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苗&未保丨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应知应会知识(8)
(来源:三亚民政)
原标题:护苗&未保丨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应知应会知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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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法律援助服务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工作要求有哪些?
A:
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第九条,要求包括:
(一)法律援助承办人员需要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以一次、全面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建议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推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以保证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向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释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协助未成年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三)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于庭审前向人民法院确认案件不公开审理。
Q: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的情形有哪些?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四条包括: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Q:
未成年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如何规定的?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Q:
什么是法治副校长?
A: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法治副校长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
END
来源: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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