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直播打赏”之未成年人保护篇

  此外,《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还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据此,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若不积极履行监护责任,对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负有监护过错的,依法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章节,对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严格网络产品和服务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三、律师提醒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杜绝未成年人“直播打赏”,不仅需要法律规定与司法的支持,更需要平台、主播和家长们的共同努力。

  作为网络直播平台,应负起监管责任。一方面,对平台账号进行实名认证,未实名制注册的用户不能“打赏”。对未成年人账号设置特有的“防沉迷机制”和“青少年模式”,禁止其浏览部分直播内容以及进行直播消费;另一方面,对成年人注册的账号,应通过人脸识别、身份核验等方式建立起大额资金交易提醒功能,并对可能存在异常消费的账号采取临时冻结消费、强制下线等功能防止未成年人冒用或者借用成年人账号充值与“打赏”。此外,还应当加强对平台主播的监管和惩戒力度,引导他们树立规则意识,不得引诱未成年人以虚假身份信息进行“打赏”或者通过以诱惑、虚假宣传等方式引导未成年人消费。对违反规定的主播,可以通过降低曝光度、限流、封号等措施建立起“黑名单”制度,保障直播平台正常的运营秩序。

  作为家长,应当负担起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培养他们养成理性消费的习惯,指导他们合理使用互联网和电子设备。此外,家长还应保管好自己的手机、银行卡以及移动支付软件,不要随意地将相关账户和交易密码等信息告知孩子。若发现孩子有私自大额消费的情况,应当及时保留系孩子操作设备进行充值、“打赏”的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平台反馈或者提起民事诉讼,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