲访友,少参加喜宴丧事,非必要不到人群密集的场所。
5.文明用餐。不混用餐具,夹菜用公筷,敬酒不闹酒,尽量分餐食;食堂就餐时,尽量自备餐具。
6.遵守1 米线。排队、付款、交谈、运动、参观时,要保持1 米以上社交距离。
7.常通风。家庭人多时,房间有异味、油烟时,有病人时,访客离开后,多开窗通风。
8.做好清洁消毒。日常保持房间整洁。处理冷冻食品的炊具和台面,病人及访客使用的物品和餐饮具,要及时做好消毒。
9.保持厕所卫生。勤清洁厕所,马桶冲水前盖盖,经常开窗或开启排气扇,保持地漏水弯有水。
10.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加强身体锻炼,坚持作息规律,保证睡眠充足,保持心态健康;健康饮食,戒烟限酒;有症状时,及时就医。
11.疫苗接种。响应国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政策,积极配合疫苗接种,保护个人健康。
附件2 新冠肺炎监测方案
为指导各地开展新冠肺炎监测工作,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有效防范境外输入病例引起的疫情扩散及境内疫情反弹,巩固当前防控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一)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冠病毒感染者和聚集性疫情,及早采取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二)动态监测病毒变异情况,了解病毒变异对病原检测和疫苗保护效果影响。
二、监测定义
(一)疑似病例定义。
有下述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1 条,且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2条;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符合临床表现中的3 条;或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2 条,同时新冠病毒特异性IgM 抗体阳性(近期接种过新冠病毒疫苗者不作为参考指标) 。
1.流行病学史:①发病前14 天内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②发病前14 天内与新冠病毒感染的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③发病前14 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④聚集性发病(14 天内在小范围如家庭、办公室、学校班级等场所,出现2 例及以上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的病例)。
2.临床表现:①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等新冠肺炎相关临床表现;②具有新冠肺炎影像学特征; ③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淋巴细胞计数正常或减少。
(二)确诊病例定义。
疑似病例具备以下病原学或血清学证据之一者:
1.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
2.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者新冠病毒特异性
IgM 抗体和IgG 抗体均为阳性。
(三)无症状感染者定义。
新冠病毒病原学检测呈阳性,无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且CT 影像学无新冠肺炎影像学特征者。
三、人、物和环境监测
(一)医疗机构就诊人员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应当提高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发现和报告意识,尤其关注以下情形。
1.加强对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病例的监测,对所有发热患者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对无发热但有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具有新冠肺炎流行病学史,或从事高风险职业人员(接诊发热或感染性疾病的医务人员,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口岸进口货物直接接触人员,从事冷链食品监管和从业人员,隔离场所管理和服务人员,农贸(集贸)市场从业人员等)的可疑患者应当及时检测。
2.对不明原因肺炎和住院患者中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3.对所有新入院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发现的发热等可疑患者后要在2 小时内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落实“村报告、乡采样、县检测”,尽早发现疫情。
(二)风险职业人群监测。
1.定期全员核酸检测。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和从业人员,集中隔离场所管理和服务人员,口岸进口货物直接接触人员,新冠肺炎病例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急诊等科室医务人员,国际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船舶引航员等登临外籍船舶作业人员,移民、海关以及市场监管系统一线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和每周一次全员核酸检测。发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及时到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进行核酸检测。
2.定期抽样核酸检测。相关部门或机构对农贸(集贸)市场、普通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快递外卖、交通运输等特定服务场所和行业人员每周开展一次抽样核酸检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他“愿检尽检”人群纳入监测,适当扩展抽样核酸检测范围。
(三)重点人群健康监测。
相关部门对纳入社区管理的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解除医学观察人员、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入境人员等做好7 天或14天的健康监测,发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及时到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进行核酸检测。
(四)重点机构监测。
本县(区)出现1 例及以上本土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后,辖区内的养老福利机构、精神专科医院、监管场所、人员密集型场所(如生产车间、商场超市、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和学校等重点机构人员的每日健康监测,发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及时到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进行核酸检测。
(五)物品和环境监测。
