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学者:3招教你辨出N号房里的恶魔!

  

  

  

  

  如果有人告诉你,可以依赖类似摸骨、相面这样的手段,找到潜藏在人群中的犯罪者,你会相信么?

  大部分人听到这个说法或许都会翻白眼。拜托,已经二十一世纪了,这种听起来就很荒唐的方法,连以胡编乱造见长的肥皂剧都不敢这么拍。

  

  图/《千谎百计》

  但是实际上,在第二次工业革命轰轰烈烈展开的19世纪末,这一套理论曾经在欧洲大行其道,被不少早期的犯罪学者奉为圭臬,甚至一度被视作是“进化论在司法界的准确适用”、“现代科学给社会公正的一记强心针”。

  那这样的方法有效么?它们能够帮助我们识别潜在的性犯罪者,进而规避危险么?

  

  “天生犯罪人”存在吗?

  19世纪下半叶,一名曾经担任过军医、狱医和精神病院院长的意大利法医学教授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下,参与了当时意大利臭名昭著的土匪头目维埃莱拉的尸体解剖。

  他在死者的头颅枕骨部位发现了一个明显的凹陷,而这一特征,与一些低等哺乳动物存在高度相似性。

  龙勃罗梭受到这个启发,通过对监狱中囚犯的观察和人体测量,写出了他的代表作《犯罪人论》。

  

  在书中,他提出了自己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犯罪者在生理和心理上不同于常人,在他们身上普遍存在向着低级原始人类蜕变的返祖现象。此外,龙勃罗梭相信犯罪行为有遗传性,直系血亲有犯罪史的家庭更容易孕育出犯罪的后代。

  在这个基础上,龙勃罗梭还勾勒出了天生犯罪人的生理特征:

  诸如扁平的额头,头脑突出,眉骨隆起,眼窝深陷,巨大的颌骨,颊骨同耸;齿列不齐,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头骨及脸左右不均,斜眼,指头多畸形,体毛不足等。

  

  △龙勃罗梭在书中举例的罪犯相貌

  他还提出了诸多心理异常指标,限于篇幅,在此就不一一征引了。

  随着人类自我认知的深入,人们渐渐认识到了“天生犯罪人”理论的荒诞不经。这一理论受到了广泛的质疑,终于渐渐偃旗息鼓,在犯罪学领域内褪去了热度和光环。

  但是近些年来,诸如马加爵杀人案等几起个案中,罪犯样貌与“天生犯罪人”理论中一些标准的偶然重合,使得人们又对这个故纸堆里的理论重燃兴趣,更有人利用公众对犯罪的恐慌提出“骨相鉴别犯罪说”、“犯罪面相说”这样看起来简单明了,实际武断草率的伪科学来哗众取宠。

  

  笔者随机询问过不少朋友,想了解多数人提到性犯罪者时,脑海中会浮现出什么样的形象。得到的答案中,大多数描述虽然略显相互矛盾却又高度集中,几种高频率出现的形容包括:猥琐下流、强壮蛮横、性欲高亢,处于持续的性不满足状态下……

  这从相当程度上代表着社会公众对于这个游离于社会伦理与规则以外的群体的刻板印象,但这些印象真的准确么?

  

  图/《心灵猎人》

  答案是并非绝对如此。

  无论是近来打破新冠肺炎霸屏局面的韩国“N号房”系列性剥削丑闻,还是国内耸人听闻的数起“地窖性奴案”;无论是白银连环杀人案,还是留美女访问学者遇害案,这些案件里,犯下强奸、强制猥亵等罪行的犯人并不都如社会刻板印象里那样猥琐、凶暴、乖戾、粗鲁不文。

  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得人畜无害,有的甚至看起来彬彬有礼,中规中矩,使人甫一接触就心生好感。

  

  △“N号房”主犯赵周斌曾说:

  “性暴力常发生在亲戚间,要警戒”

  除此以外,这些人对性的痴迷程度也使得我们意外,统计和调查证明,大部分性犯罪者并没有性瘾,只有极少部分人实施性犯罪的根本动机是为了缓解持续的性不满足。

  平时看来,他们就是社会生活中的普通人:勤勤恳恳的快递员、沉默寡言的网约车司机、偶尔去酒吧夜店找艳遇的大学生、在公司谨慎低调的职员,甚至是隔壁小卖店里低眉顺眼活了大半辈子的老爷爷……

