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是与非”

  近年来,不断出现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面对这种犯罪越来越低龄化的现象。关于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个问题,不管是在刑法学界还是社会各界都引起了广泛讨论。2020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消息一出,又毫无悬念地引起了一关于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大讨论。

  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第一个是实现刑罚报应。出于“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观,认为即使是未成年的孩子,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受到相应的惩罚。第二个是实现特殊预防,使其不再犯。即刑罚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来说,具有教育功能,使得不再犯同样的错。第三个是实现一般预防。即“杀鸡儆猴”,让其他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意识到刑法的严峻威慑,从而不敢实施犯罪行为。第四个是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绪。认为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不能仅考虑到被告人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就宽宥其罪行,也应怜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遭遇,还其一个公道,至少给予其一点心理上的宽慰。第五个是回应民意,满足社会公众对于安全感的需求。第六个是认为现在不同于过去那个温饱尚且无从保证的年代,现在的孩子不仅生长发育快,心理上也出现早熟的趋势,因此,刑事责任年龄也应该相应地向下调整。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理由如下:

  第一,刑罚报应应当具有正当性。人之初,既非善,亦非恶,而是一张等待涂鸦的白纸。你教他与人为善,他就是善的,你灌输给他恶,他就成了我们眼中人人喊打的“坏孩子”。可以说,少年实施恶行,尤其是14岁以下的少年,其更多的体现的是社会的恶,而不是其自身的恶,因为少年不是天生即恶,少年年幼懵懂、不谙世事,明辨是非的能力差,其恶行往往具有模仿性、非理性,而社会有责任通过正确的教育引导其不作恶。可以说,少年越是年幼,其责任就越小,而社会的责任就越大。我们需要深入研究不满14周岁的少年实施恶行背后的原因,比如家庭教育不称职、影视作品的负面引导、监护措施不到位等,而不是简单粗暴地科之以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刑罚。刑罚的报应对象应当是具有相当理性的人,年幼的少年不应在此列。

  第二,特殊预防是否必须要刑罚,保护矫正、收容教养等措施是否足以替代刑罚,起到特殊预防的效果?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可见,此条刑法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完善监护,即首先考虑由“监护人严加管教”,不济则“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既抓住了解决问题的根本,也兼顾了人道的理性,还兼顾了特殊预防。所有法律手段的采取应当是理性的,基于爱的。恶孩子也应当给予爱,要让他心里真正明白觉醒过来。况且出于人道主义考量,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因此,即便把实施恶行的“坏孩子”关进监狱,他总有一天也会被放出来,而从小在监狱里生活的“坏孩子”更得不到好的教育,不仅不利于其形成健全的人格,反而可能在监狱里学习到更多的犯罪技巧,等他被放出来之后,他就是社会的定时炸弹,这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对未来潜在的被害人都没有好处。也就是说,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刑罚,根本无法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

  第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年幼少年的一般预防效果也欠佳。所谓刑罚的一般预防,即通过惩罚的威慑以令对象不敢越雷池,其基本前提条件是威慑对象具有相当的理性,而年幼少年并不具有此相当的理性。

  第四,对被害人的安抚跟报复是有区别的。把恶孩子给干掉就是安抚吗?答案未必是肯定的,真正需要的可能是国家在被害人安抚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我国的相关制度不够完善,例如性侵,我们对性侵受害人的相应保护机制有待完善。

  第五,真正的民意不是降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他们希望通过一种理性的法律,能让社会(包括少年)越来越良善、越来越理性。

  第六,认为当前的青少年早熟的观点没有可靠的数据支撑。从本质上来说,刑事责任年龄是对于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要求,在犯罪的认定中,对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判断,转化为了对行为人是否达到一定年龄的直观判断。而人有三个年龄层次:生理年龄、心理年龄和社会年龄。生理年龄指向的是人的生长发育程度;心理年龄是按照记忆、理解、反应、对新鲜事物的敏感程度等计算的年龄;社会年龄指的是一个人的社会化程度,即对这个社会的生存规则、主流价值观的掌握程度,人从出生到成年,就是一个不断社会化的过程,人一般要到25岁左右,才会完全社会化。承担刑事责任所要求的年龄应当是一个人的社会年龄,即习得一定的社会规则,能够辨别是非,而不是指向生理年龄和心理年龄。笔者不否认当前的青少年儿童在生理和心理上有早熟的趋势,但无法以此得出其社会化的进程也在加快。

  刑期于无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减少青少年犯罪的一种手段,是无奈的。在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上,我们还是应该保持足够的冷静和克制,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充分体现了这一点。首先,在定性上,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仅针对两种犯罪行为,即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次,在定量上,要求满足“情节恶劣”这一条件;最后,在程序上严格控制,要求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总的来说,这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微调,既体现了立法者的谨慎和克制,同时也回应了民意,兼顾了犯罪低龄化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