1.进口物品及环境。对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加工、运输、存储、销售等场所环境开展抽样核酸检测;对陆路、海路和航空口岸中来自高风险国家和低温运输环境的进口货物及其货舱、货柜、车厢、集装箱和货物存放场所开展抽样核酸检测,冬季低温条件下可增加检测频次和抽样数量。重点对进口冷链食品或进口货物的内外包装表面,以及运输工具、冰箱、冷库、仓库、货舱、货柜、车厢、集装箱等接触频次较多部位进行采样。
2.医疗机构。对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的环境定期开展核酸检测。重点对门急诊等高风险环境的门把手、接诊台面、检查设备等接触较多的部位进行采样检测。
3.集中隔离场所。集中隔离场所启用期间,定期开展环境核酸检测。重点对生活区、工作人员通道和隔离人员通道门把手、垃圾、台面、清洁工具等部位进行采样检测。
4.农贸(集贸)市场。对城市具有冷链食品批发销售的大型农贸(集贸)市场的环境定期开展核酸检测。重点对冷链食品摊位、存储场所及污水等进行采样检测。
5.污水。对大型的进口冷冻物品加工处理场所定期开展污水监测,重点对场所的污水管道、排水渠、污水井等进行采样检测。
四、病原监测
(一)病毒全基因组测序。
1.测序对象和数量。
(1)所有境外输入病例的标本、入境物品及相关环境阳性标本。
(2)本土疫情中的首发或早期病例、与早期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关键病例、感染来源不明的本土病例标本。
(3)疫苗接种后核酸检测阳性者标本。
2.测序要求。
(1)测序单位。以省份为单位确定开展新冠病毒全基因组测序的机构,包括省级疾控机构和科研机构;不具备测序能力的省份,可将标本送中国疾控中心完成测序。
(2)测序方法。建议首选膜吸附法(人工)提取核酸,以二代测序技术进行新冠全基因组测序。具备测序条件的省份要在接收标本后24 小时内开展测序工作。各省份要建立本省输入、本土病例新冠病毒基因组数据库,及时进行序列对比分析,不具备序列比对分析能力的省份将序列上传至中国疾控中心,由中国疾控中心协助完成。
(3)结果报告与反馈。关键样本要求实验室收到样本后一周内提供测序结果报告,并在获得测序结果后4 小时内将基因序列原始数据(一般为fastq 格式)和测序样本相关信息(见附件10-2)通过信息报送网络模块上传。不具备测序条件的省份要在病例报告后48 小时内将病例标本送达中国疾控中心,中国疾控中心收到标本后应在48 小时内启动序列测定工作,获得序列信息后24 小时内向送样单位反馈分析结果。
(二)病毒分离培养。
1.病毒分离培养对象。所有境外输入病例的标本、本土疫情中的首发或早期病例、与早期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关键病例、感染来源不明的本土病例以及疫苗接种后核酸阳性者标本,核酸检测Ct 值低于30 开展病毒分离培养。
2.标本要求。进行病毒分离的标本采集时应使用不含病毒灭活剂的采样液。
3.结果报告与反馈。具有新冠病毒分离、培养资质的省级疾控机构应开展病毒分离培养工作, 收到关键样本后96 小时开展 相关工作 ,在获得分离毒株后96 小时内将毒株送中国疾控中心保存备案,并将毒株序列等相关信息通过信息报送网络模块上传。不具备病毒分离条件的省份,要在病例报告后48 小时内将病例标本送达中国疾控中心,中国疾控中心收到标本后应在96 小时内启动病毒分离工作,获得毒株后96 小时内反馈分析结果。
(三)上送样本要求。
所有输入病例、入境物品及相关环境阳性样本,及本土疫情中的首发或早期病例、与早期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关键病例、感染来源不明的本土病例阳性标本、疫苗接种后核酸检测阳性者标本及病毒基因测序结果和病毒分离毒株均应上送中国疾控中心。上送标本应同时平行采集2 次,混入1 管中,然后平均分装成2 份,一份由各省(市)疾控机构留存开展相关实验室工作,另一份应在48 小时内启动送样程序,上送中国疾控中心。
(四)管理要求。
1.阳性样本保存要求。各省级疾控机构应保存本省所有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样本,核酸检测阳性样本应于-70℃专库/专柜长期保存,阴性样本待核实无误后由各单位妥善处理。
2.标本复核。省级疾控机构应及时将新发现的变异株基因组序列测定结果和标本报送中国疾控中心进行分析复核。
3.定期通报。中国疾控中心负责每月对各省病原监测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五、变异株影响监测
(一)监测对象。
我国新发现的所有新冠病毒变异株,以及所有世界卫生组织(WHO)定义为“关注变异株”(Variant of Interest,VOI)和“关切变异株”(Variant of Concern,VOC)。
1.关注变异株:指可导致社区传播或聚集性疫情,或在多个国家检测发现的病毒变异株。
2.关切变异株:指在监测发现的关注变异株中,可能会导致传播力增强、毒力增加、改变疾病严重程度,或对现有的诊断、治疗药物与疫苗等防治手段带来影响的病毒变异株。
(二)监测要求。
1.具备评估能力的省级疾控机构应对本省新发现的新冠病毒变异株及时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和疫苗保护效果影响的评估,同时将评估结果报送中国疾控中心进行复核;不具备评估能力的省份,可按要求将标本送中国疾控中心开展核酸检测试剂和疫苗保护效果影响的评估。
2.中国疾控中心发现变异株影响检测试剂灵敏性和疫苗保护效果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3.对发现影响检测试剂灵敏性的变异株,中国疾控中心及具备条件的省级疾控机构实验室应及时根据变异株核酸序列,建立特异核酸检测方法。
六、监测信息报告
(一)病例信息报告与订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应当于2 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所有报告病例应填报“病例分类”,选择“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于2 小时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 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第三方检测机构发现检测样本结果为阳性的,应当立即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由医疗机构或属地疾控机构在2 小时内将相关信息进行传染病网络直报。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其后续临床诊断与进展对已报告信息予以订正,如出现临床表现,应将其由无症状感染者订正为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确诊或排除后应当及时订正。所有病例根据病情变化24 小时内订正临床严重程度。病例出院后,在24 小时内填报出院日期。病例死亡后,在24 小时内填报死亡日期。出院后的确诊病例出现“复阳”情况,可在该个案的传染病报告卡中进行备注说明,无需进行重复报告。
各县(区)出现 首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辖区疾控机构应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事件级别选择“未分级”。根据对事件的调查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
(二)无症状感染者信息报告与订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无症状感染者时,应当于 2 小时内进行 网络直报,在病例类型处选择“阳性检测”,临床严重程度中只能选择“无症状感染者”。发病日期为阳性标本采
