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卖淫为名义实施诈骗,团伙四人竟全是未成年人
陕西咸阳,发生一起令人不齿的案件!一名民警在查办一起嫖娼案件中,警觉地发现一起诈骗线索,而这个诈骗案件是以卖淫为外衣。经过摸排、调查,当地警方确定了涉案人员的身份,在一处民宿内,将涉案四人全部抓获。
但他们的身份却让警方吃惊,全部都是未成年人。四人由两男两女组成,经过事前商量,男孩潘某、女孩付某负责联系嫖客并开好房间,女孩王某扮成失足女到酒店与嫖客进行交易。
交易之前,王某要求嫖客先行支付嫖资,然后让嫖客去洗澡。趁洗澡的间隙,王某跑出酒店。如果遇到不洗澡的嫖客,王某便找其他理由逃出房间。潘某与另外一个男孩蔡某在酒店外接应王某。
钱款到手之后,四人进行了分配。而嫖客由于惧怕被追究违法行为,也不敢报警,他们四人屡屡得手。要不是前面的线索,不知道他们会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走多远。
将四人抓获之后,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当地警方又抓获一名嫖娼人员。目前,本案仍处于深挖办理中。(来源:陕西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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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问题:(1)为何警方认定四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而非盗窃行为?(2)既然嫖客是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为何仍然构成嫖娼违法行为?
1.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自以为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前述定义,我们可知诈骗着重于“骗”,盗窃强调“窃”,落脚到具体行为上就是违法行为人是如何取得的他人财物。如果是被害人主动给予的,那就是骗;如果是趁被害人不注意拿走,那就是窃取。
在本案中,王某他们虚构与嫖客发生关系的事实,使嫖客陷入认识错误。嫖客基于信任王某与自己发生关系向其主动支付了嫖资,并非王某趁嫖客不注意将钱款拿走。所以,王某他们实施的是诈骗,当王某收到嫖资时,他们的诈骗行为已经完成。
诈骗罪是严格的数额犯,只有行为人诈骗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而陕西地区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由于四人是未成年人,除了前述犯罪数额因素,还要考虑他们实施诈骗时的年龄,有没有年满16周岁。只有他们年满16周岁且诈骗了数额较大的财物,他们才涉嫌诈骗罪。
2.嫖客身为被害人,为何仍然构成嫖娼违法行为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构成卖淫嫖娼,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合意;(2)双方已经谈妥价格或实际支付金钱、财物;(3)已经发生关系或着手发生关系。
而存在争议的就是第一个条件,有的网友认为王某一方并不是真的想与嫖客进行不法交易,双方实际上没有达成合意。所以,嫖客不构成嫖娼。
私以为,王某一方在进行不法交易时存在真意保留的情况,表现出来的意思是与嫖客进行不法交易,内心的真实想法是诈骗嫖客钱款。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真意保留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处理规范,即存在前述情况、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有效。
同时,站在嫖客的角度,他实际上也是认为与王某他们达成了卖淫嫖娼的合意,认为自己要跟王某进行不法交易。嫖客的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之处。
但如果嫖客积极报警,他们极有可能不被行政处罚。这是因为嫖客并未与王某发生关系,要从轻处罚,处罚是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嫖客选择报警,他就会如实陈述,会被减轻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所以,如果有的网友遇到本案这样的“仙人跳”,大家一定要及时报警,免得事后被追查出来再被行政处罚。
3.本案的发生不仅让大家洁身自好,不能从事违法乱纪的事情。同时也让广大家长注意子女的成长状况,保持与子女的沟通,了解子女的异常,保证子女在正常的轨道上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