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市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分析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法院的实践,我国将其作为舶来品纳入司法制度。从2003年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走过十二个年头了。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束了各个地方分别试点的局面,以细致化的规定促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我国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也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诞生而开始。本文结合LX市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现状进行研究,以期能改善某市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

  【关键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 家庭 审前调查 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国未成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而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对象也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LX市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统计,LX市目前共有16名在矫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其中犯聚众斗殴罪共有7人,犯盗窃罪共有5人,犯罪、介绍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各1人。城镇户口5人,农村户口11人,其中在校学生2人。

  结合调查数据以及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回访,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呈现以下特点:1、从犯罪类型来看,团伙型犯罪、侵犯财产型犯罪较多;2、从身份性别来看,男性居多,辍学和闲散未成年犯罪率高;3、从犯罪动机来看,贪利性突发性较多。

  笔者综合分析16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各种因素,认为导致这些的原因有以下原因:

  一、家庭结构缺陷是造成未成年犯罪的家庭因素

  LX市十六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中,有四名属于单亲家庭,两名父母各自再婚。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建立的家庭是未成年子女成长所需的物质基础和精神慰藉的主要提供者。然而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家庭观念愈发淡薄、个性愈发追求自由,年轻的夫妻不再看在家庭或子女的角度而得过且过,导致离婚率直线上升。家庭破裂使得未成年子女生活在单亲家庭中。单亲家庭的父母因为独自抚育子女,经济压力大,为维持正常的家庭运转和给予子女更好的生活,常常为生计奔波,将子女交给父母照看,无暇顾及对子女健全人格的培养。内心对子女的愧疚情感让单亲家庭的父母更无原则满足子女的需求,子女的暴露出来的缺点被溺爱掩盖,最终子女变得堕落、自私,不能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时,就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文化信息良莠不齐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因素

  信息时代,拜金主义导致文化市场泛滥,充斥着暴力、色情的音响制品络游戏大街小巷随处可见。而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主观控制力差,可塑性强,其主要习得的行为方式就是靠模仿。媒体上暴力、江湖义气的内容成为他们模仿的对象,耳濡目染,久而久之,一部分未成年人在性格上表现出极强的攻击性,在生活中喜欢结伙群聚玩耍,遇事,头脑简单,很容易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这些人在犯罪时,相互壮胆、相互逞强,危害程度作案过程中逐步升级,后果一发不可收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我国未成年犯罪被判缓刑的人数较多,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我市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审前调查评估制度不科学严谨

  LX市的审前调查评估一般由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做出。法院都是由庭审法官在开庭时询问,简单的询问替代了审前调查评估,难以了解未成年被告的心理状态和生活环境,无法准确判断未成年的人身危险程度,进而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对于司法行政机关来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统一了审前调查评估的法律文书格式为《调查评估意见书》,但是并没有对调查评估的具体事项做细致的规定,导致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审前调查评估各式各样,缺乏统一标准。调查评估人员对于调查的事项具有自行决定的权利,导致审前调查评估会因为调查人员主观心态的不同而不同,缺乏科学性。

  (二)法律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保护的规定没有落实

  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专门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作了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但是在近期进行的公检法司联合督查专项活动中,发现有近一半乡镇司法所没有将未成年的档案与成年人的档案分开存放,有近三分之一的乡镇司法所组织进行集中教育活动时没有对未成年人单独教育。本身相对传统的监禁制度将罪犯束之高墙以内给人安全感,社区服刑人员就会遭受异样的目光,未成年处于身心脆弱的时期,不能很好对其矫正工作进行保密,会使得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抵触躲避矫正工作,以消极的态度对待今后的生活,不利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

  (三)缺乏有针对性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的项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没有规定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色矫正项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活动无非还是参照成年犯罪人,包括定期报告、集中法制教育、公益劳动。不仅活动枯燥乏味形式单一,也缺乏针对未成年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的特色项目,难以达到最终的矫正目的。

  针对LX市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应有的放矢的进行整改:

  (一)完善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前调查评估制度

  对未成年被告人生活环境、实时心态、人身危险程度等的全面了解和对其犯罪成因的科学分析是对未成年判决和矫正的基础。科学完善的审前调查评估能为司法行政机关有针对性的制作适合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方案具有关键的作用。统一审前调查评估内容,不仅为参与调查评估的人员指明了方向,同时也避免了敷衍了事随意应付的态度。

  (二)创新未成年社区矫正的特色项目

  国外许多国家都设立了适合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项目,例如美国社区矫正工作中针对少年初犯和其他犯罪行为轻微的少年犯罪人的野外计划。而我国也亟需对传统的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项目进行充实。根据未成年身心发展特点和成长背景,因人而异的制定特色矫正方案。在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过程中,推行书面报告与心理治疗同推进,保护隐私与接触社会共进行,思想矫正与培养技能衡保障。

  (三)整合社会资源关爱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矫正要求未成年犯罪人进入社区进行改造,强调社会对未成年犯罪人矫正工作的参与,以正常的社会环境来感染感化未成年犯罪人,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因此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资源参与未成年社区矫正十分必要。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所在辖区内未成年犯罪人的行踪动态,乡镇司法所隔段时间组织专业人员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教辅导。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应对全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就业等提供必要的帮助,促使其更快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四)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监督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活动覆盖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到解矫回归全过程,被监督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我市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省院监所检察平台对全市社区在矫人员进行监管,善于利用一年两次的公检法司联合督查活动对乡镇司法所的日常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细致的检查,注重平时对司法行政机关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司法所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社区矫正档案存放和集中教育是否分开进行、未成年人档案是否保密以及是否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制定矫正方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和形成评估意见的规范性、合法性等。

  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无论从体制机制上还是思想认识上都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然而任何制度的发展都是一个由糙变细的过程。只有整个社会去关心关注这个工作,才能促使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

  作者简介:2012年江苏省省聘大学生村官,2013年进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先后工作在反贪局、检察室等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