集时间,诊断日期为阳性检出时间。如后续出现相关症状或体征,需在 24 小时内 订正为确诊病例,其发病日期订正为临床症状或体征出现的时间。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医疗卫生机构需于24 小时内在网络直报系统传染病报告卡中填报解除隔离日期。 解除隔离后的无症状感染者出现“复阳”情况, 可在该个案的传染病报告卡中进行备注说明,无需进行重复报告。
(三)核酸检测数据报送。
各省联防联控机制每月收集辖区内人群、物品和环境核酸检测数量和阳性数,并将汇总数据(见附件)报送至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七、监测管理要求
各省联防联控机制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情况细化本省的新冠肺炎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信息报告工作,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监测过程中,有关病毒毒株和标本的采集、运送、保藏和检测等各项活动均应遵守国家相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各地要建立督导和评估机制,督促监测工作任务落实,评估监测工作质量。
附件:人群、物品和环境核酸检测汇总表
附件3新冠肺炎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指南
为指导各地疾控机构规范开展新冠肺炎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病例发病情况、暴露史、接触史等流行病学相关信息,分析聚集性疫情的传播特征和传播链,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判定,防范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和传播,特制定本指南。
一、调查目的
(一)调查病例的传染源,追踪和判定密切接触者;
(二)调查病例发病和就诊情况、临床特征和危险因素等;
(三)调查分析聚集性疫情的传播特征和传播链。
二、调查对象
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聚集性疫情。
三、调查方法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病例就诊和发现无症状感染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县(区)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调查单位应当迅速成立现场调查组,多部门密切协作,明确调查目的,制定调查计划,确定调查组人员及职责分工。调查组接到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后,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期间,充分利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通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工作)环境等现场调查和定点医院驻点调查相结合,查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规范开展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聚集性疫情调查。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市级、省级、国家级疾控机构可根据疫情处理需要赶赴现场,参与、指导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四、调查内容
(一)个案调查。
县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尽可能于24 小时内完成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基本信息、发病与就诊、危险因素与暴露史、实验室检测及疫苗接种情况等信息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附件3-1)。
1.基本信息调查。可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知情人和接诊医生等方式开展。在出院病例完成14 天隔离管理和健康状况监测后,收集填报病例样本采集与检测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和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应做好主动配合,提供详细信息。
2.感染来源调查。运用大数据收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活动轨迹,确定旅行史、接触史、暴露史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的感染来源。首先应当明确其是否为境外或境内其他地区输入病例,如感染地为境内其他地区,应当与感染地疾控机构联系并核实相关信息。如感染地为本地,应当明确其是否为输入继发病例或本地传播引起。如现有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不能明确其感染来源,应当对发病前14 天内的密切接触人员进行新冠病毒核酸和血清学筛查,同时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和环境进行采样检测,必要时开展病毒基因测序,尽可能查明其感染来源。
3.追踪判定密切接触者。根据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按照《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指南》(附件4)的要求,由流行病学调查专业人员综合判定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
4.污染范围调查。调查病例发病前2 天或无症状感染者采样前2 天至被隔离前的活动轨迹,结合大数据,根据活动范围判定可能的污染范围。
(二)聚集性疫情调查。
县级疾控机构根据网络直报信息和病例个案调查情况,对符合定义的聚集性疫情立即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病例的感染来源、密切接触者等信息,重点调查病例间的流行病学联系,分析传播链和传播途径,调查与分析方法见附件3-2。
五、信息的上报与分析
县级疾控机构接到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个案调查报告后,尽可能于24 小时内完成基本信息、发病与就诊、危险因素与暴露史、实验室检测等信息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完成调查后,登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监测报告管理中“流病调查”模块,于24 小时内填报个案调查表,并以附件方式上传该个案的word 版流调报告。各地需注重对个案调查表中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填报,要求对每一次采样检测信息均进行报告。
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质量审核和个案调查表中信息订正。出现聚集性疫情后,辖区疾控机构应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选择“未分级”。根据对事件的调查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
对5 例以下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且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聚集性发病事件 也应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
