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报备,这些人被立案侦查!外地入(返)湘阴人员请及时报备
《湘江北去 潮涌湘阴——湖南湘江新区湘阴新片区宣传片》
清明节将至
清明小长假是人们春日出行
和聚会的高峰期
小编再次提醒大家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
岳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发出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
疫情防控工作的指令
01
各县市区防疫指挥部和乡镇(街道)防疫指挥部要组织党员干部、志愿者与村(社区)一道,上门入户宣传疫情防控政策,做好来(返)岳人员疫情防控服务等工作。
02
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村(社区)工作者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疫情防控要求,非必要不离岳,不组织、不参与聚集性祭扫活动。广大市民要积极动员在外亲属暂不返乡祭扫,倡导采用家庭追思、网络祭扫等方式祭扫。
03
外地来(返)岳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提前由本人通过湖南省居民健康卡“入湘报备”模块进行报备,或由亲友向目的地所在村(社区)报备。抵岳后主动接受核酸检测和相应健康管理,核酸结果检出前,严格落实个人防护,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
04
全市陵园、公墓要严格实行预约、分时、错峰、限流管理,并为群众提供网络祭扫、代客祭扫、云祭扫等便民服务。严格控制现场祭扫人数,每个墓位祭扫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
05
公众外出祭扫时要自觉服从疫情防控管理,错峰错时出行,规范佩戴口罩,主动配合测温扫码,保持安全距离,不扎堆、不聚集,有序祭扫,即扫即走,减少停留时间。不在酒店、祠堂、祖坟等地举办各类宗亲集会、聚餐饮酒等聚集性祭扫活动。
06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殡仪馆疫情防控工作,加密殡仪馆工作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引导逝者亲属控制丧事规模,落实规范佩戴口罩、扫场所码等防控措施。
请大家不要带有侥幸心理
作出欺瞒行为
否则后果非常严重!
真实案例:湖北一无症状感染者隐瞒行程导致疫情传播
2022年3月23日,崇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崇阳县天城镇方某(女,36岁)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经调查,3月15日下午,方某乘坐私家车从上海市嘉定区(中风险区)返回崇阳,故意隐瞒行程,未向户籍地村委会、居住地社区主动报备,末遵守疫情管控要求及时落实集中隔离,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影响恶劣。方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方某正在医院住院隔离治疗,待隔离治疗结束后依法处理。
真实案例:无锡一男子,隐瞒疫区出入史,违反防控措施
2022年3月30日,无锡市在“应检尽检”人员核酸筛查中发现孙某顺(男,24岁,现居住江阴市徐霞客镇)检测结果呈阳性,目前已被隔离治疗。
经调查,近日,孙某顺多次驾车往返中高风险地区,隐匿行程轨迹,未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且未按照《无锡市疫情防控第78号通告》《无锡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要求落实居家健康监测,仍多次外出,致使新冠肺炎有严重传播危险。 孙某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有这些违反防疫相关规定的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真实案例:30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发布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案例,3名大货车司机被查
案例一
2022年3月29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进行行程报备的省外返牟人员刘某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车于3月23日从烟台出发前往上海、浙江等地运货,于3月27日返烟抵达牟平家中。3月29日,刘某某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经诊断系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期间未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行程,并未按照有关要求落实疫情防控的相关措施,违反了烟台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控措施的通告》之规定,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五款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遂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二
3月29日10时许,牟平公安分局联合区交通运输局对辖区一运输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司机公某某、荆某某于3月25日驾驶货车到威海环翠区送货,返烟后未第一时间向所在村委、社区报备,存在疫情传播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二人治安处罚。
真实案例:江西多起肆意违反防疫规定情况
案例一
2022年3月23日,经公安机关调查,瑞昌市新冠肺炎感染者徐某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故意隐瞒其行程及接触史,造成疫情传播。瑞昌市公安局于3月23日对其立案侦查,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2022年3月22日,南昌市新建区两名群众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强行冲卡,严重妨害了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两人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三
2022年3月18日,南昌县某村民在微博中编造了一条:“南昌核酸检测插队导致打死人”的信息,并发表了相关不实言论,引发大量人员的浏览和转发,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被公安机关查处后,该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达了悔意,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10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责令删除不实信息,及时消除了不良影响。
案例四
2022年3月17日,南昌市西湖区某麻将馆经营者明知政府发布了严禁麻将馆营业的通知的情况下,仍然照常营业,导致多人聚集,并不佩戴口罩,存在疫情传播的巨大风险,经有关工作人员劝阻仍不停止经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10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疫情面前
没有一个人可以置身事外
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但如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
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再次刊登
防疫期间的30种违法违规行为
及法律后果
希望大家谨记,切勿以身试法
1
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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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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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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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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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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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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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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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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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9、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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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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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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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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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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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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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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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2
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经济管理秩序行为
16、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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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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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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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
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管控违法犯罪行为
19、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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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
20、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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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1、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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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2、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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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2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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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4、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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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
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5、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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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6、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制售或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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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
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8、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
▼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29、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在出入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
▼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0、对输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警方提醒!!
多一份理解 多一份安全
请广大群众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警方将依法追究责任,推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END
来源:湖南日报、岳阳日报
责任编辑:许姝琳
三审:李栋 刘光辉/徐志敏 周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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