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培训第六弹——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一些基本知识晨会

  

  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一些基本知识---2019.5.13晨会

  

  

  

  同学们好:

  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利用大家晨会的时间,给大家介绍一下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一些基本知识。大家都知道,《宪法》规定的是公民基本权利,具体到我们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监护权、隐私权、财产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都是我们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一、隐私权的一般性规定,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职业、婚姻家庭状况、账号密码、基因信息、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并不是隐私。隐私是私密,而个人信息可以被他人掌握。这就是信息和隐私的本质区分。国家安全部门、内政部门、司法部门等公共部门、甚至商业部门可以收集和利用这些信息。比如民航不掌握某人的个人信息,某人就无法乘坐飞机。银行不掌握某人的信息,某人就无法在银行开设账户。只有信息的不当利用才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这就是侵权要解决的问题。

  二、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特别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未成年人心理活动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和心理防卫能力都比较差。其个人隐私一旦遭受侵犯,往往会造成其心理扭曲和对社会的抵触情绪,损害其身心健康。因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样应当受到保护。即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违反公共秩序,他人也无权宣扬,媒体也不能披露真实姓名、住址或者足以推断出具体是谁的信息资料。

  在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付某诉某网络公司、某教育中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某网络公司旗下的某网站在转载《探访北京戒网瘾学校》相关内容的照片和文章中,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使用未成年人付某的正面全身照且对其面部图像未进行模糊处理。两张照片均可清晰的辨认出是付某本人,并配有“一名上网成瘾的女孩” 等文字。因某网络公司在国内的影响力,该组照片和文章被大量点击和转载,造成了付某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法院判决网络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向付某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付某精神损害及抚慰金。这起案件给我们的警示是:新闻自由并非毫无边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载新闻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审慎义务,特别是在关涉未成年人或重大敏感事件时要更加慎重,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同学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不要随意让一些有商业目的宣传透露个人信息。我们平时的生活中,有些同学未征得他人同意,擅自就将其他同学的照片和个人信息发布在网络上,这也是一种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不当行为。

  刚才我们的主持人提到的有的父母会很在意儿女的秘密,我们首先应该理解父母,他们的做法值得商榷,但内心对你们爱是不容置疑的,我们要尊重父母,学会沟通。这里有一些小建议:有礼貌地告诉父母这是自己的隐私,自己有权保守这些隐私,希望能得到父母的理解。觉得父母难以沟通时,可以向老师寻求帮助。

  最后,希望同学们通过今天的介绍,了解何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以及如何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隐私权。 更重要的是,同学们要树立“法律就在我身边”的理念:我既是权利的享受者,又是义务的履行者,作为公民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每位同学都应该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成为一个文明有礼守法的南外人。谢谢!

  

  武厅长讲话结束后,两位主持人走上主席台做最后的感慨性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