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诱杀女孩孕妇」新生儿子被拒绝抚养等与案情无关的家事,是否有悖新闻伦理?
「孕妇协助丈夫诱杀好心女孩」事件在 2013 年 8 月 9 日的新闻重点是:· 涉案两名嫌疑人的父母均拒绝抚养新生男婴· 「孕妇」妹妹被退婚· 弟弟被生意伙伴中止合作新闻链接:黑龙江诱杀女孩案孕妇产下男婴 双方老人拒抚养这些事件似乎已经超出了「案情」的范畴,属于嫌疑人的「家事」、「隐私」,这些情况是不是不应当被披露给公众呢?
这个纯粹活该,不夸张的说,这个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该生出来,生出来要用千百倍的努力才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在现在中国这个环境下,这种问题就不能有太多的“法律精英”来过问,去看看评论下的圣母们,居然让被害人父母收养那个孩子,这是韩剧看多了吧,脑残太多。
回答问题:这个媒体实在采访嫌疑人的「家事」,这些情况都是嫌疑人的亲戚自己透露的吧,和隐私何关?报道和渲染用词楼主是否应该斟酌一下,这给人误导。
说我木有法律精神,法盲或者思维简单幼稚可笑也罢。
我只回一句话:阁下,我常常发现原始部落法律,即报复法,是最符合上帝意志的法律。
=========下面例子是想说,我们有时是不是对恶太过宽容了================================
日本一个被判死刑的案例
日本未成年人死刑的真实案例:死刑的意义就在这里
这是一个日本第一个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案例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县光市发生一件残忍的凶杀案。当时23岁的本村 洋先生于晚间七点左右下班返家,发现大门没有锁。
进了家门之后,四处不见妻子跟11个月大的女儿夕夏的踪影。家里一片凌乱,不安的本村洋先生开始在不算大的家里找寻妻女的踪迹。最后在收纳棉被的柜子里面,发现妻子半裸而且已经变僵硬的尸体。
本村洋先生马上报警,警察抵达之后,在收纳柜最上层的地方,发现用塑胶袋包着,当时才11个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尸体。
1999年4月18日,警方逮捕当时刚满18岁一个月的少年(日本法律规定20周岁为成年)。根据犯人的供述,他于4月14日当天下午两点左右,乔装成排水管检查的工人,按门铃顺利进入被害人家中。
目的只有一个-强奸被害人。少年将本村弥生压在身体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于是动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弥生窒息死后,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被害人双手綑绑, 并在口鼻处也黏上胶带(预防被害人"万一"又苏醒), 对死去的被害人进行尸奸。
当时11的月的婴儿夕夏一直在妈妈的旁边哭泣不休,少年将婴儿抛往别处,可是婴儿还是挣扎哭着,往已死去的母亲遗体处爬去。
兽性大发的少年怕婴儿的哭声引起邻人的注意而坏了他的好事,于是将哭闹不止的夕夏从母亲遗体旁边拉开,重摔地面数次之后再用绳索勒毙。
虽然加害的少年当时未满二十岁,可是所犯的案情残忍重大,山口县的少年法庭决议将全桉移交山口地检署审理。第一次开审议庭时,本村洋 先生抱着妻女的遗照出庭,却被法官阻止。
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加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绪。
是的,你没有看错,当时主审的法官确实是这麽说的。因为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加害者的心理情绪。
开庭时,犯人 福田 孝行 穿着拖鞋进入法庭,辩护律师推推他的手示意, 福田这才对着被害人家属的方向鞠躬,说了一句:「真是对不起,我做了无法宽恕的事。」
这句"对不起",成为之后法官认定犯人"已经有悔改意思"的参考。
杀了两个人,只要事后表现出"我很抱歉"的样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后就可以得到宽恕。
本村 洋 先生不断的跟法官抗议,最后,法官准许他带遗照进去,条件是必须用黑布将照片盖住才可以。当时一审下的判决是 - 无期徒刑。跟台湾类似的是,日本并没有真的无期徒刑。尤其当时的少年身上有着少年法保护,顶多关个七、八年(表现良好的话)就可以出狱。
当时被告的辩护律师,竟然在法官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 对着旁听席的被害家属,比了一个"胜利"的手势。
本村 洋 先生在判决之后招开记者会,他是这么说的:
「我对司法很绝望。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司法重视的是加害人的人权。被害者的人权在哪儿?被害家属的权益在哪儿!?如果司法的判决就是这样,那不如现在就把犯人放出来好了,我会亲手杀了他!!」
记者会结束之后,本村先生走进担任本命桉的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吉田先生戴着银框眼镜,个性沉稳内敛。
平时给人一种酷酷的感觉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愤怒颤抖的声音对着本村先生说出自己的想法,这突然的举动 让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检察官说:「我自己也有个年幼的女儿,无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将一个还不会走路却拼命的爬往母亲身旁的婴儿,抓起来往地面重击然后残忍杀害。如果 司法对这样的人无法做出严重的惩戒,那还要司法做什么?我绝对不认同 这样的审判结果!!一但你屈服于这样的审判结果,以后这个案子就会成为法官判案的基准。我绝对不容许!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对意见,我也要 控诉到底。就算失败一百次我也要试第一百零一次。本村桑,让我们一起为推动司法改革而奋战吧!」
