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瑞祥:年龄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

  导语: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颁布施行。其中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年龄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举足轻重。

  一、不同年龄阶段刑事责任的承担。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从以前的十四周岁下调到了十二周岁。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与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差异。

  《刑法》第十七条虽然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与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上还是有差异的。我举个例子: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与已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就有较大差异。已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一般是构成强奸罪的。

  三、未成年人定罪后量刑的考量。

  未成年人即便到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在量刑时仍应区别成年人。这是基于他们心智发育成熟程度、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考量。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根据2017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 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2) 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3)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 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5) 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6) 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7) 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1)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的;

  (2) 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的;

  (3) 可能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4)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

  (5) 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的。

  根据201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写在最后:国家法律虽然对未成年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了严格规定,甚至还下调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在量刑方面却给予了未成年人极大的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