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护手册

  众志成城 抗击肺炎

  0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知识

  问

  什么是新型冠状病毒?

  答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一种急性感染性肺炎,其病原体最早是从武汉市不明原因肺炎患者下呼吸道分离出的一种新型冠状病毒,WHO命名2019-nCoV。

  

  哪些人容易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答

  人群普遍易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免疫功能低下和免疫功能正常人群均可发生,与接触病毒的量有一定关系。对于免疫功能较差的人群,例如老年人、孕产妇或存在肝肾功能异常,有慢性病人群,感染后病情更重。

  

  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途径有哪些?

  答

  1.主要传播方式是经飞沫传播;

  2.接触传播(包括手污染导致的自我接种);

  3.以及不同大小的呼吸道气溶胶近距离传播;

  4.目前近距离飞沫传播应该是主要途径。

  

  新型冠状病毒会人传人吗?

  答

  会。从一些聚集性病例的发病关联次序判断,人传人的特征十分明显,且存在一定范围的社区传播。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有什么临床表现?

  答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起病以发热为主要表现,可合并轻度干咳、乏力、呼吸不畅、腹泻等症状,流涕、咳痰等症状少见;

  2.部分患者起病症状轻微,可无发热,仅表现为头痛、心慌、胸闷、结膜炎、轻度四肢或腰背部肌肉酸痛;

  3.部分患者在一周后出现呼吸困难,严重者病情进展迅速;

  4.多数患者预后良好,少数患者病情危重,甚至死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措施?

  答

  1.“一戴”:戴口罩;

  2.“两少”:少外出,少聚集;

  3.“三勤”:房间勤通风、场所勤消毒、个人勤洗手

  4.“四早”: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避免与疑似病例或者确诊病例接触;

  6.新型冠状病毒对热敏感,56℃热水浸泡30分钟、75%酒精、含氯消毒剂,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

  温馨提示

  多通风 勤洗手 戴口罩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如何正确掌握七步洗手法?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如何正确佩戴口罩?

  02

  工作区域防护知识

  一

  上班途中如何做?

  1.正确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

  2.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班车上班。

  3.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全程佩戴口罩。

  4.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进入工作区域怎么做?

  1.进入办公楼前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可入楼工作,并到卫生间洗手;

  2.若体温超过37.2℃,请勿入楼工作,并回家观察休息,必要时到医院就诊。

  三

  办公室内需注意什么?

  1.保持办公区环境清洁,建议每日通风3次,每次20-30分钟,通风时注意保暖;

  2.人与人之间保持1.5米以上距离,多人办公时佩戴口罩;

  3.保持勤洗手、多饮水,坚持在进食前、如厕后按照六步法严格洗手;

  4.接待外来人员双方佩戴口罩。

  

  在食堂就餐需注意什么?

  1.就餐以餐盒为主,不在食堂集中就餐;

  2.使用一次性餐盒,餐后将垃圾投放至指定收集点;

  3.餐具用品需高温消毒;

  4.操作间保持清洁干燥,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避免肉类生食。

  

  值班室需注意什么?

  1.每日对值班室地面、衣柜、桌子等进行消毒;

  2.勤通风,保持空气清新;

  3.对门厅、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公共部位进行消毒。

  03

  审判执行注意事项

  一

  安检时应配备哪些防护装备?

  1.口罩。务必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医用防护口罩,蓝色面朝外佩戴;

  2。护目镜。预计接触疑似病例、野生动物或接触血液、体液呕吐物等情况下,必须佩戴护目镜;

  3.手套。必须佩戴橡胶手套或乳胶手套;

  4.安检应严格实行实名登记,并对每位进院人员进行体温测试,未戴口罩者禁止入院。

  二

  审判工作注意事项?

  1.确需开庭的,涉非本市当事人的庭审,可通过微信、视频等方式开庭审理;

  2.外出送达尽可能通过电子或邮寄送达方式;

  3.审判委会员讨论或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应采用书面方式或微信音频方式进行。

  4.审判法庭的桌椅进行必要调整,法官、书记员与当事人保持1.5米以上距离。

  5.开庭时需佩戴口罩、护目镜,羁押室内多通风,通风条件差的,可采用紫外灯照射半小时或稀释84消毒液喷洒、擦拭。

  三

  执行工作注意事项?

  1.执行局暂时不开展集中执行行动,跨区域执行案件涉及到异地相关执行事项的,可通过委托方式进行;

  2.执行案件涉及到财产查控措施的,应当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暂时不开展线下查控活动;

  3.已与公安机关建立查扣工作协作机制的,应通知公安机关在此期间暂停实施相关工作。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

  原标题:《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护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