聚集性疫情调查结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填报事件的基本信息、初次、进展和结案报告,并将聚集性疫情病例关键信息登记表(参见附件3-2-1)附在结案报告中。
附件:3-1.新冠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省略)
3-2.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调查与分析方法
附件3-2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调查与分析方法
一、聚集性疫情定义
聚集性疫情是指14 天内在学校、居民小区、工厂、自然村、医疗机构等小范围内发 现5 例及以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
二、聚集性疫情发现
(一)通过病例的个案调查,查找有密切接触或共同暴露史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
(二)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查找同单位或同住址,且发病间隔在1 至2 个潜伏期内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
(三)汇总分析个案流调报告,查找不同地区、在发病前14 天内均有乘坐同一航班和火车车次,或参加相同旅行团或会议等具有共同暴露史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
感染者。
三、调查内容
(一)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调查。
聚集性疫情相关病例的调查应重点关注:①病例及密切接触人员有无境内有病例报告社区,或境外疫情严重国家或地区的旅行或居住史;②是否接触过来自境内有病例报告的
社区,或境外疫情严重国家或地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③接触类型、接触距离、频率及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情况等;④病例相关活动轨迹;⑤核实并登记病例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常用手机号)。初始调查时,聚集性疫情相关病例的时间范围可不限于14 天,相关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也需纳入调查。结案时,应根据流行病学和实验室调查做出是否为聚集疫情相关病例的最终判定。
密切接触者调查时应重点关注:①密切接触者发病、标本采集和检测情况;②密切接触类型,如聚餐、家庭共同生活、同乘交通工具等;③密切接触者转归情况。
(二)病例暴露场所调查。
1.家庭暴露:调查病例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接触及个人防护情况;家庭环境,包括房间数、面积和通风与空调使用情况,洗手设施情况;单元楼的电梯使用及消毒情况
等。
2.聚餐暴露:调查聚餐时间、地点和人员及座位分布,聚餐环境、通风与空调使用情况、洗手设施情况,可能导致传播风险增加的行为等。
3.集体单位:调查病例所在工作场所的人员数量、工位分布、车间分布、工作接触方式及工作人员防护情况,工作场所、食堂、宿舍、卫生间等相关场所的环境卫生、中央空调、新风系统使用与通风情况、洗手设施情况,电梯使用及消毒情况。
4.交通工具:调查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座位分布、通风和空调使用及消毒情况、洗手设施情况,同乘人员数量、健康状况和个人防护情况等。
5.公共场所:病例暴露于商场、超市、公共浴池、酒店、养老院、医院、婚礼/葬礼现场等公共场所停留时间,人员数量或密集程度及个人防护情况,公共场所布局与面积、通
风和空调使用情况、电梯使用及消毒情况、洗手设施情况等。
(三)采样与检测。
所有病例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标本采集与检测。对相关暴露场所可疑物品和环境开展采样检测,必要时对相关暴露场所的接触人员进行人员筛查。聚集性疫情的首例病例怀疑
为无症状感染者或潜伏期内传播等特殊情形,在2 次核酸检测阴性的情况下,建议增加采样和检测频次,并采集发病后7 天内和3-4 周后的双份血清标本留存备查。
四、资料分析
(一)病例传播链分析。
根据病例发病时间绘制流行曲线,结合与首例病例的关系、发病前14 天暴露史及发病后的活动轨迹,绘制发病时序图或病例关系图,分析传播链。
(二)病例代际分析。
根据流行曲线、时序图或病例关系图,结合潜伏期、暴露史,逐一判断病例代际。每起聚集性疫情的代际判定可参照以下原则:
第一代病例通常为发病时间最早的病例 ,即聚集性疫情的首例。如果怀疑存在无症状感染者或潜伏期传染的情况,需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判定。
第二代病例判定原则上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发病前14天内仅与第一代病例有过接触史;②未曾到过或居住在境内有病例报告的社区,或境外疫情严重的国家或地区;③无医院就诊等其他可疑暴露史,或所在地区未发生明显的社区传播。
第三代及以上病例判定可参照二代病例判定 原则。若病例在发病前14 天内与前两代病例均有接触,则代际无法判断。
(三)潜伏期分析。
对单个病例准确计算潜伏期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二代病例与首例病例有明确的接触史;②二代病例与首例病例接触时间较短;③二代病例除与首例病例接触之外,在发病
前无任何其他相关暴露史或接触史。在聚集性疫情中,若发现单个病例的潜伏期超过现有研究的最短和最长潜伏期范围异常值,应核实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确认病例发病时间和与首例接触时间的准确性。
(四)潜伏期传染性分析。
在聚集性疫情中,若判定首例存在潜伏期传播,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首例与二代病例接触时均无任何临床症状或体征,且二者发病后无接触史;②二代病例在末次接触首
例后14 天内发病;③二代病例除与首例接触外,无其他相关暴露史或接触史。
建议调查时,首例应尽早采样,若首例阳性标本的采样时间早于二代病例的发病时间,则证据更强。此外,还建议采集首例发病后7 天内和3-4 周后的双份血清标本留存备查。
(五)无症状感染者传染性分析。
在聚集性疫情中,若判定无症状感染者为传染源,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无症状感染者与二代病例有明确的接触史,且二代病例发病后与该无症状感染者无接触史;②二代
病例在末次接触无症状感染者后14 天内发病;③二代病例除与首例接触外,无其他相关暴露史或接触史。建议调查时,应尽早采样,若无症状感染者阳性标本的采样时间早于二代病例的发病时间,则证据更强。此外,还建议采集调查当日及3 至4 周后的血清标本留存备查。
(六)传播途径分析。
在现场调查中,应注意收集病例间的接触方式、距离及时间,接触时个人防护和手卫生等相关情况,调查暴露场所的面积、人员密度、通风及空调使用情况,综合分析可能的
传播途径。
发生在飞机、高铁车厢、网吧、歌厅等密闭空间的聚集性疫情,分析发病与首例病例座位距离、近距离交谈时间,厕所暴露、手卫生及个人防护等相关因素的关联性。如飞沫
传播和接触传播无法解释病例的时间和空间分布,怀疑气溶胶传播的可能时,建议尽可能采集机舱、高铁车厢及厕所等相关场所的空气样品、空调通风系统环境涂抹拭子等,检测病毒含量和活性。
五、调查报告撰写提纲
(一)背景。
介绍事件的发现和报告过程;当地疫情概况,包括发病数、死亡数和病死率等。
(二)流行病学调查。
1.描述事件病例总数和分类(包括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重症及死亡情况。
