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期延长!2023年2月28日!
12月即将来临,又一批政策新规将实施!财小加对此进行了整理,帮助企业及时掌握政策动态!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这项费用”,不少地区发布实施了最新政策!企业又可以暂缓缴纳了~
另:12月征期不延期!以15日为准(部分地区因疫情原因可能存在延期),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
01
征收期延长!2023年2月28日
1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的通知》
其中明确:
1)将重庆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的征缴期限延长到2023年2月28日;
2)在集中征收期内参保并完成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在2023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此外,广州:
2022年11月29日,广州市税务局 市人社局 市医疗保障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长2022年11月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其中明确:
1)用人单位在2022年12月20日前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1月社会保险费的,视同正常缴费,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在2022年12月20日前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视同正常缴费,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北京:
2022年11月21日,北京市人社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其中明确:
1)北京市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眼高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于2022年底到期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最后补缴期限由原来的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延长至2023年年底缴清;
2)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在2023年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湖南:
2022年10月27日,湖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其中明确:
1)延长缓缴费款清缴期限。按相关规定实施阶段性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限届满后,原规定的6个月内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前予以缴清;
2)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采取一次性、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厦门:前期实施的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缓缴部分的缴款期限,全部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其实早在9月19日,人社部 发改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就曾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早已明确: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地区正逐渐落地实施,企业若不清楚具体情况,建议及早询问当地人社部门。
02
不延期!12月征期日历请查收
01-15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烟叶税
01日-31日:申报缴纳2022年度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次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次缴纳)、印花税(按次缴纳),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
1. 个人养老金可以申报扣除了
缴费环节,按12000元/年限额扣除;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税;领取环节,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这里了解:个人养老金如何在个税APP申报扣除
2.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倒计时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倒计时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 航空、铁路运输相关政策,倒计时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5. 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倒计时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 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倒计时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7.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倒计时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8. 新购置设备、器具优惠政策,倒计时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9.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倒计时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10. 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倒计时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
11. 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倒计时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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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开始实施的政策新规
部分地方政策新规:
1. 北京 - 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北京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本市参保人员须通过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完成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备案,方可享受家庭共济相关待遇。
2. 北京 - 10个办税缴费应用场景集中推出
近日,北京税务集中推出10个全新的办税缴费应用场景,其中多数依托电子税务局展开,在通俗易懂解读办税变化的同时,全景展现本市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两点成果。
3. 河北 - 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
《河北省优化行政审批条例》、《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12月1日起实施,明确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告知承诺制改革力度,建立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
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次要申请材料欠缺,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实行容缺受理。
4. 广东 - 部分地区正式实施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
深圳、东莞等地印发了《关于实施
5. 江苏 - 免费向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12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等八个方面的服务被纳入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范围,将免费向社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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