吉田检察官的这番话,让本村先生的脑海里第一次浮出"使命" 这两个字 。
为了不让妻女宝贵的生命就这样白白的牺牲,本村先生决定,今后他要扛起改变司法的这个使命。
走出吉田检察官的办公室之后,本村桑从宇部机场搭飞机前往东京羽田机场,参加日本朝日电台的热门新闻节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现场演出。
自从"使命"这两个字浮现在脑海之后,本村桑决定透过电视传播媒体向一般社会大众表达自己的主张,让社会大众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当天晚上十点半,本村先生准时的出现在「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节目上。
脸上的表情已经没有中午开记者会时的激动,或许他已经意识到 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静客观的对着全国观众作诉求。
他说:「在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我知道的范围之内,关于被害家属权利的部分,什么都没有。不但没有权利这两个字,就连被害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
现状是这样的:“ 国家独占了刑罚权,居于强势位置的国家(政府)裁决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着许多法规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权利。可是在这样的体系之中,完全将受害者及其家属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带妻女的遗照出庭,也被阻止。 」
本村桑的诉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应。当时的总理,小渕恵三,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
「法律对于无辜受害者的救济跟保障很显然是不够的。身为政治家的我们,对本村桑的情境跟诉求不容忽视!」
在回应的11天后,小渕总理因为脑梗塞紧急送医、不幸于5 月14日逝世 。可是在他过世前两天,「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 「改正检察审査会法」这三个法案在国会全数通过。
本来只能在旁听席上旁听的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属,以后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像本村先 生一样的犯罪被害者的声音,开始被司法正视。
检察官不服第一审无期徒刑的审判,决定继续上告广岛高等裁判所(法院 )。
2002年3月14日,广岛高等裁判所将检察官对被告求处极邢的控诉驳回。
理由是:“犯人当时才刚满18岁又一个月,思想尚未成熟,顾及被告未来还有无限的可能性。 对于将来,不能论定犯人完全没有更生的机率,所以驳回检方死刑的控诉,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
二审虽然又被法院驳回,可是检察官还是不屈不挠,决定继续上诉最高裁判所(法院)。
检察官得知被告在狱中曾经寄出几封信件给外面的友人。 于是挨家挨户的查访,终于探访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并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亲笔书写的信件。
对于自己犯下的强奸杀人罪,被告福田孝行是这么写的:
「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
被告福田孝行因为法律的保障,国家有义务提供替他辩护的律师,费用由国家全数支出。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这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师并非由国家提供,而是民间的律师团体自愿出任。本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被告福田孝行的辩护律师由原来的两人(自愿担任)增加为二十一位,规模之大, 堪称世纪辩护律师团。
这些辩护团律师成员们正是所谓的人权拥护者,以废除死刑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务。
至此,本来是一场单纯的凶杀案的审判 ,却被这群赞成废除死刑的人权派律师们当成表演舞台, 开始他们一幕幕卑劣可耻的表演活动。
第一、二审时,被告福田对于犯行的经过以及对受害人的杀意完全没有 否认也没有争论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开庭公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 师从原本的两人改成二十一位辩护律师团之后,突然全盘否定之前的供述 。
辩护团的主任律师 -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见被告时,被告向他宣称 当时他对受害人本村 弥生以及本村 夕夏并无杀意。之所以没有在一、二 审的时候提出,是因为被告当时的主张并没有被采纳。
世纪辩护团提出以下的主张:
被告福田的母亲是自杀身亡,被告因为渴望母爱,希望被母亲拥抱的慾望过于强烈,才会在见到被害人时情不自禁的抱紧被害人,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遗憾。被告并非是强奸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爱。