2.按发病日期逐一描述每例病例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发病时的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发病和诊疗经过、临床表现、标本采集和检测情况、病情进展及
转归情况、暴露史、密切接触者、发病后活动轨迹、个人防护措施情况等。
3.根据病例调查结果,绘制流行曲线、时序图、病例关系图,梳理总结聚集性疫情调查的关键信息填写附件3-2-1。
(三)病例暴露场所调查。
描述暴露场所的环境、共同暴露人数、人员接触和防护情况。必要时,可绘制暴露场所平面图。
(四)密切接触者调查。
描述病例与其密切接触者的关系、接触方式和频率、最早和最后接触时间,确定密切接触者总数、转归情况及人数。
(五)采取的措施。
描述针对此次聚集性疫情采取防控措施的种类、时间及落实情况。
(六)调查结论。
判断疫情传播代际和传播链,明确传染来源和传播途径。
(七)建议。
基于此次聚集性疫情调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防控建议。
六、信息报告
各县(区)出现聚集性疫情,辖区疾控机构应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选择“未分级”。根据对事件的调查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对5 例以下病例且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聚集性发病事件也应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
附件4 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指南
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的判定,及时追踪和管理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结合近期国内外新冠肺炎最新研究结
果,制定本指南。
一、判定原则
(一)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2天开始,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2 天开始, 与其有近距离接触但未采取有效防护的人员。 流行病学调查专业人员根
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大数据信息,依据以下原则判定密切接触者:
1.同一房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直接照顾者或提供诊疗、护理服务者;
3.在同一空间内实施可能会产生气溶胶诊疗活动的医护人员;
4.在办公室、车间、班组、电梯、食堂、教室等同一场所有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5.密闭环境下共餐、共同娱乐以及提供餐饮和娱乐服务的人员;
6.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7.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1 米内)人员,包括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具体判定原则见附件4-1;
8.暴露于被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污染的环境和物品的人员;
9.现场调查人员评估认为其他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的人员。
(二)密接的密接。
密切接触者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首次接触(病例发病前2 天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2 天至被隔离管理前这段时间内,密切接触者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第一次接触)至该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管理前,与密切接触者有共同居住生活、同一密闭环境工作、聚餐和娱乐等近距离接触但未采取有效防护的人员,调查中要以与密切接触者接触频繁的家属和同事等人群为重点。
(三)一般接触者。
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在乘坐飞机、火车和轮船等同一交通工具、共同生活、学习、工作以及诊疗过程中有过接触,以及共同暴露于商场、农贸(集贸)市场、公交车站、地铁内等公共场所的人员,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原则的人员。
二、接触者管理
(一)管理方式与期限。
1.密切接触者管理。 发现密切接触者应当于12 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转运过程中做好被转运人和转运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做好转运工具的
消毒。密切接触者的集中隔离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接触后14 天;对于特殊人群可采取居家医学观察,应当加强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
居家医学观察措施。
(1)14 岁及以下儿童。若其父母或家人均为密切接触者,首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做好个人防护和保持人际距离的情况下,儿童可与父母或家人同居一室。如仅儿童为密
切接触者,可在社区医务人员指导下,做好个人防护和保持人际距离,由家人陪同儿童居家医学观察;有基础疾病的人员和老年人不能作为儿童的陪护人员。
(2)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的密切接触者。原则上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由指定人员进行护理。如确实无法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可在社区医务人员指导下,采取居
家医学观察。有基础疾病的人员和老年人不能作为陪护人员。
2.密接的密接管理。 发现密接的密接应当于12 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 场所,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转运过程中做好被转运人和转运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做好转运工具的
消毒。密接的密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限根据密切接触者的核酸检测结果确定,如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前两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其密接的密接第1、4、7 天核酸检测阴性可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如密切接触者前两次核酸检测有阳性,其密接的密接按照密切接触者管理。
3.一般接触者管理。一般接触者要做好登记,并进行健康风险告知,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要及时就医。
在农村地区发生聚集性疫情,集中隔离场所短期内难以满足集中隔离需求时,对密接的密接、密切接触者可考虑采取居家医学观察措施,期间严格落实封村、封户,并加大核
