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猥亵9岁女童案回顾:女童下体撕裂仅判5年,刑法为此被修改

  影响中国刑法的经典案例系列——王振华猥亵女童案

  有钱人的快乐是你想象不到的。不过,有时你想象不到并不是因为你没钱,而很可能是因为你无法将做人的道德底线抛诸脑后。

  上市公司新城控股的董事长王振华,江苏常州人,2019年在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上有名,拥有财富约392.4亿元,国内排第54名。新城控股大厦

  据报道,在老家常州,王振华与网红、主播、少妇等都有桃色绯闻,其风流韵事是当地茶余饭后的有趣谈资。不过,这些终究是一个人的私德。但谁能想到,王振华竟将自己的魔爪伸向了9岁女童。

  2019年7月1日,王振华涉嫌猥亵9岁女童的消息震惊全国,舆论哗然。在之后的日子里,王振华上海政协委员、江苏省劳模、全国劳模、常州道德模范等资格、荣誉纷纷被撤销。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

  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振华猥亵9岁女童、阴道撕裂居然只判5年有期徒刑,更是引发全国热议。一时间,司法包庇、法律不公、判罚过轻等言论甚嚣尘上。王振华在庭审中拒不认罪,主张自己是遭人陷害,提出上诉,凡此种种瞬间激起了公众的极大愤慨。

  一时间,王振华是猥亵还是强奸、律师是否该为罪犯辩护、刑法对猥亵的规定是否太轻、猥亵女童为何层出不穷、儿童是否及早进行性教育,成了热议的话题。而且巧合的是,在舆论一边倒地认为王振华判罚过轻的情况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半年后获得了通过,其中一条明确了四项猥亵儿童罪的加重量刑情节,体现了对猥亵儿童罪的严厉处罚。

  2019年6月30日22时,上海市普陀区警方接到王女士报警,称其女儿被朋友周燕芬从江苏老家带至上海并入住酒店,后其女儿在酒店房间内遭到一男子猥亵。该男子即为时年57岁的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的警情通报

  一年前,有两个女儿承欢膝下的王女士与周燕芬结识,二人逐渐成为好友。

  2019年6月29日,王振华向周燕芬许诺10万元,让她带一个小女孩到他的房间,事后打钱。于是,周燕芬找到王女士,以去上海迪士尼玩为由,带走了王女士的两个女儿,一个9岁,另一个12岁。当天下午,周燕芬推开了上海一家五星级酒店房间的大门,一下子进来两个小女孩,这有点出乎王振华的预料。王振华让周燕芬带着12岁的姐姐出去逛街。房间内,王振华对9岁女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前后共计13分钟。案发后,妹妹哭着把此事告诉姐姐,并给王女士打电话,希望妈妈能来接她。但是,当时王女士正在忙,以为这只是女儿在耍小孩脾气。

  第二天,也就是2019年6月30日,9岁女童听说王振华又要来,再次给王女士打电话,说明事情经过。王女士这才连夜赶到上海,把女儿接走,并报警。

  2019年7月2日,王振华、周燕芬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2019年7月10日,王振华、周燕芬因涉嫌犯罪被批准逮捕。

  根据上海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9岁女童有伤痕、阴道撕裂伤,构成二级轻伤。

  公诉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王振华犯猥亵儿童罪,建议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王振华及其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控、辩各方唇枪舌剑,针锋相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一)王振华有没有作案时间

  被告人王振华辩护律师称:根据酒店录像证据,王振华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效的可能作案时间仅5分钟,不能算是猥亵,5分钟内不会对女孩做那么大的伤害。

  被害女童的代理律师称:猥亵罪有法定时间吗?猥亵需要多少时间?用手指侵害女孩隐私部位,需要几分钟吗?