至于被害人死后还对被害人尸奸的行为,世纪辩护团的律师是这样辩解的:
因为被告福田认为,只要将精子送入被害人的体内,被害人就会起死回生。所以死后对遗体的性行为并非污辱遗体,而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至于用绳索勒毙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杀意。因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让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而已。」
世纪辩护团律师的结论是:
被告并非故意强奸杀人而是伤害致死。检察官那方因为想让被告被处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恶不赦的形象。
还好,检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给友人的信件做为证据。对照一审跟二审法官认为「被告未来仍然有无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经有悔改之意的说词」与福田被告寄出信件的内容,无疑是一大讽刺。
2008年4月22日,法官对被告一方的辩护主张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恶行重大处以死刑。距离命案发生时已经经过九年的岁月。
死刑宣判后的记者会上,本村先生并没有任何"胜利"的喜悦。
2002年审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本村先生曾经这样说过:
「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的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 ,打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奉献。一个本来十恶不赦的坏蛋,最后可能会脱胎换骨变成真诚努力的善人。
可是,国家社会却要夺去这位,已经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残忍 ,很冷酷,是不是?是的!无情的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的,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的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
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张,竟然在福田身上应验。一、二审判无期徒刑时, 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后就可以假释出狱。
写给友人的信件当中,充满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属的言论,
其中还有藐视司法的部分。
他写着:「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七、八年之后,等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的party欢迎我啊~」 你完全没有办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决之后,福田被告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的严重性, 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 很遗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
这就是犯案的代价之一好么~
让无辜的家人承受不必要的痛苦与压力, 罪犯在犯案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考虑到这个?
最有趣的是,在一个社会关注的案件之后;包括周围的人、媒体和观众在内的所有人都站在上帝的角度:
观众说,「活该,这个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该生出来」;你是上帝,所以你能无视一个生命的生存权利
孕妇的妹妹被退婚,弟弟被生意伙伴抛弃;因为那退婚的家庭和正义的生意伙伴们,手里都多了上帝大审判时审定罪的权力,你出身在罪人的家庭,所以你们都有罪
然后,媒体问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你们要不要收养这个小孩?」;除了上帝,谁还会在如此难过的时光里把这样的问题抛在这个不幸家庭的人里面
在公众事件面前,人们都巴不得站在制高点上看待问题,所有案中相关人士,都自动的变成待审的罪人。真是太狂拽酷霸屌上天了,这不就是我为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么!
回到问题:
这事儿变成这样,嫌疑人的家庭所面临的困境,确实是很值得作为公众话题进行讨论的,所以媒体纯粹的事实报道无可厚非。但媒体的关注不应当在嫌疑人家庭的成员,尤其是他们面对一些两难问题的抉择上,而是应该尽量淡化这件事情对于嫌疑人家庭成员个人生活的影响,虽然一些影响已经不可逆转。而社会和公众应该做的,是怎样能够更冷静和公平的看待嫌疑人家庭成员;尤其应该思考出解决方案,帮助刚出生的小生命能够健康成长。而对于这个新生儿的将来来说,不关注远比关注更有益。
至于媒体一些报道态度,有需求才有供应,可能远不止是新闻伦理的问题,而是社会伦理的问题了。
看完了@徐立人
的答案。我终于找到我困惑的地方了。
我也是被题主的“渲染式”的提问给误导了。
我是先看了几个答案,觉得怪怪的,才去看的报道。(其实不应该这样的...我应该先去看报道...自省...)
