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引产大月份孕妇有违基本人伦法理

  陕西安康一怀孕7月的母亲,在家人不知情中,于6月2日15时40分被强制引产。对此,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辩称,该孕妇属于政策外怀孕,通过该镇干部反复做思想疏导工作,同意终止妊娠。

  对此,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3日派工作组赴安康市调查该事件,并表示待查明原因后,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该委还于当日向陕西各市人口计生部门发出通知,再次郑重重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文明执法,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

  怀孕6个月以上就属于“大月份妊娠”,国家政策明确禁止大月份引产。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而言,7个月的胎儿已经成形,这个时候对其实施引产,无异于是对生命的故意谋杀。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母体中的胎儿到了一定月份,即为独立的生命个体,法律对其生命权进行保护。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对胎儿的权利进行规定,但从社会伦理道德上说,大月份胎儿也是应该受到严格保护的。

  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一政策在一些地方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种种偏差与过激现象,引产大月份孕妇便是其中的典型之一。有一些地方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采取侵害群众人身与财产权利的过激手段,在社会上引发了非议。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老龄化社会的来临,计生的总形势与30年前有了很大变化。不管怎样,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法治原则,不能以违法和侵权的方式推动此项工作。面对控制人口与保护个体权利的两难选择,我们应当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因为这是对生命的最基本尊重。毕竟在生命面前,其他一切都算不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