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5年!张家界立案监督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
近日,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监督立案的首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被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维持有罪判决。
毛某某因强奸罪被判5年!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邓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中,发现毛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与未成年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毛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强奸罪,而公安机关未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提出案件的侦查方向和要求。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对毛某某以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
2022年5月,毛某某因犯强奸罪经一审、二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数据分析,性侵未成人案件虽增幅放缓,但仍呈多发高发态势,直接影响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近年来,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持续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从严从重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以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为纲领,深入推进“利剑护蕾”专项行动,对此类犯罪“零容忍”,坚决打击犯罪绝不手软,让“潜藏”的罪恶无处遁形,有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立案监督法条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
关于依法严厉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犯罪黑手,有效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综合、有效司法保护,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省委统一部署,从2022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全省开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利剑护蕾·2022”专项行动。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零懈怠”,坚持有案必查、有罪必惩,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二、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前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继续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四、鼓励积极举报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的线索。对窝藏、包庇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五、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高发的重点场所、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开展专项排查,着力整治行业管理漏洞,有效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加强未成年人防性侵法治宣传,推动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大格局。
六、本通告所指的性侵害未成年违法犯罪,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10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
2022年5月20日
来源:武陵源检察、湖南检察一起随时随地了解张家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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