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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有媒体报道,一些未成年人为了救助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或同学而主动要求捐献血液。我们由此思考隐藏在其中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问题——未成年人是否有权利献血,如果有,该权利有无限制,其限度何在?笔者认为,未成年人是否可以献血,需要结合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献血法》

  不提倡未成年人献血

  在我国,《献血法》是专门规范和保障无偿献血工作的一部法律。《献血法》对于未成年人是否有权利献血的规定是极为模糊的。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到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献血。然而,“提倡十八到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献血”只是意味着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在被提倡的范围内,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了其献血的权利。

  “提倡”即表示,献不献血是被提倡者的自由,献血符合立法的价值期许,应该获得社会的认可或赞许,但不献血也是合法的,并不违法。

  献血作为公民自愿、无偿的行为,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帮助和关爱,是一种需要在全社会提倡和推广,而且已经被各国法律和政策大力提倡和推广的行为。

  从伦理上来说,人人都应当献血,而且也都有权利献血,这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但另一方面,献血并不是一种完全无风险的行为,法律必须谨慎对待。

  对于成年人来说,由于其身体已经发育完全,适量献血几乎不会对其身体带来负面影响,而且成年人对于无偿献血的后果基本能够有较为清晰的判断,因此,法律提倡其自愿献血。

  而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身体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心智、心理等还不很稳定,尚难以完全判断无偿献血的法律后果。所以,法律不提倡未成年人献血。这也是我国现行《献血法》没有把十八周岁以下公民献血纳入提倡范围的主要原因。

  但是,献血对社会有益,也能够实现人与人相互帮助的愿望,所以法律也不宜不加任何区别地完全禁止。

  正因为如此,现行《献血法》虽没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有献血的权利,但同时也没有否定未成年人有这一权利,并没有完全排斥未成年人献血。至于未成年人在什么样的年龄阶段有权献血,则在该法中没有明确。

  《民法典》

  16周岁以下不可以献血

  《民法典》是公民基本民事权利的保障法。《民法典》明确了未成年人有权献血的年龄限度和条件要求。该法对公民献血权的规定主要是在第1006条中,依据该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据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不容置疑的献血权利,完全可以献血。

  《民法典》第13条、第17条以及第18条对未成年人献血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和限制:“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这些规定,未成年人因为其与生俱来的权利能力而有权利献血,但如果其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依法是完全可以献血的。而对于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应当依据其他相关规定来判断。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第20条则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此外,《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从本条来看,在比财产权更为重要的身体权上,监护人需要承担的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义务显然应当更重。而献血尽管不会对未成年人健康带来太大损害,但显然不属于增进其利益的范畴,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依据《民法典》,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在被允许作出献血这一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范围之内,尽管也具有献血的权利,但依法不可以献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