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女子将两名14岁女孩介绍给朋友卖淫, 收费三百元判刑一年半

  山东济南22岁女子魏某某带着两名14岁女孩陪朋友邵某吴某某等人喝酒,还告诉这伙人“这俩小姑娘给钱就能睡”,之后魏某某收取300元,让两名女孩和吴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021年12月,魏某某因介绍未成年人卖淫,被判刑1年6个月。

  1998年出生的女子魏某某家住山东济南,有大学文化。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3月28日晚,魏某某带着14岁女孩孙某某、董某某到莱芜区高新区辣榜主火锅店陪邵某及其朋友吴某某等人吃饭喝酒,期间魏某某告知邵某、吴某某等人“这俩小姑娘给钱就能睡”。

  晚饭后,魏某某将孙某某、董某某带至某小区单身公寓12楼吴某某等人之前入住的两个房间内,吴某某与孙某某在其中一个房间内发生性关系。事后魏某某找邵某要钱时,邵某微信转账给魏某某300元。

  3月29日下午,魏某某又将孙某某带至莱芜区某宾馆二楼的一个房间内向李某卖淫,事后李某留下现金200元。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亓某博给魏某某打电话说其哥哥徐某某要找个小姐,魏某某让两人来某宾馆,并将孙某某介绍给徐某某,因徐某某未相中孙某某,两人未发生性关系。

  山东济南莱芜区法院一审认为,魏某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魏某某具有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具有不良影响。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魏某某不服上诉。称其未说过‘这俩小姑娘给钱就能睡’,李某去过某宾馆,但他没过五分钟就走、未与孙某某发生性关系,证人仅是听说,并未在现场,不具备资格,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错误,量刑重。

  其辩护律师还提出介绍孙某某向李某卖淫应属于介绍卖淫未遂,魏某某表现良好,没有劣迹,情节轻微,要求对魏某某再予以从轻处罚,并改判适用缓刑。

  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证人邵某、吴某某均证实魏某某在喝酒时曾说过“这俩小姑娘给钱就能睡”,证人王某某也证明当时魏某某说“这俩小姑娘给钱就能带走”;魏某某在归案后在侦查阶段供述:你们想和这俩小姑娘办事就要给点钱,不想办就算了,但是原话怎么说的没有记住。在审查起诉时,其还供述当时曾说:谁相中,可以领走。

  其次,证人董某某虽系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就其知悉的事情向公安机关进行陈述,该事项并未超出其年龄和智力的状况,具有作证的能力;又系在合适成年人的陪同下,其明确表述了从孙某某处得知孙某某先后与两名男子曾发生性关系并建议她向魏某某要求购买避孕药的事实,该内容与孙某某的陈述相互印证,且均证明该起介绍卖淫的事实属于既遂。

  济南市中院认为,魏某某介绍未成年人向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魏某某虽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劣迹,但鉴于其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案属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对其从严惩处;近日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