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而降的花盆”——高坠案件中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原创 上海普陀法院 上海普陀法院
近年来,因高空抛、坠物所引发的“头顶上的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在这类案件中,往往因难以确定实际侵权人而导致受害人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民法典》新增了物业公司在高空抛、坠物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还增设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义务。
上海普陀法院
不久前审结了一起
因花盆从天而降
砸坏私家车的案件
案情回顾
某日,缪先生停放在小区的车子意外被一个掉落的花盆砸坏了车顶。为调查清楚原委,他联系了小区物业并报警。遗憾的是,经过三方一同查看,均不能确定掉落的花盆来自哪家。
缪先生修好车子后,便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小区物业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车辆损坏的维修费用8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高空抛物现场进行了勘察,向公安机关与居委进行了调查核实,但均无法确认对缪先生车辆造成损害的实际侵权人。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坠物情况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在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法官针对小区住户情况、监控设备设置情况以及物业是否尽到安全提示责任等进行了综合分析,认定小区物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应当就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小区物业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其作为物业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并非责任形态上的最终责任。如果被告有证据可以证明实际侵权人,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最终,上海普陀法院判决
小区物业赔偿缪先生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400元,二审维持原判并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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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安全和谐的小区环境和“头顶的安全”均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不仅包括业主和建筑物使用人的自觉自律,也涵盖建筑物管理人的有效安全保障。
小区物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筑物负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应当向业主尽到提醒和告知的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来防止高空抛、坠物的发生。当发现建筑物中抛坠物致人损害的情形,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向公安机关报案、调取监控视频等方式来确定实际侵权人。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高空安全事关每一位公民,我们也应当及时排查自己家中可能引发高空坠物的隐患,杜绝高空抛坠物。
倘若发生了高空抛坠物的损害,我们可以积极向负有法定调查义务的机关寻求帮助,如通过公安机关、事发地居委会、城市管理部门等查找实际侵权人。
希望“花盆小案”的审理,能让我们意识到高空抛坠物的危害,将人民安全落到实处,守护好我们“头顶的安全大事”。
供稿部门 | 民事审判庭
文字 | 沈南
图片 | 源于网络
原标题:《“从天而降的花盆”——高坠案件中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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