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大病求助或捐赠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凤凰网公益沙龙
最近“水滴筹”陷入争议漩涡,除了“地推人员”扫楼乱象,还有求助人伪造病历或挪用赠款,引发公众对求助人和筹款平台的信任危机。个人在大病求助或捐赠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捐赠人发现受捐方信息作假,平台是否也要承担被告责任?12月23日由凤凰网公益主办、爱德基金会传一慈善文化基金联合主办的公益沙龙上,来自公益界、学术界、法律界的专家代表畅所欲言。
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创始人、秘书长刘正琛介绍了公益慈善组织对求助者的审核模式。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公益慈善与非营利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马剑银指出,在水滴筹这样的个人求助平台上,捐赠人、平台和受助人三方目前只有最简单的民法关系,如果平台和受助人有一些合谋,那么捐款人的权益将得不到保证。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大病筹款平台为求助人增加了信用级别,信息对称能够避免受益人与平台的共谋威胁。
以下为针对此观点,现场嘉宾的观点实录:
凤凰网公益:公益慈善组织对有大病救助需求的公众有怎样的审核模式?
刘正琛:我们主要做两方面审核,第一是治疗方案的真实性、治疗情况以及未来可能花费;第二要审核他们的家庭经济情况,包括收入、能表明治疗花费很多资金且家庭无法承受后续治疗费用的有关证明,这样我们才会帮助患者发起线上募捐。
我们也会在特定医院、特定地区由医生来推荐我们对患者进行审核。其实医生和护士的意见对患者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来说非常重要,因为除了能够开出一些证明之外,他们会根据患者的谈吐来建议我们哪些患者是真的特别困难。所以作为公益组织,对求助患者的审核其实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
凤凰网公益:求助人在个人大病求助网络平台发起求助时,应该注意规避哪些方面的风险?
马剑银:就求助者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而言,首先他们在发布求助信息时要注意信息的真实性。这种真实性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发布的信息本身是否真实;其二是否缺少一些必要的、本来需要发布的内容。一般来说,前一种称为虚假事实,后一种则是隐瞒事实。如果有这两种情况出现,信息发布的真实性义务应由发布者来承担,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个其实需要注意的可能并不是法律上的风险,而是整个社会发展阶段需要防范的一个风险,就是求助者发布的必要信息发布到何种程度才算充分。整个社会都要求个人求助者要发布充分信息,但其实在发布信息时,他们已经放弃尊严为自己的困难向社会求助,这需要我们一起反省和考虑,一方面求助人发布的信息要充分,另一方面求助者的个人隐私需要保护,两者如何平衡?
金锦萍:我们发现每一个个人求助里都会有一个特定受益人,这意味着每一个赠予者对这个人的判断可能都不一样。更多时候,赠予者依靠的是自己的社会经验来进行赠予行为。但慈善组织并不是这一逻辑,在募捐环节忌讳指定特定受益人。他们对受益人的资格需要经过审查,但个人求助在贫穷程度等方面往往没有程序审查。
我们会发现个人求助信息实际上参差不齐,可慈善组织对受益人有大量的前期调查,需要确认其到底符不符合公益项目资格,它们根据公益项目本身的设计去寻找合乎条件的受益人,这与完全依赖个人信息披露和判断直接把钱给予一个特定受益人存在很大区别。
凤凰网公益:如果捐赠人发现受捐方信息作假,个人求助信息平台是不是同时承担被告责任?捐赠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金锦萍:这个问题是说平台跟求助人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其实是平台整体给求助人增加了信用级别。许多人会说之所以相信求助者,是因为相信水滴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到底有哪些义务呢?
一方面,平台有审查求助人信息真实和不隐瞒必要信息的基本义务。另一方面,平台还有核查以及协助其他有关部门检查的义务。我们发现平台的现有义务大多数还属于形式审查阶段,对某个求助者的经济状况及患病情况到底如何,实际上缺乏必要途径和依据。这是我现在比较担心的一点,如果求助者把信息发布上来,但作为平台没有实质审查义务的话,那么公众就会疑虑信息的真实性。
刘正琛:我补充一下。关于平台的责任问题其实在许多互联网平台和相关法律里都有过讨论。例如作为一个音乐平台,用户自己上传一首歌曲,平台会不会承担侵权责任?
在水滴筹风波之前,所谓筹款顾问都是以志愿者名义,包括一些媒体人卧底报道,也说必须要用志愿者身份,患者才能信任他们。在水滴筹上发起筹款的人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地推人员”拉来的,对这些人来说,事实上水滴筹是他们主动去培养的一个平台。
金锦萍:刚才有讲过“地推人员”既不是志愿者也不是专业筹款人,很可能只是受到公司本身考核指标驱动,这样他们会主动找重症区病患。如果他们找到的这个人确实属于应该获得救助的个体,我觉得慈善组织应该向他们学习主动去发现这些困境中的个人,这一点很好。
但我比较担心的是,如果他们处于商业机制,功利性驱动,那么当他们找寻求助者时可能会在信息真实性上存在一种放任态度,即只要成功就行,至于到底是不是身处困境,并不重要。
马剑银:个人求助与慈善组织的个人大病救助项目分别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慈善组织来为大病求助个案进行捐款,形成捐赠人、慈善组织和受益人三方法律关系,而慈善组织本身就需要承担法定的被监管义务,无论是捐赠人与慈善组织之间还是慈善组织与受益人之间,都受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
而在水滴筹这样的个人求助平台上,如果也存在一种三方关系,那么这种三方关系目前只有最简单的民法关系,如果平台和受助人有一些合谋的话,捐款人的权益谁来保证?对于平台本身,目前并不受像《慈善法》这样的法律法规规制,而朝阳法院的所谓个人求助第一案,是水滴筹公司主动为捐款人的利益向法院起诉,去起诉受益人的违规行为,但这种主动义务如何持续或者何以制度化呢?
金锦萍:这个问题再往深处讲是信息对称问题。我们之所以愿意从口袋里掏钱给需要帮助的人,实际上是基于信息判断。对方的信息充足且全面真实,对方的行为不会构成诈欺。求助人通过平台传递信息,公众通过平台获得信息,在这个环节里,平台成为中介。
信息如何保证充分?我们现在靠的是舆论监督。如果没有媒体报料,那平台到底还有没有一种机制去履行这样的义务呢?这是我们所担心的。当平台本身是一个商业组织,“地推人员”又是一个商业机制的组成部分,那么它跟求助人之间很可能会构成一种危险的共谋。如果我们还允许这样的平台存在,下一步应该考虑用什么机制来确保信息传递本身构成信息对称。
第二个比较困难的点是目的锁定,就是以什么目的发起求助而募得资金。个人求助平台只是个通道,募得资金后直接归入到求助者个人账号上,这一财产跟其他财产混同。用什么机制确保所募资金用于当时的求助目的呢?其实这一机制是缺乏的。
如果能解决这两个问题,那么我觉得这个平台本身的社会需求还是挺大的。尽管现在的医保政策不断完善,慈善组织也在不断发展,但毕竟还有身处困境中的个体没办法通过社会保障来获得完整托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