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手术针被缝进下体,32年后重病取出,上海女子:赔我100万

  2016年,上海一家医院的手术室里,突然传来了医生的一声惊呼:“天哪!这是什么东西!”护士连忙凑上去查看,这一看,所有人都震惊了。

  原来这里正进行着一场妇科手术。只见医生小心翼翼地从患者下体取出了一根长达三厘米的手术缝合针,这根针已经有了斑斑的锈迹。令人更难以置信的是,这根针一直都存在于患者的下体皮肤里,已有32年之久。

  

  这根针到底是怎么来的?在30多年里,患者到底遭受了怎样的折磨?这场医疗事故最终患者能否讨回一个公道?

  尘封往事

  在医院里,每次进行完一场手术时,护士都会清点手术用品。最让医护人员心惊胆战的是,他们发现手术用品少了一样。这就意味着,医生很有可能把纱布、止血钳、针线遗留在了患者的体内!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也就意味着一场严重医疗事故的出现。医生甚至会因此结束自己的职业生涯,还可能会引发患者的术后感染和并发症,严重的将会危及生命。而最容易产生手术中异物遗留的科室就是妇产科了。

  让赵女士饱受病痛折磨30多年的罪魁祸首,也来自于她30多年前进行的一次顺产侧切手术。

  

  把时间再往前倒溯回32年前,新婚不久的赵女士很快有了爱情结晶。1984年4月,在上海郊区的一家卫生院里,赵女士从阵痛开始,医生和护士有条不紊地进行顺产的准备。

  医生发现胎儿体积太大,所以建议她用剖腹产生产。但是护子心切的赵女士害怕影响胎儿,于是便让医生坚持顺产。

  医生为防止因为胎儿过大导致会阴撕裂,于是便为赵女士进行了会阴侧切手术。在这里为大家进行科普,侧切手术是顺产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手术,是为了防止生产的撕裂,先对产妇的会阴进行人为侧切,帮助胎儿娩出。

  

  病痛缠身

  后来儿子平安降生,医生为赵女士侧切处进行了缝合消毒,一切有惊无险,都很顺利。但此时奇怪的事情发生了,相对于同病房的产妇,赵女士生产后的下体依旧疼痛难忍。尤其是在刚生产完几天,甚至一个咳嗽、一次呼吸,都会牵扯出剧烈的疼痛感。她原本以为这是必经的过程,但在坐完月子后,这样的症状依旧持续,甚至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

  赵女士和家人随即又到了医院进行全面检查,但检查后,医生只是告诉赵女士,可能是因为伤口还没有完全的恢复,或者是顺产导致的产后后遗症,亦或是心理压力造成的。于是赵女士被劝回了家里,但是噩梦才刚刚开始。

  生产后的几个月内,本应该恢复如初的赵女士依旧饱受折磨。更让人难以启齿的是,在每次与丈夫进行夫妻生活时,赵女士的下体都会非常疼痛。久而久之,与丈夫的关系也慢慢疏远。

  

  其次,赵女士经常会莫名地下体流血,并且伴随撕裂的剧痛。尤其是在如厕、月经前后,会伴随剧烈的腹腔疼痛和腰部酸痛。多年之后才知道,这些都是由于腹腔的严重感染导致的。

  病痛让赵女士的家庭和生活都受到了很大影响,与丈夫的感情也愈渐冷淡。后来赵女士夫妇开始了分居生活,也因此只生育了一个孩子。

  儿子逐渐长大,有了自己的工作。本来以为一切都会好转的赵女士,一天在如厕时,突然下体剧烈出血。她连忙打了120,到医院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结果让她大为震惊,她居然肛瘘了!

  怎么会肛瘘呢?她百思不得其解。在医院,赵女士先后被诊断出患上了高血压、尿路感染、甚至有颅内病变的脑膜瘤。做完脑部CT之后,赵女士住院了。

  

  罪魁祸首

  赵女士奇怪的病症也引起了主治医生的疑惑。反复的发炎、出血和疼痛,在没有查明病因的情况下,贸然治疗可能对患者造成二次创伤。

  作为有责任心的医生,他为赵女士进行了一次妇科手术。也正是这一场手术,终于找到了赵女士被困扰了30多年的罪魁祸首,就是那一根长达三厘米的手术缝合针!医生在病历上写道:

  经手术,患者的下体见一金属异物,黏膜周围有纤维组织增生,分离后取出一枚金属针,长三厘米。

  

  这让所有在场的护士和医生都震惊了,一根三厘米的针,在赵女士的下体存在30多年,并且对身体造成不可逆的损害,这是一起多么严重的医疗事故啊!

  醒来后的赵女士看着那根锈迹斑斑的针,不禁放声大哭。原来折磨自己30多年的,居然是别人的错误,这一刻赵女士崩溃了。儿子在病床前安慰着哭泣的母亲说:“妈妈,我一定要为你讨回公道!”

  但是讨回公道又何其艰难呢?要知道这个手术已经是30多年前进行的,当时的郊区卫生院几经变换,早就换了模样,已经摇身一变,成了一个妇幼中心。

  儿子找到了医院的领导才知道,医院经过几次改革,当年的领导都已经不在了。而那个为母亲手术的医生,也已经退休多年。领导也十分为难,时间太久远,当时的情况谁也说不清,究竟是医生的过错还是护士的责任,这个怎么查实呢?

