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改姓,一次说清楚

  有关改姓,一次说清楚

  离婚后,女方独自一人抚养孩子的情况比较多,由于孩子的姓一般随父亲,所以很多人出于各种原因,比如感觉上不想和他再有关系的原因,都想到要给孩子改姓。

  我国目前有关改姓问题的法律依据是1958年1月9日公布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就是这个规定,但是,要考虑到这个规定出台的时间是如此久远,该规定在实际中的实施情况,更为重要,这个条例的很多规定早已经跟不上时代了。实际上,现在未满十八岁的人改姓名,是需要父母都同意的。

  理由之一:虽然夫妻二人离婚了,但是孩子和父亲是血缘关系并没有变。且,孩子的父亲依然是孩子的监护人,只是不直接抚养孩子而已。

  理由之二:孩子如果年龄不够,不属于成年人的情况下,法律认为他不能对自己的重大事项作出合适的判断,必须由监护人进行决定,一般就是孩子的父母了。父母有同等的决定权。这个和抚养权归属是没有必然关系的。

  理由之三:孩子的姓名是在孩子出生时,孩子的父母一致的决定,那么修改这个一致的决定,就需要另外一个新的一致的决定,单方无权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