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一17岁小伙组织多名未成年女孩卖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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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这种来钱快,又没什么成本,她们也想赚钱……”这就是被告人权某组织他人卖淫的理由,正因如此,17岁的权某便和两名成年人一起组织了4名十四五岁的女孩在文山城区多宾馆进行卖淫!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权某伙同马某(20岁)与任某(20岁)共同组织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案发时均属14、15岁的未成年女孩)在文山城区内不同的宾馆、出租房等地,通过微信、站街等方式招揽嫖客,多次以“快餐”、“包夜”等方式组织未成年卖淫女进行卖淫获利,后马某外出打工,退出了权某的组织卖淫团伙。之后直到10月份,权某、任某继续组织王某某、李某某、杨某及新加入的陆某某(案发时14岁)进行卖淫。在组织卖淫的过程中,权某等人要求卖淫女孩进行浓妆打扮,看上去要成熟一点,除了来例假都要“上班”。

  

  经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权某、任某、马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卖淫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三被告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卖淫,应当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权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以及三被告人的其他犯罪情节,依法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权某五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分别判处马某、任某六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参与卖淫的未成年女孩有的是因为年纪小找不到工作,也不想吃苦去做辛苦的体力活,出卖身体不费力且来钱快,便走上了卖淫的道路;有的甚至还在学校读书,只因觉得读书无趣,零花钱少,想买一部手机,于是看见朋友这样“赚钱”便跟着做了……

  

  本案中,虽然卖淫女孩是自愿卖淫,但组织卖淫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均应当被刑法处罚,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还应当从重处罚。而对于嫖客嫖宿未成年的,可能触犯《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嫖客及卖淫女还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文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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