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女子去药店买退烧药,发现价格标签有三层!

  广东深圳,一女子去药店买退烧药,花费了35元钱,万万没想到,撕下价格的标签后,竟然还贴着两层标签,分别是25元、15元,整整涨了3次价,而令女子更为无语的是,在另一家药店,这个药只卖18元。

  据悉,事发当时,女子准备买一个品牌的退烧药,药店表示没有后,又给女子推荐了一个陌生的药,称也是退烧用的,女子将信将疑,但还是花费35元买了。

  买到手以后,女子担心这个退烧药的药效后,便准备去另外一家店买,买的时候随口问了这个药的价格,对方竟然说只需要18元,之后女子回家后准备撕价格标签,就发生了这样的事。

  

  目前,女子已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案件尚在进一步办理中。

  1、疫情期间,因为运输成本增高,药品有些许的涨价是可以的,比如从15元涨到18元,就是一个合理的区间范围,但涉事的药店,竟然从15元涨到35元,整整涨了1倍还多,这就明显不合理了,店家的行为,已经不能仅用道德来谴责,而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2、《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也就是说,虽然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但也必须符合最基本的公平原则,这种公平原则依据于过往的交易惯例,以及同一个地区对同一件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就本案而言,退烧药在疫情期间,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是市场的正常反映,但从另外一家药店的销售情况来看,明显销售价格是畸高的。

  此外,按照《价格法》规定,对于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药品在我国带有典型的公益性质,政府是有权利指导定价的,如果涉事药品明显超出了政府的指导定价,则需要给予相关的处罚。

  按照《价格法》第39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药店被行政处罚后,是否还需要对女子进行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药店违反《价格法》的同时,也侵犯了女子作为一个正常消费者的权益。

  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造成损害暂且不讨论,退赔多余的价款肯定是需要的。

  4、药店的行为是否涉嫌欺诈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有网友认为,药店将原本15元价格的药,以35元的价格销售,是典型的欺诈行为,但个人认为,药店的行为虽然不可取,但是否构成欺诈,还是有待商榷的。

  关于欺诈消费者,必须要求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处分财物,就本案而言,女子自始至终都不知道药品的真实价格,也并非受到了欺诈,而支付财物,所以店家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