怪怪的原因在于,我一开始从题主的描述当中,我就默认为这篇报道是“媒体在利用隐私,制造噱头,生产夺人眼球的新闻”。我默认该报道是肆意扩大渲染嫌疑人的家庭的遭遇来制造噱头。
这让我开始对该报道产生反感(此时我还没看报道)。
然后我又看了若干答案,为什么大都说"该报道不是侵犯隐"。
我就更觉得怪怪的了。
后来,去认真看了一下报道。
发现,题主 在问题中 特别提出的三个关于嫌疑人家属的隐私 例子
我觉得该报道中 ,其实没有用大量的形容词去进行媒体审判和塑造一个”恶有恶报“”大快人心“的”恶人家庭都遭殃“的情况。
如,报道中双方老人拒抚养孩子6日下午,谭蓓蓓在桦南县人民医院施行了剖腹产手术,产下一名7.8斤重的男婴。随即,白云江的父亲白青林被请到桦南县公安局,商量孩子抚养问题。这是他第一次见到自己的亲家——谭蓓蓓的父母,但两家人自始至终未说话。白青林只有两个孙女,老人一直想要个孙子,可现在有了孙子,白青林却不想要了,“我今年66岁了,干不动活了,地包出去每年一万来块钱,老伴儿还有病,这点钱就够吃饭看病的,我们养不起,也照顾不了。”谭蓓蓓的父母,则以同样的理由——养不起,拒绝抚养这个孩子。孩子出生3天,白青林没去看过孩子,也根本不想去,“不看,伤心!”
——这一段报道中,第一段是记者对情况的客观描述。如“但两家人自始至终未说话”、“第一次见到自己的亲家”
——直接引用受访者的话:“白青林却不想要了,“我今年66岁了,干不动活了,地包出去每年一万来块钱,老伴儿还有病,这点钱就够吃饭看病的,我们养不起,也照顾不了。”谭蓓蓓的父母,则以同样的理由——养不起,拒绝抚养这个孩子。”“不看,伤心!”
谭蓓蓓妹妹:婚事黄了记者辗转了解到,在谭蓓蓓的山东烟台老家,她32岁的双胞胎妹妹按照计划,定于8月24日成婚。可是,7月24日,假装肚子疼的谭蓓蓓将胡伊萱骗回了家,欲实施强奸未得逞后,与丈夫一起将其杀害。当时的谭蓓蓓或许不曾想到,妹妹的终身大事毁在了自己的手上。此案发生后,轰动全国,不仅黑龙江,烟台当地媒体也做了报道,谭蓓蓓妹妹的男友一家看到报道后十分震惊,男方全家立即决定终止与谭蓓蓓妹妹的关系,取消婚礼。
——”记者辗转了解到“,虽然新闻来源模糊,但至少有所交代。
——”当时的谭蓓蓓或许不曾想到,妹妹的终身大事毁在了自己的手上。“,这个可以看成是记者的渲染。不过可能读者的情绪会引起不同的反应。比如,觉得恶有恶报,觉得同情,觉得活该,觉得悲哀,等等。
——”十分震惊“”立即决定“,这里也可以看成是记者的渲染,也可以看成是适当需要的形容词。
不过就这一段来说,我认为,并没有过度渲染受害人家属的隐私,尽可能客观描述了。白云江弟弟:小买卖难以为继据介绍,白云江的父母育有三个儿子,白云江排行老二。据知情人表示,20岁左右时的白云江在老家干过一段农活,后来,到县城和朋友做小生意。离婚两次后,白云江去了山东烟台,在当地一家公司做起了司机。白云江的弟弟在当地做一个维持一家人生计的小本生意。可随着哥哥案发,白云江弟弟的买卖干不下去了,据知情者表示:“我们这里地方小,他家出了这么大的事儿,全城都知道了,谁还能去捧他的场?谁还能跟他合作?”至于今后的生活怎么维系,白云江的弟弟一脸茫然。