  (二)王振华是否实施了猥亵行为

  被告人王振华称:我无罪,我没有猥亵女童,只是摸摸孩子、抱抱孩子。我作为长辈,不能抱抱孩子吗?女童处女膜破裂与我无关,这一切都是为了敲诈勒索而对我进行的诬陷。

  被告人周燕芬称:我曾长期给王振华提供女子,不过以前都是成年女性,这次我以为是王振华的口味变了。

  被告人王振华辩护律师称:王振华是一个有底线的人,嫖娼从不找16周岁以下的少女,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王振华喜欢找年轻漂亮女性嫖宿是他的错,但对他应该进行的是治安处罚。王振华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等阶段的供述稳定一致,始终否认自己进行过对女童的猥亵行为。

  被害人女童的代理律师称:在警方笔录上,王振华对于自己和女童在房间内的13分钟发生了什么,反复无常。第一次,他说自己根本没碰过女童。第二次,他说自己抱过女童。第三次,他说自己把手放到了女童的大腿上。第四次,他又说自己亲吻了女童的脸,然后把女童抱到大腿上。这样的供述变化,足以证明王振华并没有坦诚陈述犯罪事实,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案发时,王振华与被害女童处于私密空间。除王振华外,只有被害女童知道案发全过程。根据被害女童的陈述,王振华是用手指实施的猥亵行为。被害女童的陈述始终一致,对母亲和办案民警都是这么讲的。同时结合法医的鉴定意见和王振华前后矛盾的诸多供述,可以认为被害女童的陈述更加接近事实真相,可以认定王振华确实实施了猥亵行为。王振华出庭

  (三)女童下体撕裂是新伤还是旧伤

  被告人周燕芬称:女童阴道撕裂不是新伤,而是旧伤,这个9岁女童之前有过性生活。

  被害人女童的代理律师称:案发当晚为被害女童验伤的医生及次日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医均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二人均证明处女膜是阴道的一部分,处女膜破裂属于阴道撕裂伤,这种伤害属于轻伤二级。被害女童隐私部位的血肿和阴道壁擦伤等足以证明是新鲜撕裂。所谓的旧伤完全是在污蔑。

  (四)上海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否合法

  被告人王振华辩护律师称:首先,上海的鉴定机构没有对鉴定部位拍照,鉴定为新鲜伤痕,却不保留照片作为证据,鉴定真实性存疑。其次,事后我们找到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 专家,专门对上海医院的门诊记录和上海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和论证,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不支持所谓的被害女童系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最后,上海鉴定机构本身违反了全国人大的规定,他们没有进行司法鉴定的资质。

  被害人女童的代理律师称:对于拍照的问题,本案的被害女童还是个未成年人,为了避免给被害女童造成更大的伤害,所以验伤时未使用阴道镜拍照技术。对于专家论证得出相反结论的问题,这些人所谓的“结论”根本不符合刑事证据规则,不是合格的刑事案件证据,没有证据效力。对于上海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上海这家司法鉴定机构隶属于中国司法部,如果辩护人连中国司法部的鉴定机构都怀疑,那上海还有什么鉴定机构值得依赖?

  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上海鉴定机构的资质确实存在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本案中上海鉴定机构隶属于司法部,明显违反上述规定。但是,全国人大的上述规定早在2005年就发布实施,而司法行政机关、鉴定机构始终未贯彻执行。如果在本案中严格适用,由无辜的9岁女童承担因各部门不作为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恐怕难以服众。

  (五)被害女童及家属主动放弃民事赔偿

  被害人女童的代理律师称:王振华应当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受害女童家属为了使王振华获得较高量刑,主动放弃了民事赔偿。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民事赔偿数额提多了,王振华会说你敲诈勒索。提少了,对于被害女童而言于事无补。何况王振华已经在法庭上反咬一口,认为我们是为了敲诈勒索才诬陷他。所以,民事赔偿就更不能提了。而且,王振华的经济实力大家有目共睹,500万对别人而言是天价赔偿,对他来说可能就相当于普通人的1万块钱,根本起不到惩罚的作用。反倒会使这件事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提起,给被害女童不断地造成伤害。

  (六)案发后受害女童及家属的情况

  被害人女童的代理律师称:案发后,王振华及新城控股没有对受害女童做出任何赔偿,也没有任何安抚慰问之举。受害女童的治疗费及心理疏导费,都是由公诉方人民检察院承担的。被害女童目前状况非常不好,只要一听到“上海”这两个字,就会哭。面对心理疏导,被害女童表示死也不去,也不愿回应那件事。从2019年9月到现在,被害女童成绩一落千丈,从全班前10名变成倒数几名。上课无法集中注意力,稍有批评就泪眼汪汪。老师向母亲询问情况,母亲也不知道该如何回答。被害女童的母亲王女士非常自责,被确诊是重度抑郁。

