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1.請參閱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02)。

  2.根據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15),因飲酒致死的人數較另外兩大風險因素(即職業風險和非法吸食毒品)的致死人數總和高出30%。

  3.請參閱Centre for Health Protection (2014)。

  4.同上。

  5.有關數據來自曾使用衞生署學生健康服務中心的小四、小六、中二、中四及中六學生;這些學生於2015-2016學年的首7個月透過自行填寫問卷方式提供有關資料。

  6.其他年級的學生至少曾有一次暴飲經驗的百分比如下:小六學生:3.1%;中二學生:5.5%;及中四學生:7.9%。

  7.其他年級的學生每月至少暴飲一次的百分比如下:小六學生:0.9%;中二學生:1.3%;及中四學生:1.6%。

  8.根據香港大學的調查,49%曾經飲酒的小四至小六學生在8歲或以前初次飲酒,56%曾經飲酒的中學生在11歲或以前初次飲酒。香港理工大學的調查亦有相似的發現,在840名受訪的中三學生當中,38%受訪者平均早在11歲之前已曾飲酒。

  9.請參閱Department of Health (2017c)。

  10.該研究訪問了超過2 500名18歲至64歲的成年人,發現在每周飲酒超過3次的受訪者當中,64.8%報稱在18歲前初次飲酒。在每月飲酒少於1次或只在特殊場合飲酒的受訪者當中,64.6%報稱在18歲或之後才初次飲酒。請參閱Department of Health (2017a)。

  11.部分組織訂有自願遵循的作業守則,限制售酒予年輕人。舉例而言,香港零售管理協會在其同業守則中訂明,會員公司不得向18歲以下人士售賣任何酒精飲品。

  12.請參閱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14)。

  13.在英格蘭,任何人或商業機構(例如酒吧及超級市場)必須領牌才可出售或供應酒類。按照之前的酒牌制度,就售酒予未成年人作出規管的法例只適用於持牌處所。根據《2003年牌照法》,任何人售酒予18歲以下人士,不論出售地點,均屬違法。

  14.請參閱Health and Social Care Information Centre (2015)。

  15.請參閱Birdwell & Wybron (2015)。然而,根據Institute of Alcohol Studies (2016) ,相對於加強有關買酒最低年齡規定的執法行動,其他因素(例如負擔能力下降)而導致未成年人飲酒情況大減的可能性更大。

  16.年滿16歲或17歲人士在成人陪同下於用餐時飲用啤酒、葡萄酒或蘋果酒,不屬違法。

  17.年齡核實規定是發牌機構所施加的強制發牌條件,藉以貫徹4項發牌目標的其中之一,即"保護兒童免受酒精禍害"。

  18.請參閱European Commission (2013)。

  19.青少年禁酒計劃在2004年至2007年期間推行,定有多項目標,其中一項是減少18歲以下人士接觸酒類的機會。請參閱Holmila & Warpenius (2012)。

  20.在香港,衞生署最近推出"年少無酒"運動,與年輕人和家長團體、學界、醫護專業攜手合作,加強防止及減少未成年人飲酒的工作。"年少無酒"活動主要包含不同的核心計劃,包括推行以年輕人為目標的社區健康運動、以家長/市民為對象的全港大型宣傳活動,以及與不同持份者保持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