酸检测频次。
(二)管理流程。
1.知情告知。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核酸检测。密切接触者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4、7 和14 天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解除隔离后第2 天、第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密接的密接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
1、4、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3.健康监测。每天早、晚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4.异常症状处理。医学观察和健康监测期间,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一旦出现任何症状,如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需立即向当地疾控机构报
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如排查结果为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应当对其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调查和医学观察。
5.医学观察隔离解除。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无异常情况,应当按时解除医学观察。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即可解除医学观察。
(三)管理要求。
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应当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观察期间原则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须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并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四)信息报告。
实施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健康状况监测个案表》,做好登记和统计汇总(见附件4-2)。及时通过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健康状况信息网络报告模块进行上报。各地需对每一例上报信息做好质量审核。
附件:4-1.交通工具密切接触者判定指引
4-2.密切接触者医学登记与汇总表
附件4-1交通工具密切接触者判定指引
1.飞机。一般情况下,与病例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各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以及在上述区域内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人员作为密切接触者。其他同航班人员作为一般接触者。
2.铁路列车。全封闭空调列车,病例所在硬座、硬卧车厢或软卧同包厢的全部乘客和乘务人员。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例同间软卧包厢内,或同节硬座(硬卧)车厢内同格
及前后邻格的旅客,以及为该区域服务的乘务人员。
3.汽车。全密封空调客车,与病例同乘一辆汽车的所有人员。通风的普通客车,与病例同车前后三排座位的乘客和驾乘人员。
4.轮船。与病例同一舱室内的全部人员和为该舱室提供服务的乘务人员。
附件5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人员转运工作指南
为指导各地做好新冠病毒感染的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发热病人、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和入境人员的转运,有效降低转运过程中的传播风险,防止疫情扩散,制定本指南。
一、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
(一)转运车辆。
1.病例转运使用的救护车,需具备转运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基本条件,尽可能使用负压救护车进行转运。
2.专车专用,驾驶室与车厢严格密封隔离,车内设专门的污染物品放置区域,配备防护用品、消毒液、快速手消毒剂。
3.转运时应保持密闭状态,转运后及转运下一例患者前应对车辆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4.转运重症病例时,应随车配备必要的生命支持设备,防止患者在转运过程中病情进一步恶化。
(二)工作人员防护。
转运病例时医务人员应穿防护服,戴手套、工作帽、医用防护口罩、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司机应穿工作服,戴医用防护口罩、手套。转运后须及时更换全套防护物品。
(三)病例防护。
病例转运过程中,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N95 口罩和手套。
(四)车辆消毒。
1.转运过程中,若出现人员呕吐、吐痰,应立即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加足量消毒剂或消毒干巾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清除呕吐物后,再对呕吐物污染过的地面、车壁等进行消毒处
理。
2.转运结束后,应对车辆进行终末消毒,开窗通风,使用过氧化氢喷雾或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车厢及其物体表面。发热病人需要转运时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二、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和入境人员
(一)转运车辆。
1.专车专用,驾驶室与车厢做好物理隔离,车内设专门的污染物品放置区域,配备防护用品、消毒液、快速手消毒剂。
2.转运过程中,若出现人员呕吐、吐痰,应立即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加足量消毒剂或消毒干巾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清除呕吐物后,再对呕吐物污染过的地面、车壁等进行消毒处
理。
3.转运后,应开窗通风;使用过氧化氢喷雾或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车厢及其物体表面。
(二)工作人员防护。
转运时工作人员应穿防护服,戴手套、工作帽、医用防护口罩;司机应穿工作服,戴医用防护口罩、手套。转运后须及时更换全套防护物品。
(三)人员防护。
转运过程中控制同车人员数量,尽量间隔就坐,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和手套,减少相互交流。
三、出院病例和解除隔离人员
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出院后、密切接触者和入境人员解除隔离后,要尽快返回家中,过程中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
附件6新冠肺炎疫情隔离医学观察指南