  

  医院的推诿和糊弄让周先生十分恼火,几次上门无果后,周先生一怒之下,举报到了上级的卫生主管部门。于是由卫生部门出面调解,双方终于坐上了谈判桌。2017年年底,这一场谈判拉开了序幕。

  面容枯槁的赵女士由儿子陪同,声泪俱下地控诉着医院造成的医疗事故,长达30多年的痛苦,希望医院给予精神损害赔偿100万人民币。医院领导却觉得,由于年代久远,并不能认定是医院的责任,100万的赔偿简直是狮子大开口,直接拒绝了赵女士的要求。

  这次调解以失败告终,咽不下这口气的周先生,直接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知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一般有三种途径可以供老百姓选择:

  第一个是与医院协商,私下解决;第二个是向上级卫生部门进行调解申请,也就是周先生最开始使用的方法;第三个就是提起民事诉讼。显然周先生进行诉讼,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势必要和医院拼个鱼死网破了!

  

  一纸诉状

  在上诉过程中,当事人赵女士和周先生的明确诉求共有两点:

  第一点是要求医院向赵女士赔偿100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32万元,残疾赔偿64万元,以及补偿其他的医疗费用、鉴定费用、误工费用、营养费、交通费共计4万元;第二点是鉴于调解时医院傲慢无礼的态度,要求医院向母亲进行书面赔礼道歉。

  很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意识到这场案件的严重性和社会关注度,他们谨慎地委托了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鉴定,对这场医疗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

  为什么法院要找医学会帮忙呢?其实在这场医疗事故案件中,因为医疗事故的因果具有难测性、复杂性、潜在性和专业性,需要联系相关的专业部门进行作为第三方进行鉴定,给出中立的意见。

  打个通俗的比方,隔行如隔山,法官并不是医生,更不会做手术。赵女士后期的身体疼痛、肛瘘、脑膜炎是否跟这枚针有直接的关系?是不是由其他因素导致的?法官也说不清楚,这时便需要专家给出专业意见了。

  

  医学会很快给出了鉴定结果。结果中明确表示,赵女士受到的人身损害,应当评定为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而赵女士的疼痛和肛瘘,是与这一枚滞留在身体里的针有直接关系的,在这里医院应该负完全责任。但是赵女士的脑膜瘤跟这枚针并没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院对赵女士的脑膜瘤不用负责。

  对于医学会给出的鉴定意见,周先生虽然心里不服气,但也想退一步海阔天空。可谁能想到,医院方的律师却指出,因为赵女士的手术过于久远,当时的诊疗资料、手术单等等病历记录已经没办法一一对应。所以举证方面,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在法理上存在瑕疵。

  医院居然不认账了!周先生快要气疯了,天下还有这样的道理?

  

  现实窘境

  这里其实涉及到一个民法的基本问题,也就是民事侵权的认定问题。

  什么是民事侵权?通俗地讲,比如有一天,我们突然被人打了一拳,或者被从天而降的一块砖头砸伤,或者被邻居家的狗咬伤,质量不好的电饭煲爆炸烫伤,这就是最基本的民事侵权情形。

  那我们怎么证明自己被民事侵权了呢?很简单,只需要自己证明几个部分: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简单地说,我们只需要证明对方进行了加害行为,自己受到侵害的事实,这个侵害与对方行为有因果关系,以及对方存在故意和过失即可。

  但是在医疗事故中,患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无论是病历制作、手术资料、诊断档案,这些都是医院一手把控的,胳膊扭不过大腿,一旦事故发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们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呢?

  

  所以民法典里对患者进行了明显的倾斜和保护。国家的法律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医疗事故中,如果医院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的话,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的过错不用患者证明,这个举证的压力,就转移到了医院方面。也就是说,医疗事故侵权,我们只用证明三个部分:

  第一,医院有加害行为,比如误诊、贻误治疗、不当手术、使用不合格医疗材料等;第二,患者遭受了非正常的损害;第三,医院违法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可是,如果医院也没办法证明自己没错,过错责任又怎么认定呢?难道要一直拖下去吗?

  法律当然考虑到了这一点。民法典规定,只要医院违反了法律法规、诊疗机构、诊疗规定的规定;或者医院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或者医院篡改、伪造、销毁患者的病历资料。只要有以上三种情况,直接认定医院有错,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过错责任的前提,是一定要有医疗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而赵女士案件中,医院方的律师则抓住了这一个痛点,对医院当年医疗行为的客观存在进行了否认。毕竟没有直接的证据,那就等于没有事实,何来因果?何来过错呢?

  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了,关于赔偿金部分的主张被法院全部驳回,法院判定医院的赔偿金只有15万元。也就是说,32年的痛苦,赵女士得到的赔偿,只有15万元!

  

  这一切的原因都是因为年代久远、证据不足导致的。在普通人的认知里,只要我们有理,法庭上就一定能判我们赢,这其实是非常片面的看法。无论是审判,还是中国整个司法体系里,证据都是最重要的一环。

  赵女士一案带给我们的启示有哪些?32年的病痛折磨的遭遇固然让我们同情,同时也反映出了在几十年前,中国卫生管理体系、医院规章制度、病人法律意识,都是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如果赵女士能够早日发现病症的所在,也许就能拿出更多有力的证据。

  幸运的是,法制在逐渐进步完善,前年颁布的民法典侵权编中,也对医疗损害赔偿有了更明确的责任划分,能看到立法的趋势,是更倾向于保护弱势的普罗大众,而非强势的医疗机构,这也是中国社会进步的一个缩影。希望悲剧不要再重演,每个人都能健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