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成年人“打群架”被依法处置

  【简要案情】6月25日17时32分,某所接报警称,多人打架斗殴。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参与打架的9人口头传唤至所内调查处理。经了解,系马某某与刘某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马某某约刘某见面。17时许,马某某(男,16岁)带领邱某某(男,15岁)、王某某(男,15岁)、刘某某(男,16岁)、王某(男,14岁)、张某(男,15岁)与刘某(男,16岁)、史某某(男,16岁)、乔某某(男,17岁)在约定地点见面后,双方因言语不和互相殴打起来。  

  后公安机关对马某某、刘某处以行政拘留不执行并处罚款,对刘某某、邱某某、王某某、王某、张某、史某某、乔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不执行并处罚款。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伍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以案说法】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参加寻衅滋事、聚众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是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尤其是例如本案这种发生在学校周边的多人参与的打架斗殴案件,严重影响了学校的管理秩序,有着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妥善处理这一未成年人打架斗殴纠纷,以防导致不良后果,民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执法办案程序,通知监护人到场,在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搜集固定证据,预防各类意外事件的发生。同时,不断对涉案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对其父母强调家庭教育的首要责任,在震慑、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好地起到挽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