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一)管理对象。
1.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及其密接的密接。
2.入境人员。
3.其他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隔尽隔人员。
(二)场所要求。
1.选址。合理利用现有的资源,遵循影响面小、安全性高的原则。
(1)应当相对独立,与人口密集居住与活动区域保持一定防护距离,远离污染源,远离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储存区域,以及存在卫生污染风险的生产加工区域,不得在医疗
机构设置集中隔离场所。
(2)具有较完备的城市基础设施,应当为合法建筑,其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抗震防灾、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标准要求,配备有保证集中隔
离人员正常生活的基础设施。优先选择楼层较低的建筑作为隔离场所,确保室内各类设施的安全,尤其高楼层窗户、阳台、天井等应当加强封闭式安全防护。
2.设置。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内部根据需要合理分区和设置通道(“三区两通道”)。
(1)“三区”。指生活区、医学观察区和物资保障供应区等,不同区域之间应有严格分界,需采取物理隔断方式进行隔离,并设置明显标识。
(2)“两通道”。应包括工作人员通道和隔离人员通道。两通道不能交叉,尽量分布在场所两端,并设置明显标识。具备条件的观察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垃圾清运通道与
隔离人员进出的通道分开。
(3)医疗废弃物暂存点。应在观察点设置医疗废弃物暂存点,由专人管理,有明确警示标识。按《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每
日及时清运。
3.设施与条件要求。观察对象独立房间和独立卫生间,应当具备通风条件,窗户限位,满足日常消毒措施的落实。房间内及楼层的卫生间均配备肥皂或洗手液、流动水和消毒
用品。每个房间在卫生间和生活区各放置一个垃圾桶,桶内均套上医疗废物包装袋。
4.最好具有独立化粪池。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后污水应当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如无独立化粪池,则用专门容器收集排泄物,消毒处理后再排放,消毒方式参照《新冠肺炎疫情消毒技术指南》(附件8)中粪便与污水消毒方法。
(三)人员配置与职责。
1.人员配置。
在集中隔离观察点设立临时办公室,下设防控消毒组、健康观察组、信息联络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病例转运组、人文关怀组,观察点工作人员实行封闭管理。具体
人员配置如下,人员可兼职不同组工作。
(1)观察点负责人:1 名,要求具有较强管理和协调能力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2)医务人员:按照医务人员与观察对象不低于2:50的比例配备。
(3)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信息联络、清洁消毒、安全保障、后勤保障、心理辅导等方面的人员,人员可兼职。根各地区新冠防控观察点管理工作经验,其他工作人员数量
可参考按照医务人员数量的3 至4 倍进行配备。
2.人员职责。
(1)负责人:全面负责本观察点的工作,包括人员安排及对外联络等工作。
(2)医务人员:负责观察点医疗相关工作,包括观察对象本底信息核查、症状、体温监测、心理监测、常规医疗服务、人员转运、健康教育和指导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
(3)信息联络员:负责观察点的各种信息收集、表格填写及对外报送工作。
(4)清洁消毒员:负责观察点使用期间和解除隔离后的内部和外环境的清洁消毒工作。
(5)安全保障员:负责观察点的负责隔离观察点封闭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
(6)后勤保障员:负责观察对象和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以及观察点的各种物资的保障工作。
(7)心理辅导人员:负责观察对象和工作人员的人文关怀工作。
(四)观察点启用条件。
1.观察点需按照设置要求改造、验收合格。
2.防疫和应急物资到位。
3.工作人员经培训后进驻观察点。
4.配有专用人员转运车辆。
(五)管理要求。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由所属地市、县(市、区)政府和乡镇(街道)负责统一管理,当地公安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机构、乡镇(街道)等共同开展集中隔离医学
观察场所的具体工作。
1.管理制度。
观察点需建章立制,包括工作制度,如工作人员职责分工、核酸阳性检出者转出方案、观察对象就医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台账,如人员基本信息台账、核酸检测记录、体温监测记录、消毒记录等。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防止观察点交叉感染。
2.人员信息管理。
辖区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对隔离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健康状况(是否有基础疾病、精神疾病,服药情况,是否有需要陪护的儿童、老
年人、无自理能力的病患,是否为孕产妇等)等信息进行登记,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及时向观察点推送转运观察对象名单与基本信息。观察对象进驻观察点后,医务人员尽快(不超过24 小时)核实观察对象基本信息和健康相关情况。
3.卫生防疫要求。
(1)居住期间,应当尽可能减少直接接触,近距离接触时需做好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
(2)所有观察对象在观察期间不允许与其他观察对象接触。除工作人员外,严格限制人员进出。如确需前往集中观察点内公共区域活动的,应当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彼此间
保持1米以上距离,减少驻留时间,尽量不触碰公共区域物品及设施。
(3)应定时开窗通风,并根据气候条件适当调节开窗时间;使用空调系统通风时,应选择分体空调,如使用集中空调,保证空调运行正常,加大新风量,全空气系统关闭回
风。
(4)每天对走道、楼梯等场所进行1次消毒,至少清理1次垃圾,必要时及时清理。隔离期间房间和卫生间可由隔离人员自行消毒。对临时设置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要
进一步强化消毒措施,增加消毒频次。
(5)加强隔离医学观察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做好生活保障。
(6)严格按照标准做好隔离场所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和粪便污水的消毒处理,有效降低疾病的传播风险。
(7)物品、家具表面等可能被污染的表面每天消毒2次,受唾液、痰液等污染随时消毒。消毒时用有效氯为500mg/L~1000mg/L含氯消毒液、75%酒精或其他可用于表面消毒的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擦净。
(8)餐具首选煮沸消毒15分钟,也可用250mg/L~500mg/L含氯消毒液溶液浸泡15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
