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定义「学生欺凌」
天下苦《刑法》久已,而《未成年人保护法》背黑锅长已!
每一次校园霸凌或者未成年人犯罪,基本上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会受到口诛笔伐。如文章 法律锐评|14岁以下是否应负刑责?所述。
为啥?因为惩戒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基本没啥可供操作的条款。
要惩罚,还得看《刑法》
但刑法对14岁以下的违法犯罪是免责的,14-18岁是法定减轻,所以,每次出现未成年人霸凌或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大家一边骂骂咧咧又无可奈何,相关案例可见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
这种情况高层当然关注到了,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完善了涉未成年人犯罪。
高层的意思也很明确: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如文章 新规解读 | 12至14岁犯故意杀人等罪将负刑责,实践意义何在? 所述。
这应该算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一个比较合适稳妥的补充修正。
新法速递
2020/11/1
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
相关专家指出,新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到欺凌范围,概念的界定更加精准,同时明确规定了学校要有防控与处置机制,但学校防控欺凌的工作制度如何建立,还有待于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明确并出台配套规定。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这样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当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时,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而增加法律责任,才能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具有威慑力。
校园暴力一直是一个很沉重的话题,每每在网上看到校园暴力的新闻都感觉到很气愤却又很痛心。
其实,很多孩子的恶意,往往比成年人更可怕,因为成年人有时候会有顾虑,会有底线,但是还在却不知道什么是底线。他们把自己当成无知的孩子,他们把开心当成自己的底线。
“一中学女生被连扇耳光、踹身体长达5分钟”、“一初中女生被扒光上衣拍照”、“一12岁男生因拒绝交保护费被殴打至脾脏破裂”……
在孩子们的世界里,长得丑、身上有味道、长得好看等等,这一切都有可能成为被欺负的理由。
其实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学生都曾经历过校园暴力,不管程度严重与否。但是大多数的欺凌最后都不了了之。
也许那个被欺凌的人受不了转学了或者远离自己的家乡;也许那些霸凌的孩子家里赔点钱或者转学去到一个新的环境,甚至于多年以后他们都不会记得当年那个受到伤害的孩子。
学校想要息事宁人、家长认为是小孩子之间的玩闹,大人们的冷漠,让这些正在遭受暴力的孩子们感到更加绝望。
本以为自己能够得到帮助,可是却被一句“小孩子的小打小闹而已”带过,这样只会把孩子推入深渊。
他们也许会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也许会在痛苦中挣扎,也许会选择以暴制暴,但是不管是哪一种,都没有哪一方是胜利者。
校园暴力不能只是一时的新闻热点,它应该受到社会的正视,我们要勇敢面对它,不要再把它当成是孩子之间的小打小闹。
我们不愿再看到学校的推卸责任、家长的后知后觉,我们不要等到悲剧发生了再反思。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可以被饶恕的犯罪。
好在社会是会进步的!
学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每个人的必修课,生而为人,愿你们善良,也愿所有的孩子都能被这个世界温柔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