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恨!潮州一男子强奸三名未成年初中生

  

  关爱未成年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社会上总有那么一些人,不仅没有给予身边的未成年人应有的关怀照顾,反而将黑手伸向他们,让他们的人生蒙上黑影。今天我们来关注一起发生在本地的未成年人受性侵的案件。

  

  小美(化名),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三岁就随父母来到潮州生活。12岁那年,她就读于潮州一所普通中学,并开始了内宿生活。

  陈静芬 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 四级高级检察官她发现同寝室的几个女生都有手机,可是自己却没有。

  

  【案情改编】小美(化名)

  每天从教室学习后回到宿舍,她们每个人都人手一机,刷视频、打游戏,我只能在一角默默地看着。而且没有手机,与她们也没有了共同话题,所以我内心特别特别地渴望也拥有一部手机。

  

  

  但小美的父母收入有限,家庭日常开支和她们姐弟俩的学习费用,已经让父母焦头烂额,所以小美不敢向父母提买手机一事。

  【案情改编】小美(化名)向同学借手机玩,他们大部分时候都不愿意,偶尔心情好就借给我玩一会儿。

  

  为此,小美常感到失望、郁闷。

  陈静芬 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 四级高级检察官同学薇薇(化名)告知小美(化名),自己的男朋友张浩(化名)是一个老板,在镇区有个工厂,可以借钱给她。

  一听说有人愿意借钱给她买手机,小美(化名)很是高兴,马上让这位同学帮忙牵线。

  陈静芬 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 四级高级检察官在薇薇(化名)的牵线下,小美(化名)跟张浩(化名)借了1500元,约定每周利息为150元。

  

  钱一到手,小美(化名)立马就买了手机。一转眼,两周过去了,小美接到了出借人张浩(化名)的电话,让她还钱。

  【案情改编】小美(化名)借钱时根本没想那么多,等到他催还款,才想起当时约定每周还150元根本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我父母每周给我的生活费也就几十元,我不吃不喝也不够还,何况对方说过了两周,需要一次还他300元,当时我就愣了,不知怎么办才好。

  随后,出借人张浩(化名)发微信给小美(化名),让她一个人到他的工场协商还款事宜。

  

  

  【案情改编】小美(化名)一见面他就威胁我,如果不还利息的话,他就要带人上我家讨钱,并说如果我父母如果态度不好,还要打我的父母,砸了我的家。我听后很害怕,就一直哭着请求他不要这样做,他让我上工场二楼的办公室,继续商量。

  小美(化名)只好乖乖地跟随张浩(化名)上了二楼,结果,让她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陈静芬 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 四级高级检察官张浩(化名)让小美(化名)拍下自己的裸照作为抵押,小美不肯,张浩强行脱掉了小美的衣服并拍下她的裸照和裸体视频,然后对其进行恐吓,说如果再还不钱就要把裸照放到网上去,随后,张浩不顾小美的反抗,对其实施了强奸。

  【案情改编】小美(化名)临走时,他威胁我说,如果把这件事与别人说,他就把视频发到网上。

  之后的一周,小美一直生活在羞耻、害怕之中。

  

  陈静芬 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 四级高级检察官过了一个星期,张浩(化名)又叫小美(化名)到他的工厂去,小美不愿意。于是张浩告诉小美,要她在一个星期之内带女同学到他的工厂,最好是那些父母在外打工,管教不严的女孩子,否则就等着在网上看自己的裸照。

  【案情改编】小美(化名)我当时只好先同意带同学去,之后他就不停地催我、威胁我,说他耐性有限,并教我如何骗同学去,并让我与同学说他是我的表哥。

  经不住张浩(化名)的一再威胁,一周后,小美(化名)为他物色到一位合适的人选——同班同学樱子(化名),其父母双双外出打工,只剩自己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陈静芬 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 四级高级检察官让她陪自己(小美)去张浩的工厂取快递,把樱子(化名)带到了张浩的工厂里。三人开始在工厂的小阁楼聊天,后来小美借口要上厕所下楼走了。在小阁楼内,张浩把樱子强奸了。

  

  陈静芬 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 四级高级检察官当天下午,樱子(化名)上学迟到了,而且一整个下午整个人都不在状态,班主任老师看出不对劲,找了樱子谈话。在老师的耐心开导下,樱子向老师说出了自己被强奸的事,老师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联系了樱子的父母后报警。同时,老师也向小美、薇薇了解情况,两个女孩说出了自己也曾遭张浩强奸的事实。

  2016年12月24日该案正式立案侦查,第二天张浩就被抓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

  

  陈静芬 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 四级高级检察官张浩(化名)归案后,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一直辩解说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也不知道被害人未满14周岁。

  在审讯中,警方无意获知其平时有一部平板电脑用于拍摄视频,决定以此为突破口。

  陈静芬 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 四级高级检察官结果公安机关在小阁楼里找到了平板电脑,该视频证实了张浩(化名)使用威胁手段实施了强奸的犯罪事实,成为检察机关指控张浩(化名)犯强奸罪的有力证据。

  

  法庭上,张浩(化名)仍坚持辩解自己与小美等人是正常的性交易。但法官审理后,不予采集,认定张浩强奸罪名成立。

  陈静芬 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 四级高级检察官

  张浩(化名)作为一个年满30周岁心智正常的成年人,知道几名被害人为初中生,根据经验可以判断出被害人可能是幼女仍予以奸淫,即使被害人是自愿的也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而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形,将第三款(三)修改为: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增加一项作为(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张浩的行为显然符合强奸罪加重处罚情形,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2017年8月30日,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陈静芬 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 四级高级检察官本案中,张浩(化名)强行与三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张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张浩不服判决,随后提起上诉。2018年3月27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张浩终于为自己的恶行付出应有的代价。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最先被强奸的是牵线借钱的小美同学薇薇(化名),但其家属发现后为了薇薇的名誉,只是让张浩删除裸照视频,并以不外传为交换条件就匆匆了结。这也给张浩一而再,再而三伤害别的女孩的机会。幸亏后来学校的班主任老师及时发现蹊跷,才避免了伤害的进一步扩大。

  陈静芬 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 四级高级检察官强奸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一旦受到伤害,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不能因为羞于启齿或担心名誉受损而选择隐忍,司法机关会保守秘密的。

  具体案情和法律知识,敬请关注今晚潮州公共频道7:30播出的《每周说法》。

  版权声明:版权归潮州市广播电视台所有。未经许可,严禁擅自转载、复制、改编本台作品,违者将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部分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