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男子陪未成年朋友抢劫另一未成年人244元 分到15元获刑
2001年出生的杨某在2020年8月,和自己未成年人的朋友吴某等人,抢劫了另外一名未成年人张某,吴某用手机转走了张某244元,后来分给杨某15元。北青-北京头条记者2月26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6日晚,吴某(因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称与张某(系未成年人)有纠纷,邀集被告人杨某一起去教训张某,从张某身上搞点钱。当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与吴某及其另外几名朋友在长沙市芙蓉区某小区门口拦住张某,将张某带至附近的一个小巷子内。
杨某用拳击、用脚踢张某,吴某抢走了张某的手机,并逼迫张某告知微信支付密码。吴某通过扫描收款二维码的方式,将张某微信零钱中的244元转账至自己的微信。被告人杨某电话联系朋友吴某1(系未成年人)到达现场。因张某微信中余额太少,吴某、杨某想从其手中搞到更多的钱,又担心被他人发现,遂将张某带至小区废品站旁边一条偏僻的小巷子里,吴某在废品站旁捡起一根木棍,用木棍击打张某的背部,要求张某在8月7日0时前找朋友借到800元,否则要他好看。杨某则伙同吴某1从杨某家中拿出一把武士刀(长约97厘米)后回到现场,杨某用该武士刀的刀背击打张某的肩膀,要求张某给钱。吴某、杨某发现张某用手机向朋友求救,吴某、杨某、吴某1围住张某后对张某拳打脚踢,随后吴某、杨某等人逃离现场。事后,杨某从吴某处分得15元。
2020年9月7日20时许,被害人张某报案。2020年9月8日,杨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后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劝说同案吴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吴某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损失,张某的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劝说同案犯向公安机关投案,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付垚 实习生 霍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