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布的二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典型案例
魏帅、张顺、康倩倩、宋琰玲、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8起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第60号
2014年11月24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康倩倩(女,汉族,1990年4月20日出生,聋哑人,高中文化,
无业)受人指使欲找几名未成年的聋哑人学习偷东西的技巧,然后去偷东西。
2011年6月22日,被告人康倩倩伙同被告人魏帅(男,汉族,1990年10月
21日出生,高中文化,聋哑人,无业)、张顺(男,汉族,1993年6月11日
出生于,聋哑人,初中文化,无业)以找工作为名,诱骗山东省曲阜市西关
大街聋哑学校的3名学生任某(13岁)、张某(14岁)、孔某某(14岁)至
河南省许昌市一宾馆内,由被告人宋琰玲(女,汉族,1977年11月30日出
生,聋哑人,初中文化,无业)对三人培训偷东西的技巧。2011年6月23日
凌晨,被告人宋琰玲、魏帅、张顺被抓获。被告人康倩倩于2011年7月12日
在其家人陪同下向曲阜市公安局投案。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帅、张顺、康倩倩、宋琰玲共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活动,
其行为均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但鉴于4被告人系聋
哑人,且组织的未成年人尚未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可从轻处罚;被告
人康倩倩有自首情节。据此,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魏帅犯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顺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康倩倩犯组织
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10000元;被告人宋琰玲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
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评析】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
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行为即
为既遂,并不要求被组织者完成了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
管理活动的行为。本案中,4被告人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先对诱骗的3
名未成年的聋哑人进行盗窃技巧的培训,在培训的过程中,尚未进行实际盗
窃,即被抓获归案,也应构成既遂。考虑到4名被告人是聋哑人,依法对其
从轻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邓家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组织指使未成年人入户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第3号
2013年5月29日
【基本案情】
1.关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事实
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邓家文先后在广东省翁源县城宝源宾馆、龙胜宾馆、雅泰宾馆、幸福宾馆、华美宾馆开房给未成年人杨某某、林某某、张某某、
刘某A、李某某、刘某B、朱某某(其中杨某某、张某某、刘
某A14岁,刘某B、朱某某15岁,林某某13岁,李某某12岁)住宿,并提
供吃、玩等条件,
多次组织、指使他们采取爬墙、踢门、撬门、撬锁等方式
入室盗窃财物:
2010年8月8日19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杨某某、林
某某采取威吓的方式迫使黄某某(12岁)带杨某某到翁源县前进路东七巷10
号自己家中,杨某某盗得黄某某爷爷房间抽屉里的现金200元及其四婶的金
鹏牌手机一部(未估价)。后杨某某将现金和手机交给邓家文。
2010年9月29日10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杨某某、
林某某去到翁源县朝阳路县建设局院内刘梅凤家,爬墙入室盗得黑色尼康牌
相机一部(价值1200元)和手镯一只(未估价)。后两人到龙胜酒店205房
将赃物交给邓家文。
2011年1月6日16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张某某、刘
某A、朱某、刘某B到县城教育路龙仙粮所内何美霞的住处,踢开木门入室
盗得现金200多元及松下相机一部,诺基亚、三星、海尔牌手机各一部和香
烟等物,赃物共计价值1900元。后何美霞回到家中,张文浩持菜刀对何美霞
进行威吓,并与同伙逃离现场,将上述物品交给邓家文。
2011年1月12日10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张某某、
刘某A等人去到翁源县建设一路19号4栋401房甘兆明家,撬门入室盗得现
金2900多元和组装电脑(价值2500元)等物,后将上述款物交给邓家文。
2011年1月22日15时许,在被告人邓家文的组织、指使下,张某某、
刘某A、朱某某、李某某到翁源县龙英路36号402房黄碧发家,撬门入室盗
得佳能、索尼牌数码相机各一部,飞利浦、诺基亚牌手机各一部,劳力士手
表一块及酒、茶叶等物一批,赃物共计价值4950元。后将茶叶、手表交给邓
家文,酒、相机、手机被朱某某、张某另外处理。
2.关于敲诈勒索事实
2011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邓家文伙同邓敏红、邓秋生(均在逃)
在翁源县龙仙镇田心小学门口,以刘华、赖成发等人盗窃所得大额款物未分
赃款给邓家文为由,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刘华使用的黑色大众捷
达小轿车一部(价值2万元)、现金2300元及赖成发的戒指一枚(未估价)。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家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
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
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邓家文多次组织
多名未成年人进行入户盗窃,情节严重,所犯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均应
依法惩处。邓家文在组织杨某某等人在黄某某家盗窃财物时未满18周岁,依
法可以对其此次犯罪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邓家文犯组织未成年
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
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