(9)拖布和抹布等卫生用具应当按房间分区专用,使用后以1000mg/L含氯消毒液进行浸泡消毒,作用30分钟后用清水冲净,晾干存放。
(10)单人隔离使用的厕所每天消毒1次。便池及周边可用2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厕所门把手、水龙头等手经常接触的部位,可用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其他可用于表面消毒的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擦净。
(11)出现病例的房间、设施及物品在疾控部门指导下由专业人员进行终末消毒及评估。
(12)解除隔离观察转出后的房间、设施及物品,由观察点工作人员进行清洁和消毒。
(13)隔离场所所有垃圾包括观察对象餐盒、生活垃圾等均应当装入黄色医用垃圾处理袋内,按医疗垃圾要求,每日集中回收至隔离点垃圾贮存站。隔离场所贮存垃圾可根据
实际贮存量每2~3天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用专车进行回收处置,并做好日期、数量、交接双方签名登记工作。
4.工作人员要求。
(1)集中观察点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当做好个人防护,穿戴一次性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工作服、一次性手套,与被隔离对象保持1 米以上距离。如转运病人或因其他工作需要与被隔离对象近距离接触时,应当佩戴N95 口罩。工作后注意洗手和消毒。
(2)医护人员要加强对现场消毒人员培训,确保现场消毒人员能够正确进行个人防护、消毒剂配制、手卫生,规范开展消毒操作。
(3)保洁或消毒人员在配制消毒液时,应当穿戴医用外科口罩、乳胶手套、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工作服等。
(4)所有工作人员应做好健康监测和定期核酸检测。
5.健康监测要求。
(1)医护人员要登记所有隔离对象基本情况,全面落实集中隔离人员健康监测工作,每天早、晚对其各进行一次健康状况监测,并做好记录。鼓励使用新技术手段对隔离人
员开展体温监测,了解其是否有基础疾患,保障隔离期间的正常用药。
(2)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隔离对象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辖区疾控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立即转
至定点医疗机构。
6.心理健康服务要求。
隔离场所心理辅导人员要及时向隔离人员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缓解隔离人员的负面情绪,预防与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困顿,防范心理压力引发的极端事件。发
现隔离人员可能有精神卫生问题时,及时向对口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介。
7.解除隔离流程。
(1)解除隔离前的准备工作。解除隔离前,做好解除观察对象的信息统计,并传递给所在社区,做好接收准备。
(2)资料准备。观察点提供解除集中医学观察证明和最新核酸检测结果,
(3)健康教育。告知观察对象返家后应配合社区做好健康监测,出现异常症状及时报告。
(六)保障要求。
1.组织保障。当地政府组织卫生健康、公安、文旅、消防、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2.人员保障。根据隔离对象的数量,设置足够数量的医护人员、公安人员和服务人员等,落实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
3.物资保障。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应当配备体温计、听诊器等医疗器材及口罩、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
储备足够的防护物资(包括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N95 医用防护口罩、医用手套、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眼罩等)、消杀设施和消毒药品、急救设施和药品等。保障有常见病、慢性病的观察对象正常用药,满足需要康复和看护的观察对象相应需求,提供一日三餐、热水供应、取暖、洗澡以及网络等基本生活所需。
4.安全保障。各地要将隔离点安全保障工作统筹纳入当地疫情防控总体工作部署,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加强对隔离点的安全保护,安排专人负责安全
巡查。加强涉隔离点不稳定因素摸排,扎实做好治安秩序维护和应急处置准备。深入排查和整改隔离点各类安全隐患,严密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对新建或改建的隔离点,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和建筑材料防火安全等指导服务,一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范发生次生问题和安全事件。
5.信息保障。建立集中医学观察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交换纳入与解除医学观察人员信息,做好人员无缝对接。
6.强化督导。由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开展观察点工作督导,重点督导观察点人员配备、职责分配、规章制度建立、工作流程及记录、人员上岗前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台账
建立、医疗废弃物处置、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内容。
二、居家医学观察
(一)管理对象。
1.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中特殊人群。如家庭成员中仅14 岁及以下儿童或孕产妇为密切接触者或密接的密接;患有基础性疾病或为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特殊人群。
2.实施“7+7”的入境人员。
3.出院后的患者和解除隔离后的无症状感染者。
4.其他经专业人员评估无法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
人员。
(二)管理期限。
实施“7+7”的入境人员,结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继续7 天居家医学观察,其他人员均采取14 天居家医学观察。
(三)场所要求。
1.居家医学观察者最好单独居住;如果条件不允许,选择一套房屋里通风较好的房间作为隔离室,保持相对独立。
2.在相对独立的隔离室放置桌凳,作为非接触式传递物的交接处。
3.房间不应使用空调,尤其不能使用和其他房间共通的中央空调。
4.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使用单独卫生间,避免与其他家庭成员共用卫生间。
5.房间内应当配备体温计、纸巾、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及带盖的垃圾桶。
(四)管理要求。
1.居家医学观察者管理要求
(1)应在社区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居家医学观察。
(2)居家医学观察期间,其日常生活、用餐尽量限制在隔离房间内,拒绝一切探访,其他人员尽量不进入隔离房间。
(3)隔离房间内活动可不戴口罩,离开隔离房间时要戴口罩。尽量减少与其他家庭成员接触,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