——”据介绍“、”据知情人“、”据知情者“,同样为交代了新闻来源,不过比较模糊。
——知情者的话,读者可以认为是记者采访而来,当然,也可以认为是记者借知情者的口,说出记者想传达给读者的想法。
——“白云江的弟弟在当地做一个维持一家人生计的小本生意。可随着哥哥案发,白云江弟弟的买卖干不下去了 至于今后的生活怎么维系,白云江的弟弟一脸茫然。”
买卖干不下去了,我认为可以理解为客观的表述。
弟弟一脸茫然,我想,可以理解为记者想给这篇报道的结尾做稍微文学性的处理,同时,应该也能引起读者一些思绪吧。
报道应该说,是尽量做到了客观还原与案情相关的情况。@刘竹溪(而且罪犯/犯罪嫌疑人家属被社会排斥本身就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只是这个例子特别典型,有拿出来作为公共议题讨论的价值)@蕭瀟这事儿变成这样,嫌疑人的家庭所面临的困境,确实是很值得作为公众话题进行讨论的,所以媒体纯粹的事实报道无可厚非。但媒体的关注不应当在嫌疑人家庭的成员,尤其是他们面对一些两难问题的抉择上,而是应该尽量淡化这件事情对于嫌疑人家庭成员个人生活的影响,虽然一些影响已经不可逆转。而社会和公众应该做的,是怎样能够更冷静和公平的看待嫌疑人家庭成员;尤其应该思考出解决方案,帮助刚出生的小生命能够健康成长。而对于这个新生儿的将来来说,不关注远比关注更有益。至于媒体一些报道态度,有需求才有供应,可能远不止是新闻伦理的问题,而是社会伦理的问题了。
以上所说的,给了我很大的启发,表示感谢,也表示认同。
我觉得也是这个题目引申出来比较有意义的思考。至少对我来说是的。
简单回答题主的问题实际上,这些事件已经超出了「案情」的范畴,属于嫌疑人的「家事」、「隐私」,这些情况是不是不应当被披露给公众呢?
这些事情没有超出“案情”的范畴。
或者说,超出“案件发生始末、过程”,但是没有超出媒体应该适当予以关注的案件的后续影响的范围。
不涉及太多「道德」批判,单纯就新闻要素来说,媒体不是在「渲染无关的家事」,其实这些也是一条新闻和一个重大社会事件构成的线索。
1、罪犯是孕妇(新生儿母亲)这一身份本身就是很特殊的,而新生儿亲属拒绝领养这一行为,很可能会涉及到后续的判决和量刑,引发社会舆论(包括很多人想要领养的声音),所以不算「无关家事」。
2、如果新生儿亲属真的无人抚养,父母又要接受量刑,孩子就要被入孤儿院之类的机构,媒体此刻发声描述了新生儿所处境遇为社会大众所知,也算是履行其职能。
3、至于孕妇妹妹被拒婚,弟弟被生意伙伴中止合作,确实可以称作「新闻」,因为与案情相关,而且算是事件分支及造成后果,加上事情的特殊属性,其实是具有新闻性的。罪犯家属在社会上的遭遇,本身也是一个新闻角度,甚至可以做成比较深度的新闻调查。
4、但新闻首要任务是「报道事实真相」,新闻媒体不该有意设置前提(哪怕是「政治正确」和「道德高度」)通过刻意报道某些事件,以迎合和引导舆论走向。
5、@徐立人 的答案基本都是扯淡。附赠的青年文摘法律版块的文章更是跟本题所说事件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