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在路边小便,被判15年有期徒刑,并送往新疆劳动改造!
该案件发生于新《刑法》修订之前,是一个关于流氓行为的一个典型案例。
当时的《刑法》有这样一条规定: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后,又颁布了相关特别刑法,将这条罪名的最高刑提高到了死刑。
但是,由于流氓一词的含义太广,而且与道德息息相关;因此,无论最高司法机关如何进行详细规定,都无法完全定义流氓行为;再加上“其他流氓活动”的这个开放性规定,致使流氓罪处罚范围非常宽。
当时,社会上流传着这么一种说法:“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
这句话是非常有道理的,因为流氓一词的含义太广,法律法规又无法进行完全罗列,以至于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套用,给了执法人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当时,几乎所有的不轨行为,都可以被解释为流氓行为。
比如:
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的一名小伙子王某,看见迎面走来一名年轻漂亮的女孩,就与同伴打赌,他敢上去亲女孩;同伴不信,以为他在吹牛;谁曾想,当女孩经过他们的面前时,王某真的上前去亲了一下过路的女孩;结果,王某因流氓罪,被法院判处死刑。
二、一位男青年,只是为他的女友拍了一些穿着比较暴露的照片;谁曾想,也触犯了流氓罪的规定,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死刑;其女友,也被以共犯论处,被法院判刑。
可见,流氓罪在当时的环境,有多可怕?稍有不慎,就会粉身碎骨,穿着不能暴露;否则,也涉嫌犯罪,甚至会丢掉性命。
三、一位青年,因酒醉,来不及找厕所或者醉得忘乎所以,就索性在路边小便;结果,也被执法机关认定为流氓行为,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将他送往新疆,进行劳动改造。
可以说,在当时的环境,是谈流氓色变,不是谈虎色变;流氓比老虎,更可怕!
也许是这条规定的弊端,已经到了非改不可,或者已经不再适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又或者人们的素质和道德修为,有所提高了吧!
1997年3月14日,新修订的《刑法》,流氓罪,被取消;将流氓罪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等罪名;同时,还废除了这些与流氓罪相关新罪名的死刑和无期徒刑。
这是值得庆幸的事情,不然的话,现今这么多猥亵案件,不知道会有多少人,被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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