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 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犯罪要负刑责 | 法律热

  

  刑法修正案(十一):

  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犯罪要负刑责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频发,社会各界要求预防和惩戒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呼声非常强烈。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可以说是适应最新情况、回应社会关切的及时之举,也是惩治违法犯罪、扎牢法律底线的必要之举。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例1

  (一)神木少女被害案

  2018年11月19日, 陕西省神木市警方侦破一起故意杀人案,一15岁少女被同龄人强迫卖淫、打死。事发两个月前,15岁的张露从家里出走后一直未归,其父母开始了日夜不休的寻女之路。直到2018年11月20日,家人接到警方通知前往殡仪馆辨认尸体,并进行DNA检测,才确定张露已经遇害。网上曝光的一份疑似该案情况经过的信息提到:农历九月廿三日下午四时许,几名犯罪嫌疑人将张露带到当地一家商务宾馆进行卖淫,后因嫖客不满意,几名嫌疑人便将张露带到了其中一人的叔叔家中,轮流用皮带、拳脚、砖头对张露进行了长达数小时的殴打。次日,他们发现张露死亡,便将尸体肢解后在附近掩埋。警方回应,除了事发时间从阴历写成了农历,其他细节基本属实。2

  (二)河北定州四少年杀人案

  据河北省定州市公安通报,2017年8月10日晚20时许,河北省定州市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侯某、张某瑞、王某安、杨某艺(4人均未满18周岁)在某小区楼顶天台将张某东勒死后将张某东尸体焚烧。经审讯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瑞、侯某、王某安因琐事与张某东产生矛盾,伺机对其进行报复。8月10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侯某、张某瑞、王某安、杨某艺以打扑克为名将张某东骗至某小区楼顶天台对张某东进行殴打,后将张某东勒死并焚烧。

  三、作者思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的丰富、网络技术的传播,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早熟”,他们接受到的信息也越来越复杂,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作案意识和作案能力,同时也就具备了一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对于一些低龄化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而又无法受到法律制裁,不仅有违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反而还不断滋长这股恶势的发展。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并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提,溃于蚁穴。”青少年犯罪应该引起社会、学校、家庭的关注,只有共同预防才是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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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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