  法院认为:

  首先,王振华、周燕芬的行为系猥亵,而非强奸。法律上,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害女童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王振华的供述均证明王振华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而周燕芬为王振华的猥亵行为制造条件,系共犯,二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同犯罪。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其次,王振华应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等性侵害行为,属于从重、从严惩处的对象。经审理查明,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不属于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女童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而且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依法应从重处罚。周燕芬虽未直接实施猥亵犯罪行为,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牵线搭桥、承上启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女童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周燕芬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王振华明确表示要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自己无罪。

  一审宣判后,一石激起千层浪,不少声音认为王振华被判5年量刑过轻。在这起案件中,王振华及背后的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自始至终都没有一句道歉,毫无悔意,更别提对被害女童给予一丝赔偿,这些无不刺激着公众的良知,让人义愤难平。然而站在当时的法律规定来看,一审判决合乎法理,但这份合法的判决又确实与大众心理预期出入太大。人民日报微博

  首先,关于罪名,王振华是用手指侵犯被害女童的隐私部位,由于不存在生殖器的接触,按照我国法律不能认定为强奸,进而导致对王振华不能按照强奸罪的规定适用更严厉的刑罚。但是,对性犯罪进行扩大化解释已经成为国际上的发展趋势。例如,法国刑法就规定,性进入即为强奸,包括肛门、口腔以及异物进入等侵害行为。如果按照法国的规定,王振华的行为无疑构成强奸幼女,将被从重判处至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其次,关于刑期,王振华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年有期徒刑已经是顶格处罚了。按照当时刑法的规定,只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才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害女童经司法鉴定为阴道撕裂,构成二级轻伤,可以算是“其他恶劣情节”吗?

  很难!“其他恶劣情节”是2015年修改刑法时新增加的条款。何为“其他恶劣情节”,难以认定。刑法中的恶劣情节,通常是指多人、多次、手段恶劣或者造成死亡、重伤的后果。而且这里的伤害,是指身体上的伤害。被害女童所受伤害被鉴定为轻伤二级,法律上无法构成重伤。但是,被害女童心理上遭受的创伤是难以估计的。案发时,被害女童才9岁,经此一事,成绩一落千丈、上课注意力不集中、易哭、听到“上海”就无限恐惧,在她未来几十年的人生旅程当中,能否走出这个阴影,即使能走出要遭受多大的折磨,恐怕并不比重伤容易。

  2020年12月26日,在王振华案一审宣判过去半年之后,全国人大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从三个方面加大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

  一是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的,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刑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奸淫幼女犯罪

  二是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我国法律规定,女性的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即只有在取得14周岁以上女性同意的性行为才不视为强奸。但是,考虑到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虽然生理上可能已经发育成熟,但是心理上可能仍然发育不充分,易对监护人、收养人、老师、医生等产生依赖和信任,服从这些具有特殊信任地位者的性要求。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是修改猥亵儿童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从严惩处的具体情形,将能够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规定为:(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在王振华案中,被害女童受到二级轻伤,当时对于该情形是否属于恶劣情节存在模糊之处。现在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只要造成儿童受到伤害,就属于恶劣情节,应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如果王振华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王振华毫无疑问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猥亵儿童犯罪

  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了上述改动,但是,按照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虽然王振华案二审尚未宣判,对王振华也不能适用上述规定对其给予严惩。

  2021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上诉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有一个让人难以接受的事实是,由于仅判了5年的有期徒刑,王振华可能再过3年就可以刑满释放了。

  随着二审的法槌落下,这场历时近两年的刑事诉讼终于在2021年落下了帷幕。行文至此,伴随本案还有一个争议一直未被提起,那就是律师是否该为这类罪大恶极之徒进行辩护。

  这个问题在刑事辩护制度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在个案中,或许存在争议,但如果把眼光放长远,或许就能得出不一样的答案了。律师的刑事辩护制度,有下列两个无可替代的巨大价值:

  一是监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进行监督。二是保护,保护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本目的,就是避免在看似合乎情理与道德的群情激愤中发生冤假错案,避免佘祥林(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5年被宣告无罪)、聂树斌(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于1995年执行,2016年被宣告无罪)、呼格吉勒图(1996年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4年被宣告无罪)的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