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被納入家庭寄養范圍

  人民網北京9月26日電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家庭寄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今年9月14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據了解,《辦法》擴大了寄養兒童范圍,規定對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繼續查找的同時,要通過家庭寄養等多種方式予以妥善照顧。

  民政部今日舉行記者通報會。通報會由民政部新聞發言人、辦公廳副主任陳日發主持,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副司長徐建中介紹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家庭寄養是我國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探索開展的一種新型的孤殘兒童養育模式,在促進寄養兒童健康成長、深化兒童福利制度改革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2003年,民政部制定了《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將這種替代家庭養育模式予以制度化、規范化。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我國兒童福利事業取得長足進展,家庭寄養工作環境和條件有了明顯改善,同時家庭寄養在規范發展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基於這些考慮,民政部從2012年起即組織力量著手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

  新修訂的《辦法》全文貫徹“一切為了寄養兒童”和“最高限度地保護寄養兒童”的原則和理念。與《暫行辦法》相比,《辦法》更加突出人性化、專業化、規范化,具體體現為:

  ——在人性化方面,一是擴大了寄養兒童范圍。《暫行辦法》將寄養兒童的范圍僅限於未滿18周歲、監護權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棄童,不包括救助保護機構承擔臨時監護責任的流浪未成年人。《辦法》對此進行了擴展,規定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開展家庭寄養,參照適用本《辦法》。對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繼續查找的同時,要通過家庭寄養等多種方式予以妥善照顧。二是對重度殘疾兒童家庭寄養給以特殊規定。目前家庭寄養服務機構在醫療康復、特殊教育等軟硬件設施設備方面都優於一般家庭,將其留在機構中更利於實現孤殘兒童的最大利益。因此《辦法》明確規定需要長期依靠醫療康復、特殊教育等專業技術照料的重度殘疾兒童,不宜安排家庭寄養。三是最大限度維護寄養兒童情感和鼓勵寄養家庭愛心。為最大限度地減輕寄養兒童與寄養家庭分離產生的心理問題,《辦法》對寄養關系解除后兒童的安置作出特別規定,強調:擬送養的寄養兒童,要在報送被送養人材料的同時通知寄養家庭,讓寄養家庭有足夠時間做好離別工作。對其他需要再安置的兒童,要安排社會工作、醫療康復、心理健康教育等專業技術人員對其進行心理等方面的疏導和照料。同時,對主要照料人的變更、寄養融合期、短期養育服務以及兒童寄養期間的戶口和監護關系分別做出規定。同時賦予寄養家庭優先收養權。

  ——在規范化方面,一是提高了寄養家庭准入門檻。為了讓適合寄養的兒童回歸到具有穩定、健全功能的家庭,《辦法》從適合寄養的兒童、適合寄養兒童的家庭、每個家庭寄養兒童的人數、寄養殘疾兒童的社區環境以及寄養兒童參與等五個方面進行了規定,明確提出,未滿十八周歲、監護權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孤兒、棄嬰棄童以及流浪未成年人可以被寄養。寄養家庭及成員應當在居住、收入、健康、品行以及主要照料人等五個方面同時符合規定的條件。每個寄養家庭寄養兒童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且該家庭無未滿6周歲的兒童。寄養殘疾兒童,應當優先在具備醫療、特殊教育、康復訓練條件的社區中為其選擇寄養家庭。寄養年滿10周歲以上兒童的,應當征得寄養兒童的同意。二是規范寄養關系確立和解除程序。針對寄養關系的確立,設置了申請—評估—審核——培訓—簽約五個環節。同時對寄養家庭在兒童寄養期間約定了九項義務,其核心內容是:保障好安全,照料好生活,培養好品行,協助好就醫就學,配合好康復服務、兒童送養以及接受機構監督指導等。針對寄養關系的解除,《辦法》規定了寄養關系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除三種情形及其處理措施。三是明確了跨省寄養、經費使用和社會參與等問題。《辦法》明確提出,開展跨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的家庭寄養,應當經過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同意。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家庭寄養。家庭寄養經費,包括寄養兒童的養育費用補貼、寄養家庭的勞務補貼和寄養工作經費等。寄養兒童養育費用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寄養家庭勞務補貼和寄養工作經費等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兒童福利機構可以依法通過與社會組織合作、通過接受社會捐贈獲得資助。與境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同家庭寄養有關的合作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在專業化方面,一是賦予具有專業撫養知識的家庭優先寄養權。《辦法》規定,對具有社會工作、醫療康復、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專業知識的家庭和自願無償奉獻愛心的家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安排寄養兒童。二是要求兒童福利機構加強自身建設,增強專業服務能力。《辦法》明確規定了兒童福利機構要聘用社會工作、醫療康復、心理健康教育等專職工作人員,並且要求在評估、解除寄養關系等環節中,發揮專業社工的專業評估、心理疏導的重要作用,促進家庭寄養服務專業化。三是強化和控制寄養服務過程的專業化水平和質量。《辦法》對寄養每個環節的設計,都盡量做到專業保障。增加對寄養家庭的評估和培訓職責。強調兒童福利機構應當組織專業人員或者委托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提出申請的家庭進行實地調查,核實申請家庭是否具備寄養條件和撫育能力,了解鄰裡關系、社會交往、有無犯罪、社區環境等情況,並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評估意見。此外,兒童福利機構還要對寄養家庭主要照料人、以及變更后的主要照料人進行培訓,保障家庭寄養的專業性水平和養育質量。

  《辦法》的頒布實施,將有利於推動家庭寄養工作向規范化、法制化發展,有利於進一步保障寄養兒童的基本權益,有利於兒童福利法規體系的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