  事实上,现代人类学、遗传学所取得的进展,都证实了犯罪人较之于正常人而言并无显著差别,也没有人种、遗传基因方面的变异,现实生活的确没有影视作品里那么跌宕起伏,性侵案件也往往不过是一些有犯罪风险的正常人,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脱轨出格的结果。

  而目前那些宣称能够靠着一两项指标,便能简单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实施性犯罪风险的方法,从实质上不过是“天生犯罪人”理论的借尸还魂罢了。

  

  潜在性犯罪者的特征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性犯罪完全无迹可寻。

  强奸、强制猥亵这样严重的性侵害类刑事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失范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会在思想、行为等等方面留下蛛丝马迹。

  说来讽刺,但笔者认为,要想识别一个人是否具有潜在的性犯罪风险,需要建立在对其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和了解的基础上,听其言、观其行才是筛查性犯罪者颠覆不破的金科玉律。

  

  图/《心灵猎人》

  一是对性行为的错误认知。

  正常的性行为应该是两情相悦的产物,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揭示了强奸行为的实质,即在对方不情愿的前提下,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对价(编者注: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与女性发生性关系。

  在性犯罪者的心理世界存在一种本质错误,就是认为性行为是有对价的,而这种对价并不一定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层面的(“我关心她,她就要和我好”),甚至还可以是从根本上不成立的(“她打不过我也跑不赢我,她没得别的选择”)。

  

  图/《神秘肌肤》

  这种错误的来源,可能是家庭教育的灌输,也可能是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在以往的案件中,为数不少的性侵犯罪者有过性交易的经历,这种经历和负面影响使得他们对性行为可以通过交换而来的错误观念进一步固化,逐步形成性犯罪的心理动因。

  二是性别歧视和自我为中心。

  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客体只能是女性,抛开其受人诟病的保护范围过窄之争不谈,本文只讨论男性强奸女性这一最为普遍的性犯罪情形。

  在对大量的在押罪犯进行访问后,犯罪心理学者发现,多数人在访谈中都反复做过“自己的生理冲动一时难以遏制,进而导致头脑一热”的表述和辩解;而在强奸杀人案件中,凶犯也往往会做出“杀人是因为被害人激烈反抗”的表述。

  

  图/《韩小姐》

  在上述两类表述中,他们在无意之中暴露出了内心真实的想法:

  犯罪者认为,自己的性冲动与欲望优先于受害者的性自主权乃至于生命权,受害者应该配合和服从于他们的欲望,她们抵抗与拒绝是不正当、不应该的。

  进一步探究这种想法的根源,恐怕一方面在于对受害女性乃至于全体女性的歧视、贬低,另一方面也和根深蒂固、散发着腐朽气息的男权思想和大男子主义残余不无关系。

  三是自我认知障碍导致的偏执。

  2016年8月,案发已将近30年的白银系列杀人、强奸案件告破,案犯高承勇如今已然伏法,但这个看起来貌不惊人,闲暇时爱好书法,养育了两个孩子,被乡人目为“大孝子”的西北男人,却在二十多岁到三十多岁间顶风屡屡作案,杀人性侵无恶不作。

  

  △高承勇在庭审现场

  而近来发案的“N号房间”案件主犯赵周斌则投身公益,学业优秀,日常看来毫无戾气,直到案发,人们才能将这个正能量的青年与在网上对一众女性生杀夺予、残酷役使的“博士”联系起来。

  笔者之所以将二者放在一起说,就是因为两个人除了都是性犯罪者外,还有一项共同点,就是均存在难以克服消解的执念。

  高承勇的执念是其多次参加高考和飞行员考试均名落孙山,导致自己一生没有文化,被生活的穷困所压迫。而赵周斌的执念则是自己没有修长挺拔的身材,这让他产生了强烈的自卑感。

  

  执念其实普遍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世界,但上述两人的问题在于,他们把自己的不幸以偏概全地与某些事件联系起来,这就逐渐达到了现代心理学中“偏执”人格障碍的程度。

  偏执人格障碍在临床中往往会形成挫败感,而挫败感则与攻击性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的这些因素和特征不是刚性指标,并非一旦符合,则势必会成为性犯罪者。

  但正如前文所述,性犯罪者也是正常人,与你我他相比并无质的区别,在生活中遇到的人部分符合上述标准并不需要恐慌,只需要加以适当的警醒和防范即可。

  P.S. 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作者

  

  张简

  学者,专注犯罪学、刑事司法领域侵害人身权利犯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