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研究

     艾太勇    附条件不起诉既可避免刑罚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又可以利用考验期对其进行教育、矫治,全面落实了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适用范围限制过窄    按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罪名上只能限定在涉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三大类。虽然这三类罪名在未成年人犯罪种类中占大多数,但是进行如此限定并不合理。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面对的是具体的案件,具体案件的轻重和某一类犯罪之间的轻重没有绝对的联系,如交通肇事罪、失火罪等轻微犯罪被排除在外,此规定范围过窄。    (二)“悔罪表现”的认定模糊    如何准确、客观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悔罪表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且悔罪表现是犯罪嫌疑人主观心理的外化,难以被准确考察,目前仅能凭办案人员的个人观点和经验处理。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的适当赔偿常常被视为犯罪嫌疑人悔罪的重要因素。如果被害人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的,考虑到被害方的情绪及社会舆情,检察官基本上不会对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三)考察帮教机制不健全    现行制度下,帮教工作多由检察机关牵头,通过签订帮教协议联合学校、社区等机构共同迸行。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缺乏专业的帮教知识,影响了帮教工作的实施效果。立法并未明确规定学校、社区等单位的帮教职责,严重影响了帮教考察制度具体开展。    二、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适当拓宽适用范围    在法律层面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比如交通肇事罪、失火罪等,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往往主观恶性不大,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酌情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行为,未成年嫌疑人大多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引导教育,从而误入歧途,因此,这类犯罪的未成年人更迫切地需要帮教矫治。    (二)强化外部监督    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举行不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听取各方意见后做出决定。通过这种形式,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和悔罪态度,促进案件和解,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更好地达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初衷。    (三)构建配套的帮教机制    形成有效的未成年人帮教制度。明确检察院、监护人、社区矫正机构、学校等在帮教中的职责,组建帮教小组;检察机关可与当地司法局建立附条件不起诉矫正机制,由司法局将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帮教管理;在辖区筛选出一些公益性质企业,通过与这些公益企业合作,联合制定帮教计划和方案,由企业代为考察帮教;由职业的青少年司法社工机构进行考察帮教;由地级市检察院牵头,统一建立一个专门的考察帮教基地,适用地级市范围内所有基层检察院。    (作者单位: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