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最有利于”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迎来“大修”

  此次修法有诸多亮点

  ●遏制校园欺凌是这次修法的重点之一。针对校园欺凌的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也增加了许多具体措施。比如,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对学生的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与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等。

  ●针对网络不良信息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各方面普遍关注的网络社会新情况、新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也作了具体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将网络沉迷防治即“网瘾防治”写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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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保护的度的问题。图为山东聊城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的志愿者在东昌府区开发区实验小学举办“法律伴成长”趣味游戏学法律活动,志愿者身穿写有“陌生人、人贩子”等词语的卡纸做的衣服,提醒小学生慎与陌生人交流。CNSPHOTO提供

  10月21日至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多部法律草案议案,其中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业内专家认为,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要结合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并回应社会上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关切。此次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保护的度的问题。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0月21日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议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议案。这是自2012年修订实施7年后,未成年人保护法迎来的又一次“大修”。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在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前夕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确立了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的强制报告制度,明确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等。

  强化家庭监护责任

  新增政府保护专章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是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的牵头人,据他介绍,《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提出,父母是儿童的第一责任人,就是说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家庭监护为基础,首先要细化作为家庭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责任。宋英辉说,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在这方面涉及很大的篇幅,比如说父母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哪些人不应该做监护人,这些都做了非常详细的列举,大大细化了原则性规定。

  另外,之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没有关于政府保护的内容,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政府保护专章,主要是为了明晰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家庭监护的监督、支持体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将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而近年来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校园欺凌、教师惩戒教育学生问题,以及未成年人暴力伤害父母、教师案件,都存在很大争议。

  业内专家认为,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要结合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并回应社会上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关切。此次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保护的度的问题。

  遏制校园欺凌是这次修法的重点之一。针对校园欺凌的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也增加了许多具体措施。臧铁伟在发布会上介绍,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对学生的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与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

  此外,针对网络不良信息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各方面普遍关注的网络社会新情况、新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也作了具体规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一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在近日举行的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网上未成年人保护与生态治理论坛”上表示,“大多数国家在这个问题上都有共同的利益和关切,也面临着共同的挑战” 。

  未成年人网民达1.69亿

  网络生态治理十分迫切

  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和生态治理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7月31日,我国未成年人网民数量达1.69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已达到93.7%。其中,有30.3%的未成年人曾在上网过程中接触过暴力、赌博、吸毒、色情等违法信息,15.6%的未成年人曾遭遇网络暴力。

  “儿童在互联网上是面临着很多风险的,父母把电子设备当成‘电子保姆’,容易使未成年人接触到互联网上的一些不良内容。网络欺凌也被大家所关注,校园欺凌往往伴随着网络欺凌,网络欺凌的相关信息一旦出现就很难被删除,传播量级也是以几何级数增长的,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比传统形式的欺凌大很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代表处儿童保护官员苏文颖在近日举行的首届青少年法治教育国际研讨会上表示。

  “大家都非常关注未成年人是不是沉迷于网络、沉迷于抖音、沉迷于游戏,现在的家长、老师都有非常大的焦虑,因为看到孩子们盯着屏幕沉浸其中,但屏幕中的世界成年人却并不十分了解。”苏文颖说。

  目前,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法规范。例如,美国的《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等;欧盟的《保护未成年人和人权尊严建议》《儿童色情框架规定》等,以及《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涉及儿童的规定;韩国的《青少年保护法》及针对网络游戏的一系列法规;日本的《青少年网络环境整治法》等。

  而我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也呈现加快趋势:10月1日,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儿童网络保护的立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正式施行,在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提供了明显强于一般规定的特殊保护;10月10日刚刚结束征求意见的《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网络生态多元共治的理念之下,也对未成年人保护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意在为未成年人的网络活动提供更加具有正能量的内容和生态。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参与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该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在专家建议稿中专门列了“网络保护”一章,建议在传统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篇章基础上,增加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专章。

  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政策问题上,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立场及专业背景对其的理解存在着一定差异。到底什么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如何更好地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很多这样的基础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

  在对基础问题没有形成共识的时候,不同的人基于不同认识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出了不同的立法政策建议,导致建议是零散的甚至是互相矛盾的。这种局面不仅会影响相关立法政策的质量,也可能对现实中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带来消极影响。

  正是因为在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政策改革的讨论中明显感觉到这种差异,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围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政策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游戏沉迷等问题开展了专题研究,发布了《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政策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研究报告),期望能够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明确互联网重大意义

  实现儿童受保护权

  在佟丽华看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要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以儿童权利为导向的法律政策理念。研究报告重点从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三个角度进行了研究。佟丽华认为,在新时代,有必要明确互联网对实现儿童发展权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同时,也要充分实现网络环境下儿童的受保护权。

  具体来说,研究报告提出了三项立法政策建议,包括加大对发布、传播不良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刑法中规定对持有儿童色情信息行为的处罚;对涉及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资料采取阻断传输、删除等措施,对实施网络欺凌的行为进行处罚。与此同时,还要保障儿童在网络时代的参与权。

  佟丽华认为,国家应建立堵疏结合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政策体系。具体包括: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直播、发送视频等行为进行限制而非隔离;应鼓励未成年人发布具有正能量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产品分类制度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也认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应当建立在保护传统儿童权利的基础上,确立更具针对性的“未成年人数字权利”的概念,构建起未成年人数字权利的保障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将网络沉迷防治即“网瘾防治”写入其中。网络沉迷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据卫健委有关数据显示,全球青少年过度依赖互联网比例为6%,我国则接近10%,我国农村的情况更为严重。

  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沉迷问题,佟丽华认为,国家要重点加以解决。他建议,由政府推动建立“一站式”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管理平台,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行为进行统一管理。加强对企业的调研,对互联网企业在防沉迷方面采取的有效措施进行研究,为立法提供参考并进行推广。充分发挥家长、学校在未成年人防沉迷方面的作用。明确网络游戏成瘾的诊断标准,加强对网瘾戒除机构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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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偏常行为拟分三级

  10月21日至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多部法律草案议案,其中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据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了重新梳理和界定。按照从轻到重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个等级,并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干预措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完善了诉讼中的教育、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制度。

  一个值得注意的背景是,留守、流动未成年人成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危群体。在近日披露的《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问题研究》课题总报告中,课题组经调研发现,在大城市或人口流入的东部地区实施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75%以上为流动未成年人,在有的地区这一比例甚至高达90%以上。

  课题组对5省1市看守所的308名涉罪未成年人的问卷调查显示,其中171名是外地户籍,与父母分离的占70.15%;课题组对另外4省未管所的393名未成年人服刑人员调查发现,监护人或照管人没有严格管教未成年人的有292例,占74.3%。

  课题报告提出,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化趋势愈加明显。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14年在12个省(区、市)的调查研究显示,2014年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率为20.11%,比2001年上升了7.81%,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三种暴力型犯罪合计占未成年人犯罪的82.1%。

  报告认为,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会有一个由轻到重逐渐恶化的过程。近些年低龄化、暴力化之所以进一步加剧,一个重要原因是早期干预效果不理想,导致部分未成年人没有及时接受教育矫治,最终走上了更加严重的违法犯罪道路。

  有关专家指出,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做出明确的干预措施是很值得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